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出差審批制度

2021-05-18 19:41:58 字數 1306 閱讀 3605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強本院公務出差活動和差旅費報銷內控管理,規範因公出差審批程式,有效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依據《湘潭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潭財行發〔2014〕10號)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院在職幹警和經批准的聘用、借調、抽調人員(以下簡稱「本院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院工作人員出差,應當堅持工作需要、事先審批、節約開支的原則。

第四條本院工作人員出差,必須事先填寫《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務出差審批單》(詳見附表),《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務出差審批單》是報銷差旅費必附憑據。因公務緊急,未能辦理出差審批手續的,出差前應按規定程式請示有關領導同意,出差歸來補辦審批手續並說明原因。

第五條出差人員在審批核定時間內提前返回的,按實際出差天數報銷差旅費。在審批核定時間後返回的,必須提前向審批人說明原因,出差歸來後,按實際出差日期重新填寫出差審批單,並按審批程式重新審批。

第六條出差審批許可權:本院工作人員出差,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院領導審批;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由分管院領導審批;分管院領導出差由院長審批;院長出差由分管財務的院領導簽署意見。

第七條本院工作人員出差產生的住宿費、機票支出等費用應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確需預借差旅費的,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務出差審批單》、借款單,按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程式辦理借款手續;借款人有欠款未清的不能再次借款。

第八條本院工作人員差旅費報銷標準嚴格執行《湘潭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潭財行發〔2014〕10號)的規定,出差人員報銷差旅費應先由財務人員審核有關票據,再由分管財務的院領導和行政科主要負責人簽注審批意見後報銷。

第九條本院工作人員出差必須在出差任務完成後乙個月內報銷差旅費。無特殊情況逾期報銷的,行政科可拒絕報銷。

第十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出差的,由其中一名出差人員統一報銷差旅費;出差期間公務用車發生的費用(如過橋過路費、停車費等)與出差費用一起報銷。

第十一條在湘潭市區(含雨湖區、嶽塘區、湘潭縣易俗河鎮)辦理公務或參加會議,不享受差旅補助。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憑會議(培訓)通知及票據按《湘潭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潭財行發〔2014〕10號)的規定報銷。

第十四條行政科財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湘潭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潭財行發〔2014〕10號)的規定,對出差人員有住宿情形卻無住****的,不得報銷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政治部和行政科共同負責解釋。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出差審批單

出差審批表

出差審批表出差審批表 備註 出差人員返回後請認真填寫出差彙總備註 出差人員返回後請認真填寫出差彙總。出差審批表出差審批表 備註 出差人員返回後請認真填寫出差彙總備註 出差人員返回後請認真填寫出差彙總。出差審批表出差審批表 備註 出差人員返回後請認真填寫出差彙總備註 出差人員返回後請認真填寫出差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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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控制差旅費用,規範出差人員的審批及報銷程式,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人員。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出差是指公司委派員工到公司外部辦理某項 業務或事情或完成某項工作,且當日不能返回公司的公務行為。第四條出差審批程式 1 因公出差的人員必須事先填寫 公務出差申請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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