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合同的6大經典案例

2021-03-03 23:50:56 字數 3003 閱讀 7224

近期,許多企業沒有正確認識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擔心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使其成為企業的「永久員工」,對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出現了很多違法違規的現象,引發了很多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時至今日已經有三年半的時間。從《勞動合同法》起草、頒布到實施三年多的過程中,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直都是各方爭議、關注的焦點。近期,許多企業沒有正確認識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擔心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使其成為企業的「永久員工」,對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出現了很多違法違規的現象,引發了很多糾紛。

■案例1

計算「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否扣除醫療期?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的請示》的覆函中規定,「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的時間。

按照《勞動法》及有關配套規章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醫療期,因此在計算「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時,不應扣除勞動者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理解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地、不間斷地工作滿10年以上。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從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案例2

因法定事項順延導致勞動合同超過十年,是否續簽?

黃女士於2023年2月2日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此後,雙方逐年續簽,合同起始期限均為每年的1月1日。最後乙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上午,黃女士打**向公司請病假,同時公司向黃女士傳送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通知書稱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係終止。

因黃女士請病假,勞動合同順延至該情形消失時終止。 2023年3月1日,黃女士回到公司,稱自己與公司勞動合同期限已滿10年,要求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黃女士符合連續工作滿10年的條件,她向公司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公司應當與其訂立。但黃女士的情況是否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情形,這個是有爭議的。本案中,黃女士的勞動合同從2023年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黃女士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足10年,只是由於其生病才導致合同終止時間續延的。

按照目前上海的裁審口徑,法定合同期限的續延只是為了照顧勞動者的特殊情況,並不引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後果。因此,在這種情形下,黃女士無權要求公司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案例3

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否可以將正在履行中的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老董於2023年7月10日進入某公司,到如今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了。其最新的勞動合同是在2023年1月1日簽訂,將於2023年12月到期。聽說在單位工作滿十年以上就可以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老董找到公司hr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及本案案情,企業必須與老董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2、續訂、訂立勞動合同時;3、勞動者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例中,老董已經具備第1個和第3個條件,但未滿足第2個條件,因此老董還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如要變更合同,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如企業不同意變更合同,老董只能待現有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再提出與企業續訂且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也就是說,在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節點上,上乙個勞動合同正在履行中,只有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否則,勞動者只能在上乙個勞動合同履行完畢、續訂新的勞動合同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案例4:

「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何時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五種條件下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該條件的起算時間是自用工之日起,而且這個10年必須是「連續」的,如果員工離開過該用人單位,將不適用該條款。

對於協商、應當或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其它幾種條件,起算時間也有所區別。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雙方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該條件就沒有時間限定;再比如「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都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這兩種情況起算時間均為《勞動合同法》的施行時間,即2023年1月1日。

■案例5

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面臨何種法律責任?

小莫2023年畢業以後一直在一家大型生產企業工作,到2023年時,已經在該企業連續工作十年多了,因此小莫向企業提出了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遭到了拒絕。小莫一直和企業交涉,但遲遲未能解決,一怒之下小莫提起了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選擇不同的請求進行救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支付應簽而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並承擔恢復期間的工資,繳納社會保險;也可以選擇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案例6

兩次續簽勞動合同,第三次用人單位是否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張先生於2023年1月初進入本市一家企業工作,企業與其簽訂了1年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雙方又續簽了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 2023年1月勞動合同到期,張先生認為其與企業已經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出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沒有同意,張先生提出勞動仲裁,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沒有與其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上海目前的裁審口徑,對於第三次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存在雙方合意,只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第三次都同意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其訂立。這就意味著,若公司不同意續簽第三次勞動合同,張先生向企業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可以不與其訂立。在此提醒勞動者,已經簽訂兩次勞動合同,第三次簽訂合同的主動權在於企業。

一旦企業提出續簽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應該抓住機會,主動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

無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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