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訴訟如何解決法院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難

2021-05-11 21:55:09 字數 2731 閱讀 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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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法院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難

張鑫燕送達文書是法院審判工作中至關重要的環節,關係到案件能否正常審理,判決結果能否及時傳達,當事人權利能否得到有效維護。但是隨著民商事案件大量的增多,「送達難」已經成為困擾許多法院的難題。當事人提供位址不對、下落不明、逃避送達、拒收法律文書、外出務工人員無固定位址和****及受送達人的家屬和基層組織不配合已經成為送達中司空見慣的現象。

一、法院常見送達方式及缺點

1、郵寄送達。通過郵政ems,可以方便的查到送達環節,可以在回執上註明送達材料的名稱,而且由郵政部門送達,可以減少當事人的對立情緒,送達成功率較高。目前大多數法院送達時都首先採取此種送達方式,此種方式的侷限性在於一是對當事人提供的送達位址要求較高,二是郵寄費用較高,在判決書中判決由敗訴方支付又沒有法律依據。

2、直接送達。在郵寄送達送達不到的情況下,法院往往採取直接送達方式,由法警或者審判員自己去送達。但是由於很多當事人故意逃避送達或者有的不能提供正確的送達位址或者住址已經遷移,審判員往往送達幾次都送達不到。

而在有些情況下,當事人情緒激烈,不承認自己是送達人,甚至有些當事人因為不懂法律以為法院送的東西都是對自己不利的,當場和法官對峙,撕毀文書。而且由法官自己去送達,司法成本相對較高。

3、留置送達。在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拒收的,可以根據民訴法的規定進行留置送達,此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進行見證,此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比較困難。有的基層組織或單位人員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願意來,來了也不願意見證,送達人往往要多次來回奔波。

4、公告送達。對採用以上兩種方法都不能送達的當事人,法院會採取公告送達方式。公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張貼公告,一種是報紙公告。

但是公告只能解決程式合法問題,真正能夠為當事人知曉的少之又少,不利於維護當事人權利。而且公告時間要經過60天,拖的時間較長,既影響了法院工作效力也使得當事人權利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維護。

5、委託送達。對在外地的法律文書,有些法院會委託兄弟法院代為送達,代為送達除有以上三種送達所存在的缺陷外,有的法院出於地方保護等原因對外地委託送達的積極性不高,敷衍了事,或者故意送到不到或者拖延送達。

二、造成法院送到難的原因

1、主要依靠原告提供「被告送達位址」弊端重重。因職業變化、拆遷、搬遷等導致的位址更迭現象頻發,致使起訴時原告按照要求提供的被告戶籍證明或工商登記證明上所載的位址有時與被告實際居住或經營地不一致。

2、法院送達缺乏人員與財力保障。由於法律規定送達權歸法院獨攬,造成在個案中法院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但仍然出現送達阻力過大效率低下的狀況,而各級法院的人員、車輛等硬體配置狀況和案件激增的現實也不允許法院如此搞送達工作。

3、被送達人惡意規避訴訟。部分受送達人拒不簽收法律文書,故意拖延訴訟程序,企圖以此來逃避法律責任。有的單位法人代表在法院送達時以各種理由搪塞,拒絕露面。

個別當事人單位不配合法院送達工作,不願提供當事人有效的位址、**。有的當事人沒有法律意識,認為簽收法律文書就代表承認判決對其不利的後果。

4、缺乏完整的送達機制支撐送達工作。沒有專門化、職業化的送達隊伍;郵寄送達過程中,大部分郵遞員缺乏法院送達工作的專業技能和責任心,無法合理地判斷當事人「拒收」和「無人簽收」的區別。

5、法律對留置送達在實施方式上的限制不合時宜,如「須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到場、說明情況」,既費事,也難以找到情願協助的組織和單位;而且留置地點僅限於住所,制約了實施機會,對一些不知其住址或單位但能偶遇的受送達人喪失了送達機會。

6、委託送達、公告送達存在機制缺陷。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委託送達的期限和法律責任,出現被委託法院長期不送達拖累委託法院訴訟的情形;公告送達不僅價錢昂貴,而且形式單一,且指定刊發公告的報刊有時會因版面所限等問題拖延公告登報時間。

三、解決送達難的對策

1、完善立法,拓展送達渠道。在送達方式、送達場所、義務簽收人、轉交送達等方面進行適當擴大,並在送達位址確認書、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制度上適度突破或細化。例如可以通過郵寄方式將法律文書郵寄給其成年家屬,讓其代為送達。

將手機簡訊、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列為送達方式,並明確郵寄送達可與直接送達同等優先採用。送達場所從受送達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達位址擴充套件到受送達人的居所(如暫住地)、從業場所以及法人的營業場所、辦公場所、受委託的律師事務所,以及在送達過程中會晤受送達人的其他場所。轉交送達的範圍拓展至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等基層單位,以及與受送達人有密切聯絡的人。

留置送達中只要送達人員在兩人以上,不必要邀請見證人到場,送達人員在送達證上載明送達情況即可。

2、在現有制度範圍內法院應做到:

一是嚴格規範立案登記。要求立案人員認真審核訴訟當事人的住所位址、聯絡**和從業地點等詳細資訊,在立案時規定原告提供雙方當事人詳細準確的****和位址,簽署位址確認書,明確原告義務。

二是要加強與基層單位和組織的溝通聯絡,編制送達網路,使其對法院的送達工作給予有效的支援配合,各基層單位和組織是法院工作的無形觸角,對幫助聯絡和留置送達見證都起到非常很重要的作用。

三是完善限時送達機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各種訴訟文書製作後,要限時送達給各方當事人,避免久拖不決,久裁不送,使得當事人中途變更位址後失去聯絡,或部分當事人預知不利的法律後果而躲避送達。

四是合理安排送達時間。如果按照工作時間送達,被送達人往往會因為工作等原因外出造成送達不到,要打破8小時工作制,利用早晨、中午、晚上的時間進行送達,打好時間差。

五是應加**律宣傳力度。通過提高群眾的法制觀念,取得當事人的積極配合。教育群眾在訴訟中不故意躲避文書送達、向其講解主動簽收法律文書、參加訴訟是其權利和義務;教育外出務工人員及其家屬,立案後,要留下方便聯絡的固定位址,以方便訴訟,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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