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技術人員管理規定2023年修改稿

2021-05-24 01:18:52 字數 3374 閱讀 9198

編外用工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醫院人事管理,保障編外人員合法權益,充分調動編外人員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關於使用編制外人員(非固定編制的各級各類人員)的管理暫行辦法:

一、 聘用原則

1.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原則;

2.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選才原則;

3.量才使用、人盡其才的適用原則;

4.擇優聘用,定期考核的管理原則。

二、聘用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或具有履行所應聘崗位職責的能力;

4.已證明與其他單位沒有勞動關係;

5.按照新分配學生錄用的標準,新錄用的臨時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系國家全日制普通院校畢業生。工勤崗位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6.除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和特需人員外,各崗位首次聘用人員年齡原則上35周歲以下。

三、聘用程式

1.擬錄用的編外人員須首先參加醫院組織的專業知識的考試(分筆試和面試)。綜合考試合格人員再進行體檢,體檢合格者方可錄用。

2.面試及體檢合格者,實行一定期限的試用期,具體時間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而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為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3.編外人員試用期滿後由用人科室將考核意見書面報人事科,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並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工資福利

1.基本工資:新錄用人員實行日工資制,根據不同崗位,享受相應的等級工資。

本科生40元/日(試用期35元/日);大專生35元/日(試用期30元/日);中專30元/日(試用期25元/日)。

2.定期加薪:編外人員實行定期加薪政策。

臨床醫技人員取得相應資格後一年後,每年加薪一次,大中專生月增資20元,本科生月增資25元;其他人員試用期結束滿一年後參照臨床醫技人員每年相應加薪。

3.地方補貼:編外人員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或具有履行所應聘崗位職責的能力後,給予一定的地方補貼。本科生200元/月;大專生150元/月;中專生100元/月。

3.績效工資:試用期內不享受績效工資,試用期滿後享受所在科室同崗位人員除基數以外的一半獎金,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或具有履行所應聘崗位職責的能力後,享受所在科室同崗位人員同等待遇,經考核後發放。

無執業資格要求者,工作滿半年並具有履行所應聘崗位職責的能力後,享受所在科室同崗位人員同等待遇,經考核後發放。

4.保險:工作次月後,醫院給予辦理法定的各類保險。

5.其他福利:試用期內享受醫院每季勞護用品補貼,所在崗位標準的衛生津貼、夜班費。試用期滿後原則上享受本院在職職工同等福利待遇。

6.所有編外人員的工資計入相應科室成本。

五、休假

1.編外人員實行5天半/周工作制,凡國家法定節假日均為有薪假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凡需休年休假、婚假、產假、探親假、喪假、病假、事假、計畫生育假和放射假的編外職工,應履行規定的請假手續。

3.休假期間的薪酬待遇:

(1)年休假、婚假、喪假、放射假、晚育假、計畫生育假、護理假休假期間的工資福利參照休假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2)病假、事假工資按日扣除,獎金等福利待遇參照休假制度有關規定扣除。

(3)產假期間的基本工資照常發放。不享受獎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六、其他待遇

1. 編外人員與正式職工享有同等的政治權利,可申**入黨、團、工會等組織。凡轉來組織關係的黨(團)員,應參加所在黨(團)支部的組織生活。

2.編外人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執業資格、執業註冊以及專業技術資格的考核認定、評審和考試,並可按醫院的有關規定報銷相關費用。編外人員可按照科研管理的有關規定申報科研專案。

3.有立功受獎的權利,對工作表現出色或有突出貢獻的,將給予一定的獎勵。

4.工作表現突出的,可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提拔任用。

七、聘用管理

1.編外人員在聘期內由用人科室和醫院共同管理。醫務科和護理部分別負責臨時醫護人員的崗前培訓、繼續教育等業務素質教育工作。

2.編外人員與醫院在職職工一樣每年年底必須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的具體要求參照同崗位在職人員,考核結論分別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結果除與獎金掛鉤外,還是續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據。

5.根據醫院編制情況,對取得職業資格者,結合考核結果及平時表現,通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程式,按20%-30%的比例將部分臨時人員轉為醫院正式員工。

八、勞動合同的續簽、變更、終止、解除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每次續簽的期限視考核情況而定。

2.編外人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將書面通知送達人事科。編外人員不按時通知人事科,導致醫院未能及時辦理社會保險停繳手續的,合同期滿後醫院為其繳納的社保款項(含單位應繳部份和個人應繳部份),由編外人員全額支付。

對於未辦手續擅自離開醫院的,按曠工處理。因非法解除合同給醫院造成損失的,編外人員應當賠償醫院損失。

3.編外人員提出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後不再續簽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將書面通知送達人事科。編外人員不按時通知人事科,導致醫院未能及時辦理社會保險停繳手續的,合同期滿後醫院為其繳納的社保款項(含單位應繳部份和個人應繳部份),由編外人員全額支付。

4.編外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醫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院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對病人或醫院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

(4)被病人投訴,經批評教育未能改正或被投訴事件情節嚴重的;

(5)出現嚴重工作差錯或多次出現工作差錯,經批評教育未能改正或改善不明顯的;

(6)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7)工作能力及業務能力不能達到相應的崗位要求,初聘後兩年內不取得相關執業資格的;

(8)年度考核不稱職的或專業技能考核不合格的;

(9)拒不服從管理的。

(10)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醫院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醫院提出,拒不改正的;

5.編外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離院,均應按規定程式和管理許可權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減少因離職造成的對醫院工作上的損失。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需將其保管和領用的檔案、資料及公共財物向醫院有關部門移交,避免因此造成的責任不清或無法追索責任的後果。

凡未辦理手續擅自離職者,醫院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九、其他

1.本辦法由人事科負責解釋,如上級部門有新規定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2.對編外人員未明確的事宜,均參照人事部門及醫院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本管理辦法自二oo八年月一日起試行。原通肺[2005]42號檔案《關於本院臨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的若干規定》作廢。

南通市肺科醫院

二○○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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