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合同該如何簽訂中

2021-03-04 00:07:55 字數 4098 閱讀 3380

???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目前員工關係管理中的熱點和難點之一。「滿十年」後是否必須簽訂?

「連續兩次固定期合同」後單位還有沒有選擇權?應簽未簽有何嚴重後果?本期沙龍特邀著名勞動法專家、江三角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陸敬波律師與摩根史坦利資訊科技(上海)****秦丹萍女士,斯道拉恩索(中國)****人力資源及行政經理陳纓女士,瑞聲達聽力裝置**(上海)****人力資源部李曉女士,瑞穗實業銀行(中國)****經營管理部人事科高階經理趙瑛女士,荷蘭合作銀行****上海分行高階人力資源專員蔡德智女士,艾蒂工業絕緣材料(上海)****人事經理助理梁娜女士,一同做客本期「論劍」,**相關案件例項。

??? 案例三

??? 續訂無固定期合同,只是一次性權益?

??? 張先生2023年2月進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擔任市場部經理一職,先後和公司訂立了兩次三年期限勞動合同、兩次兩年期限勞動合同,直至2023年3月底。

??? 2023年初,張先生的好友———在某外資公司任人事經理的王先生告知他,一年後公司將有空缺職位可供張先生接任。2023年3月底,張先生的勞動合同到期前,公司提出與張先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張先生因想跳槽至好友所在的外資公司,故不答應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張先生的意思,最終公司與他續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

??? 然而,天有不測風雲。2023年3月,因金融危機影響,其好友所在的外資公司不再招聘新員工,張先生所在公司也決定在張先生的勞動合同到期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

張先生找到公司領導,表示自己在公司工作已超過10年,公司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認為,張先生在2023年3月續簽勞動合同時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是其選擇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在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有權利終止。

張先生不服,訴至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請問:張先生的請求應該得到支援嗎?

??? 秦丹萍:我認為張先生的請求不會得到支援。

至少在上海不會被支援。因為他雖然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是他並沒有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選擇與公司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有權利終止。

??? 梁娜:我今天就是帶著這個問題來的。在與員工第三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公司想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但是員工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四

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向公司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此時想要終止勞動合同。此種情形下,公司到底是應該與員工籤還是不簽?

??? 李曉:我認為張先生的請求應該被支援。

本案例中,張先生自2023年2月進入公司到200 8年3月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其在公司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了,因此張先生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雖然在2023年3月,公司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張先生沒有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這並不影響其在以後繼續享受向公司提出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權利。另外,簽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與張先生進行協商。

若公司與張先生協商不成,公司應當按照合同到期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

??? 陳纓:我認為,本案例的核心點在於,張先生在公司連續工作已滿10年,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時,簽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的權利究竟在誰手上,也就是說主動權是在用人單位還是在勞動者。

??? 陸敬波:第一,我們來明確一下本案的事實。

本案例有以下兩個事實:(1)張先生自1 998年2月進入該公司至2023年3月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其在公司已連續工作滿十年。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公司提出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張先生本人只同意與公司續訂一年期的勞動合同;(2)在2023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張先生與公司只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其不符合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 第二,因為張先生在該公司已連續工作滿10年,所以只要張先生向公司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就必須與其簽訂。但是本案例中張先生主動向公司提出簽訂一年期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的這份一年期合同是有效的,當此合同到期後,是可以終止的。

??? 這是根據上海目前的裁審口徑得出的結論。此案例發生在上海,因此張先生的請求難以得到支援。

需注意的是,其他地方對此問題有不同的理解。同理,如果勞動者在2023年以後與用人單位已經連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三次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不同意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在第四次續訂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種情形下,勞動者的請求在上海目前同樣也得不到支援。上海對「連續工作滿十年」和「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解客觀上是有利於企業的。

當然這只是上海的內部裁審口徑,並不是地方立法,也並不是一種穩定、透明的解釋。若日後國家或地方出台新的規定或解釋,而上海對此問題的解釋又與之相沖

衝突的話,還是應當以更高層級的法律、法規或解釋為準。

??? 案例四

??? 續簽無固定期合同,崗位薪酬可否變?

??? 2023年,陳先生進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未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直到2023年8月,陳先生才與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

陳先生擔任公司副總經理,合同期限為4年,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及勞動者的身體素質變化等調整其工作內容或崗位。該份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又與陳先生續簽了乙份4年期的勞動合同。

??? 2023年8月,陳先生因重病請假休息一年。2023年8月,公司與陳先生的勞動合同到期。

??? 陳先生向公司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公司同意訂立但在續訂的勞動合同中把陳先生的職位由副總經理變更為公司門衛,薪資也由原來的每月4500 元降至每月1200元。陳先生當然不同意,強烈要求公司按照原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和薪資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認為,《勞動合同法》並未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與原勞動合同約定的職位和薪資需一致。陳先生重病一年,其不具備繼續擔任公司副總經理的能力,且勞動合同約定了「公司有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以及勞動者的身體素質變化等調整其工作內容或崗位」。因此安排陳先生到公司做門衛並無不可。

??? 陳先生一氣之下,向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按照原來書面合同約定的待遇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請問:陳先生的請求應該得到支援嗎?

??? 蔡德智:我認為陳先生的請求應該得到支援。

依據是法律上的合理性原則。首先,要看陳先生的身體狀況。如果他的身體狀況確實不能滿足對副總經理崗位的要求,那麼公司才可以進行調崗,公司要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其次,公司的任何調崗調薪行為都要有依據。調崗不調薪或者調薪不調崗都要有依據。同時薪隨崗變也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舉證責任同樣是在公司。

??? 秦丹萍:首先,陳先生從2023年進入公司至2023年8月,其在公司已工作14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當與陳先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次,對於公司單方對陳先生薪資待遇的調整是否合理,這個我認為值得討論。

??? 李曉:我認為根據剛才我們討論過是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司應該和陳先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公司不能對陳先生的薪資待遇單方面進行調整。

如果張先生不能勝任工作,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要對其先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 陸敬波:第一,法律對應籤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責任界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二,本案例中,雙方爭論的焦點是:在公司和陳先生都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提下,應以何標準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不是一定要按照原勞動合同的標準來訂立?

??? 是否允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明確規定: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所以,對於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公司是應該與其簽訂的,但是對合同的內容,允許雙方協商。

若協商成功,按照協商執行;若雙方協商不成,也不適用剛才所提到的雙倍罰則,因為單位並不存在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惡意。那麼在此時應當如何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第三,公司要為變更陳先生崗位的合理性進行證明。

若公司惡意地降低員工工資待遇並以此種方式來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那麼公司的行為將導致其對員工承擔雙倍工資罰則的風險。

無固定期限合同

法定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遵循預告期 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的前提下,可無須用人單位的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如何避免簽訂或合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概述 根據 勞動合同法 和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 規定,員工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目錄 隱藏 如何解除和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於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 鐵飯碗 終身制 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