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資訊化建設管理和資訊共享制度

2021-03-03 23:54:00 字數 3066 閱讀 6672

1. 目的:

規範醫院資訊化建設工作,加強對計算機網路及資訊資源的管理,保證資訊管理系統安全穩定執行。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醫院所屬各部門的資訊化建設和網路、計算機及附屬裝置、作業系統、應用軟體、電子資料的管理。

3. 職責:

3.1負責醫院資訊化整體規劃和組織實施;負責計算機網路的構建和維護;負責作業系統、應用軟體的選型和公升級工作。

3.2負責新建、改建工程中網路接入方案的設計。

3.3其它各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範圍內計算機網路裝置及資訊系統的使用管理工作。

4. 計算機資訊系統是指由計算機、相關配套設施(含網路)及軟體構成的,根據規則完成資訊的採集、整理、儲存、傳輸、檢索等功能的人機系統。

5. 資訊化建設規劃

5.1規劃原則:整體規劃、分步實施、適度超前、區域性完善、集中管理、資源共享。分段完善大網路的建設,避免重複投資。

5.2醫院資訊化建設規劃由計算機負責人編制,院辦公會核定,分管副院長或院長批准後實施。

5.3醫院所屬各部門的資訊化建設方案必須報計算機負責人,納入總體規劃後,方可實施。

5.4總務科負責醫院駐地所有新建、改建工程中網路接入和資訊點設定的問題,計算機管理部門配合執行。

6. 安全管理

6.1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管理實行領導負責制,由使用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科室領導負責本科室的計算機系統的安全工作,並指定專人具體承辦。

6.2醫院資訊系統的安全管理按相關規定要求執行。

6.3網路系統中的全部資料資源、資訊均為秘密級,任何個人未經許可不得複製、轉移和洩露。

6.4醫院區域網不提供出口登入inter***,嚴格內外網物理隔離。6.5嚴禁非工作需要訪問inter***。

7. 計算機及網路

7.1裝置使用管理

7.1.1計算機中心負責建立健全各類資訊資源臺帳,做到帳卡物相符,對新增、報廢以及調配的裝置,應及時更新臺帳。

7.1.2各部門的計算機及附屬裝置必須由專人負責進行管理,保持計算機的清潔,並應保證計算機裝置上各種標籤,特別是封帖的完好。

7.1.3計算機的使用,應按照規範的操作步驟,做到正常的開關機;其它附屬裝置也必須按照裝置使用說明進行操作。

7.1.4醫院所屬計算機及網路裝置由計算機管理部門統一配置和調撥,各使用科室和個人應在指定地點,按規定要求使用,任何科室和個人都不得隨意更改裝置安裝位置。

如需更改,需報計算機管理部門批准並備案。

7.1.5各部門使用的計算機及其它網路裝置出現故障時,

不得擅自開機維修,更不得私自更換部件。應及時通知計算機管理部門,由維修技術人員予以維修並登記備案。否則造成的後果由使用科室自行承擔。

7.1.6因機構變動或人員調動,原使用的計算機和網路裝置不得帶走。

7.1.7醫院駐地需動土或房屋維修、裝修時,必須由計算機管理部門確認地下及地面上無網路線路,在動土證或派工單上簽字後,方可施工。

7.2計算機及網路裝置購置

7.2.1根據醫院資訊化建設規劃,需購置的計算機及網路裝置,由各科室提出申請,填寫「固定資產購置申請單」,按醫院固定資產管理規定辦理。

7.2.2不屬於資訊化建設規劃的範圍,但有關科室確定需要的,由使用科室提出需求,先行調配,無法調配時,報院長特批。

7.2.3新購置的計算機及網路裝置到院後,計算機管理部門須通知相關科室共同開箱驗收,做好登記後,由計算機管理部門負責發放。

7.2.5計算機管理部門負責保管好隨機附帶的光碟等資料。

7.2.6新購置的裝置憑計算機管理部門連線區域網方可投入使用。

7.3 裝置維修及報廢

7.3.1各科室指定計算機管理員負責本科室計算機及附屬裝置的日常維護。

7.3.2裝置出現故障時,由計算機管理員填寫「報修單」,報計算機中心維修。

保修期內的聯絡生產院家保修,出保修期的經技術簽定需更換配件的,經院長批准購買配件予以更換,並在裝置檔案上記錄維修情況。

7.3.3各科室計算機管理員負責保管本科室計算機裝置檔案,計算機中心負責保管科室及零星科室的裝置檔案。

7.3.4經計算機技術人員簽定,已無法使用且已無修復價值的計算機及網路裝置,由計算機管理部門按照裝置報廢程式匯同相關科室辦理相關報廢手續。

8. 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的管理

8.1軟體的使用須遵守智財權的有關法律法規。

8.2各科室在工作區域網上均使用計算機中心安裝的作業系統,嚴禁私自改用其它版本的作業系統。

8.3嚴禁將私自購買或自行編制的軟體執行於工作區域網中。如工作需要,須到計算機中心備案,方可使用。

9. 醫院資訊系統資料庫中的資訊資源,除信件、私人文件等純屬個人物品外,其他所有行政和醫療管理類資訊及病人臨床資訊均歸醫院所有,任何個人或組織、部門均不得視資訊為私有或部門所有。資訊的所有權與資訊的發生地和錄入者沒有關係。

9.1不經主管部門批准,任何部門或個人均無權將醫院資訊系統資料庫中的任何資訊資源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院外用於任何目的。違反本規定的個人或部門負責人將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9.2醫院資訊系統資料庫中資訊資源的共享許可權要根據本規定的原則制定,由資訊管理處負責解釋和實施。

9.3資訊系統建設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實現快速、準確、完整的資訊傳遞和共享。資訊的共享是雙向的。

實際上,沒有任何乙個部門不需要共享其它部門的資源。任何乙個部門無權拒絕其它部門對本部門負責錄入和管理的資料的共享,當然,這種共享必須是經過授權的、合法的。

9.4各部門對資訊的錄入必須保證其及時、準確和完整。

9.5醫生有權從計算機中讀取容許其處置的個體病人的全部診療資訊並用於輔助診療。不容許任何部門和個人採取任何藉口和手段予以拒絕。

醫生無權成批地檢索病人資訊,如因教學、科研確有需要,需經主管部門批准。

9.6醫生不得不經資訊發生和錄入部門的同意私自將計算機中的病人資訊用於科研、教學和任何公開發表的文獻中。

9.7對臨床應用來講,公布給全院計算機螢幕顯示的病人檢查、化驗結果,圖形、影象應當與其它介質公布的結果相一致,並且擁有同等效力。資訊的產出科室對錄入並公布的計算機內的資料、結果與對其它介質公布的資料、結果負有同等責任。

9.8未經主管院長批准,我院提供給病人、院外和進病案的各種檢查、化驗結果的正式報告仍保留現有的形式和管理制度,由醫技科室簽字後發出。醫生或其它任何人無權從異地計算機列印正式報告。

計算機列印的非正式報告格式應與正式報告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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