B超機使用管理制度

2021-03-04 00:26:34 字數 4643 閱讀 1309

為貫徹執行《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母嬰保健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術手段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b超機使用單位和技術操作人員必須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取得相應資格,實行持證上崗。未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超聲波檢查診斷業務。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b超診斷人員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相應資格的,要去的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

二、對b超機的使用,要明確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堅持兩人在場操作,共同簽名填寫《孕婦超聲波檢查登記表》。

三、對醫療保薦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現有b超操作人員分別由縣、區衛生局和計畫生育局進行登記造冊。對b超機增減和操作人員的變動要及時登記。

四、b超操作人員要嚴守職業道德,遵紀守法。未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利用b超等技術手段從事胎兒性別鑑定。

五、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個體行醫者開展b超診斷業務,必須符合衛生行政部門核准登記的執業範圍;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b超檢查業務,必須在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超出範圍的納入衛生行政部門行業管理。

六、違反本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七、除b超檢查外,利用其他技術手段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適用本制度。

孕情監控跟蹤服務制度

一、人口計生部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指導村、社群基層服務網路,結合經常性計畫生育,生殖保健和隨訪服務活動,及時掌握已婚育齡婦女孕情,給予諮詢服務和指導。

二、鄉計生包村人員要與村專幹、小組長(街道辦事處與社群居委會工作人員)一起共同做好對持《生育服務證》孕婦的月訪視和季普查工作,及時登記造冊,每2個月填寫一次《持證婦女孕情跟蹤服務台賬》,全程跟蹤管理服務,發現私自終止妊娠的要及時上報縣區計生局備案。

三、鄉、村(街道辦事處、社群居委會)要與持《生育服務證》育齡婦女簽訂禁止選擇性生育協議,或結合合同化管理設定相關條款,視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嚴防漏管失控現象的發生。

四、要強化鄉村(街道辦事處、社群居委會)兩級計生管理服務人員的責任,對因責任心不強、情況不清導致私自終止妊娠婦女未能及時發現上報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有包庇他人選擇性生育情節的要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分娩管理制度

一、各級醫療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孕產婦持《生育服務證》接生制度。特殊緊急情況急需接產,本人又未持《生育服務證》的,接生單位要做好記錄,並在24小時內通知同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查。

二、各級醫療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接生登記制度。按規定填寫病歷,並將《生育服務證》影印件附於病歷上,以備檢查。《分娩手術登記表》上應登記本人《生育服務證》標號。

三、新生嬰兒在醫療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死亡的,施術機構要出具死亡證明,並於24小時內通知同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查。

四、為政策外懷孕者私自實施接產、剖腹產手術的,由縣級計畫生育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並追究施術人員及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終止妊娠藥物銷售與使用管理制度

一、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實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個人。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物。

二、獲得經銷終止妊娠藥品的醫藥批發企業要做好終止妊娠藥品銷售記錄。

三、,實行專人保管,並做好購入和使用記錄。

四、終止妊娠藥品僅限於在獲准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

五、終止妊娠藥品必須在醫生指導和監護下使用。

嬰兒出生、死亡報告制度

一、持《生育服務證》的產婦應到獲准施行分娩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分娩。

二、分娩手術施術機構應建立分娩手術檔案並按要求填寫《分娩手術登記表》。

三、新生嬰兒在醫療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死亡的,施術機構要出具死亡證明,並於24小時內通知同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計生部門接通知後要立即調查核實,如實填寫《自然流產、死產、急症接產個案審查認定書》。同時,死亡嬰兒父母應持證明在48小時內向鄉計生辦報告。

四、新生嬰兒在醫療保健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死亡的,其父母或家人應在48小時內向鄉、社群人口計畫生育部門報告,同時計生部門要到嬰兒死亡地點核實認定,並填寫《自然流產、死產、急症接產個案審查認定書》。

自然流產、死產、急症引產、急症接產個案審查認定制度

一、持《生育服務證》孕婦在家中發生自然流產、死產的要於24小時內報村、社群居委會計生專幹,由村、社群居委會專幹報鄉、接到辦事處計生辦。

二、鄉、街道辦事處計生辦接到村、社群居委會通知後要立即進行實地調查,根據調查情況如實填寫《自然流產、死產、急症引產、急症接產個案審查認定書》,確屬自然流產、死產的予以認定,並由兩名以上調查員簽字。

三、無法認定是否系自然流產、死產的,由縣、區計生部門或授權鄉、街道辦事處在乙個月內收回《生育服務證》,在未確定事實前,暫不批准再生育。

四、無《人工終止妊娠批准書》或《政策外證明信》孕婦急症引產,無《生育服務證》孕婦急症接產,醫療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要先搶救患者,並於24小時內報縣、區計生主管部門,同時填寫《終止妊娠情況登記表》。

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審批制度

一、醫療保健機構開展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產前診斷技術資格。

二、經縣級以上醫療、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指定的三人專家組集體診斷,確需進行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由三人專家組共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並註明何種性別需人工終止妊娠,報縣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案批准。

三、孕婦持縣計生局出具的《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批准書》到取得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鑑定胎兒性別,並出具胎兒性別證明。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擅自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

四、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一句性別鑑定結果,對確因醫學需要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出具《人工終止妊娠批准書》。

人工終止妊娠申報審批登記制度

一、嚴禁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二、持《生育服務證》孕婦因醫學需要確需人工終止妊娠,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產前診斷技術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三人以上執業醫師共同診斷,並出具《產前診斷報告》。孕婦本人持《產前診斷報告》提出人工終止妊娠申請,逐級上報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出具全縣統一編號的《人工終止妊娠批准書》。

三、政策外懷孕需要人工終止妊娠的,由鄉、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政策外懷孕證明信》。

四、施行人終止工妊娠手術的機構和技術人員必須依法獲得縣、區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和取得相應資格。

五、承擔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務人員,應在手術查驗受術者身份證、《人工終止妊娠批准書》或《政策外懷孕證明信》(未婚先孕者除外)。查驗無誤的方可施術。無《人工終止妊娠批准書》或《政策外懷孕證明信》急症引產的,要先搶救患者,並於24小時內報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調查核實。

六、凡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汗未婚先孕)施術人員都要如實填寫《終止妊娠情況登記表》,並由醫護人員兩人以上簽字。

七、違反以上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

定期督導檢查制度

一、市、縣兩級計生、衛生、藥監部門要對本系統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治理工作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導檢查,定期檢查每年不少於兩次。

二、市、縣兩級計生、衛生、藥監、公安等行政部門要成立聯合執法檢查小組,按照誰主管誰負責,檢查哪個系統以哪個部門為主的原則,對轄區內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治理工作情況聯合進行督導檢查,每年不少於一次。

三、督導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各級各部門工作部署情況,選擇性生育典型案件查處情況,定期通報情況,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情況。特別是b超機使用管理、引產管理、終止妊娠藥品管理等,要逐項督導落實到位。

四、凡督導檢查中發現的人口計生、衛生、藥監等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犯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履行職責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定期通報制度

為切實加強各級計生、衛生、藥品監督部門聯合協作,有效治理人口性別比偏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母嬰保健許可證》和獲准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市、縣、鄉級醫療衛生單位、計生服務機構,要對急症引產、私自引產、已獲准的人工終止妊娠情況;分娩手術(死產、急症接產)情況;孕婦b超檢查情況;引產藥品購入使用情況分類登記,填寫《衛生系統終止妊娠情況登記表》、《分娩手術登記表》、《孕產婦超聲波檢查登記表》、《醫療衛生計畫生育服務機構人工終止妊娠藥品購入情況登記表》、《醫療衛生計畫生育服務機構人工終止妊娠藥品使用情況登記表》,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於每季度的哥月5日前通報給鄉、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二、鄉、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要通過孕情監控及時上報持《生育服務證》孕婦孕情變化情況。對每個孕婦發生的自然流產、急症引產、私自引產、已獲准的人工終止妊娠情況;個案審查認定情況;二胎《生育服務證》收回情況;選擇性案件查處情況;人工終止妊娠藥品使用情況分類登記,填寫《計生系統終止妊娠情況登記表》、《醫療衛生、計生技術服務機構人工終止妊娠情況登記表》、《醫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人工終止妊娠藥品使用情況登記表》,於每季度第乙個月8日前將各單位登記情況上報縣、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三、縣、區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醫療保健機構的b超機使用管理、引產管理、終止妊娠藥品管理、分娩手術情況及各項制度落實情況定期檢查(每半年至少一次),並將有關情況及存在的問題通報給縣、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四、縣、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每季度要將縣、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站,鄉、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上報情況,與縣、區育齡婦女微機資訊等進行核對。對發現的問題技師協調解決。並報衛生、藥監部門。

五、獲准經銷流產藥品的藥品批發企業,將人工終止妊娠藥品銷售情況於每季度第乙個月8日前報縣、區藥品監督行政部門。縣、區藥品監督行政部門要將各批發企業的銷售情況,基層單位上報的人工終止妊娠藥品購入使用情況進行彙總。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協商解決。

B超機使用管理制度

為貫徹執行 人口與計畫生育法 母嬰保健法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術手段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特制定本制度。一 b超機使用單位和技術操作人員必須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取得相應資格,實行持證上崗。未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超聲波檢查診斷業務。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

B超從業人員使用管理制度

明城衛生院彩 b 超使用管理制度 一 承擔產前彩 b 超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縣 市 區 以上的衛生和人口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向社會公示後登記備案。二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 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彩 b 超胎兒性別鑑定。非定點單位不得開展彩 b 超孕檢服務...

B超室管理制度

一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醫療保健機構以及個體診所,應將所購超聲診斷儀的型別 數量以及使用人員報市計生局和衛生局登記備案,凡報廢不能使用的b超要到備案處登出。二 凡使用b超的單位必須制定b超使用規範,明確檢查使用範圍,指定使用範圍和使用時應遵守的紀律等。三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 醫技人員應嚴格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