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強制執行力的公證文書問題

2021-03-04 00:25:02 字數 2510 閱讀 5827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四百八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

(一)公證債權文書屬於不得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

(二)被執行人一方未親自或者未委託**人到場公證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程式的;

(三)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四)公證債權文書未載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同意接受強制執行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後,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就債權爭議提起訴訟。

第四百八十一條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應當在執行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

(〔2008〕17號公布自2023年12月26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我院陸續收到江蘇、重慶等高階人民法院的請示,經研究,批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就爭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

(2000年9月21日)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規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公證和執行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三)各種借據、欠單;

(四)還款(物)協議;

(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三、公證機關在辦理符合賦予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範圍的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公證時,應當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未經公證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在履行過程中,債權人申請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必須徵求債務人的意見;如債務人同意公證並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機關可以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四、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

五、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實發生;

(二)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和證據,債務人依照債權文書已經部分履行的事實;

(三)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疑義。

六、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註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在執行證書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列入執行標的。

七、債權人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執行書,應當依法按規定程式辦理。必要時,可以向公證機關調閱公證卷宗,公證機關應當提供。案件執行完畢後,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內將公證卷宗附結案通知退回公證機關。

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中涉及公證條款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已公證的債權文書依法強制執行問題的答覆》自本聯合通知發布之日起廢止。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做好依法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工作的通知

(司法通〔2009〕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監獄管理局:

為了進一步提高依法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以下簡稱「強制執行公證」)的質量,充分發揮公證工作預防民商事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職能作用,使公證工作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做好強制執行公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強制執行公證工作的重要性

強制執行公證,是《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自改革開放以來,各地公證機構依法認真辦理強制執行公證,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促進了民商事活動的依法有序進行。經過幾十年的實踐,強制執行公證制度得到了全社會的普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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