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規則

2021-03-04 09:36:01 字數 5371 閱讀 3014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規則》簡稱《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

目錄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

導論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

第1章本規則的適用範圍和一種訴訟形式

第1條本規則的適用範圍和目的

第2條一種訴訟形式

第2章訴訟開始;傳喚令狀、訴答文書、申請書及命令的送達

第3條訴訟開始

第4條傳喚狀

第4條之1其他令狀的送達

第5條訴答文書和其他檔案的送達與提交

第6條期間

第3章訴答文書和申請書

第7條允許提出的訴答文書;申請書的格式

第8條訴答文書的一般規則

第9條訴答文書的特別事項

第10條訴答文書的格式

第11條訴答文書、申請書及其他檔案的簽名; 向法院的陳述;制裁

第12條抗辯和異議——提出的期間和方式—— 通過訴答文書或申請書——基於訴答文書請求判決的申請

第13條反請求和交叉請求

第14條第三當事人訴訟程式

第15條修改和補充訴答文書

第16條審理前會議;日程;管理第4章當事人

第17條原告和被告;當事人能力

第18條請求和救濟方法的合併

第19條為公正審判而必要合併的人

第20條當事人的許可合併

第21條當事人的合併錯誤及不合併

第22條互爭權利訴訟

第23條集團訴訟

第23條之1股東的派生訴訟

第23條之2關於非法人團體的訴訟

第24條訴訟參加

第25條替代當事人

第5章庭外證言與發現程式

第26條規範發現程式的一般規定;出示義務

第27條訴訟之前和上訴係屬期間的庭外證言

第28條參與作成庭外證言的人員

第29條關於發現程式的約定

第30條口頭詢問的庭外證言

第31條書面質問的庭外證言

第32條在法院的訴訟程式中庭外證言的使用

第33條對當事人的質問書

第34條提供檔案和物件以及為調查或其他目的而進入房地產

第35條身體和精神狀態的檢查

第36條要求自認

第37條不出示或不協助發現:制裁

第6章**審理

第38條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第39條陪審團審判或法院審判

第40條為**審理而分配案件

第41條撤銷訴訟

第42條合併;分開審理

第43條證言的取得

第44條官方記錄證明

第44條之1外國法的確定

第45條傳票

第46條不需要提出異議

第47條選定陪審團成員

第48條陪審團成員人數——參與裁決

第49條特別裁決和質問書

第50條在陪審團審判的案件中作為法律問題作出的判決;選擇重新審理的申請; 有條件的裁定

第51條對陪審團的指示:異議

第52條法院認定事實;部分認定事實的判決

第53條主事官第7章判決

第54條判決;費用

第55條缺席

第56條簡易判決

第57條宣告判決

第58條登記判決

第59條重新審理;判決的修改

第60條對判決或命令的救濟

第61條無害的錯誤

第62條執行判決程式的中止

第63條法官不能繼續執行職務

第8章臨時性和終局性財產救濟方法

第64條對人或財產的扣押

第65條禁止令

第65條之1擔保:對保證人的訴訟程式

第66條被聯邦法院任命的財產管理人

第67條向法院提存

第68條判決方案要約

第69條執行

第70條特定行為的判決;賦予許可權

第71條有利於或不利於非當事人的第三人的令狀

第9章特別程式

第71條之1不動產徵收

第72條補助法官;審理前命令

第73條補助法官;同意審判及上訴的選擇權

第74條根據《美國法典》

第28編第636條第3款(4)項和本規則

第73條第4 款的規定,對補助法官作出的決定向地區法院法官提起上訴的方式

第75條根據本規則第73條第4款的規定, 對補助法官作出的決定向地區法院法官提起上訴的程式

第76條根據本規則第73條第4款的規定向地區法院法官提起上訴案件的判決和訴訟費用

第10章地區法院及其書記官

第77條地區法院及其書記官

第78條申請期日

第79條書記官保管的登記簿和記錄以及登記

第80條速記員;用作證據的速記員報告及速記譯回文字

第11章一般條款

第81條一般適用性

第82條管轄區域及審判地不受影響

第83條地區法院的規則;法官的指令

第84條訴訟文書格式

第85條本規則的稱謂

第86條生效日期

附件一:訴訟文書格式

附件二:《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 中的詞彙英中文語義對照表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

導言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介紹

第1章一般規定

第101條適用範圍

第102條目的和結構

第103條關於證據的裁定 (a)錯誤裁定的後果 (1)異議 (2)提供證明 (b)關於提供證據和裁定的記錄 (c)陪審團審理 (d)顯見錯誤

第104條初步詢問 (a)關於可採性的一般詢問 (b)以事實為條件的相關性 (c)陪審團審理 (d)被告人作證 (e)重要性和可信性

第105條有限的可採性

第106條書面或錄音證詞的剩餘部分或相關部分

第2章司法認知

第201條關於裁判事實的司法認知 (a)適用範圍 (b)事實種類 (c)任意採用 (d)強制採用 (e)被聽證的機會 (f)採用司法認知的時間 (g)指示陪審團

第3章民事訴訟中的推定

第301條民事訴訟中推定的一般規定

第302條民事訴訟中州法的適用性第4章相關性及其限制

第401條「相關證據」的定義

第402條相關證據一般可以採納;無相關性的證據不能採納

第403條因偏見、混淆或浪費時間而排除相關證據

第404條品格證據不能採納來證明行為;例外; 其他犯罪 (a)品格證據的一般規定 (1)被告人的品格 (2)被害人的品格 (3)證人的品格 (b)其他犯罪、錯誤或行為

第405條證明品格的方法 (a)名聲或評價 (b)特定行為例項

第406條習慣;日常工作

第407條隨後的補救措施

第408條和解和要求和解

第409條支付醫療或類似費用

第410條答辯、答辯討論和有關陳述不可採納

第411條責任保險

第412條性犯罪案件;與被害人過去行為相關

第5章特權

第501條一般規則

第6章證人

第601條關於證人能力的一般規則

第602條缺乏親身體驗

第603條宣誓或鄭重宣告

第604條譯員

第605條法官作為證人的能力

第606條陪審員作為證人的能力 (a)參加審理 (b)對陪審團裁決或起訴書合法性的調查

第607條誰可以提出質疑

第608條關於證人品格和行為的證據 (a)關於品格的評價證據和名聲證據 (b)行為的具體例項

第609條以曾被定罪的證據提出質疑 (a)一般規則 (b)時間限制 (c)赦免、撤銷或證明恢復名譽的效果 (d)未成年人的裁判 (e)上訴未決

第610條宗教信仰或主張

第611條詢問和舉證的方式和次序 (a)法庭控制 (b)交叉詢問的範圍 (c)誘導性問題

第612條使用書面材料來喚醒記憶

第613條證人先前的陳述 (a)就證人先前的陳述進行詢問 (b)有關證人先前陳述不一致的外部證據

第614條法庭傳喚和詢問證人 (a)法庭傳喚證人 (b)法庭詢問 (c)異議

第615條排除證人

第7章意見證據和專家證詞

第701條一般證人的意見證詞

第702條專家證詞

第703條專家意見證詞的基礎

第704條關於最終爭議的意見

第705條公開專家意見所依據的事實和資料

第706條法庭指定專家 (a)指定 (b)補償 (c)將指定公開 (d)當事人自己選擇專家

第8章傳聞證據

第801條定義 (a)陳述 (b)陳述者 (c)傳聞 (d)不是傳聞的陳述 (1)證人的先前陳述 (2)為對立當事人承認

第802條傳聞證據規則

第803條傳聞證據的例外;陳述者可否作證無關緊要 (1)表達感覺印象 (2)刺激的發洩 (3)當時存在的精神、感情或身體狀態 (4)出於醫療診斷或**目的的陳述 (5)被記錄的回憶 (6)關於日常行為、活動的記錄 (7)在第(6)項規定的記錄中缺乏記載 (8)公共記錄或報告 (9)重要統計資料 (10)缺乏公共記錄或沒有記載 (11)宗教組織的記錄 (12)婚姻、洗禮或類似證明 (13)家庭記錄 (14)反映財產利益的檔案記錄 (15)檔案中反映財產利益的陳述 (16)在陳年檔案中的陳述 (17)市場報告商業出版物 (18)學術** (19)關於個人或家庭歷史的名聲 (20)關於邊界和一般歷史的名聲 (21)性格方面的名聲 (22)先前定罪的判決 (23)關於個人、家庭、或一般歷史、或邊界的判決 (24)其他例外

第804條傳聞證據的例外;陳述者不能到庭作證 (a)不能出庭的定義 (b)傳聞證據的例外 (1)先前證詞 (2)臨終陳述 (3)對己不利的陳述 (4)關於個人或家史的陳述 (5)其他例外

第805條傳聞中的傳聞…

第806條攻擊和支援陳述者的可信性

第9章鑑定和辨認

第901條要求鑑定或辨認 (a)一般規定 (b)說明 (1)具有知識的人的證明 (2)對筆跡的非專家意見 (3)由審判者或專家證人進行比較 (4)與眾不同的特徵或類似品質 (5)聲音辨認 (6)聲音通話 (7)公共記錄或報告 (8)陳年檔案或資料彙編 (9)過程或系統 (10)法律或規則規定的方法

第902條自我鑑定 (1)國內蓋有印章的公文 (2)國內未蓋印章的公文 (3)外國公文 (4)經證實的公共記錄的副本 (5)官方出版物 (6)報紙和期刊 (7)商品註冊或類似標記 (8)被承認的檔案 (9)商業票據和相關檔案 (10)根據國會立法推定

第903條不必要有補強證人證詞

第10章文字、錄音和照相的內容

第1001條定義 (1)文字和錄音 (2)照相 (3)原件 (4)複製品

第1002條要求原件

第1003條複製品的可採性

第1004條其他關於內容的證據的可採性 (1)原件遺失或毀壞 (2)原件無法獲得 (3)原件在對方掌握中 (4)附屬事項

第1005條公共記錄

第1006條摘要

第1007條當事人的證詞或書面承認

第1008條法庭和陪審團的職能

第11章綜合規則

第1101條規則的適用性 (a)法院和治安法院 (b)訴訟範圍 (c)關於特權的規則 (d)不適用規則的情況 (e)部分適用的規則

第1102條修改

第1103條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