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及印章備案表
單位蓋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年度《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計畫表
上報單位(蓋章):
負責人填表人填表日期: 年月日
《出生醫學證明》入庫登記本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附件5《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
注:1.在首次簽發登記表背面貼上《出生醫學證明》存根、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等材料。
2.表中的分娩資訊和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資訊分別由接生人員和領證人填寫,所有專案要
字跡清楚。若出現塗改,相應內容須由接生人員或領證人簽字確認。
附件6《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要求
《出生醫學證明》由正頁、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所有專案要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簽發機構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並留存影印件後,根據《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簽發,如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託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簽發時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列印或用鋼筆(藍黑墨水)、碳素筆填寫,不得塗改,並做好簽發登記。
一、新生兒資訊。
1.新生兒父母一方或雙方為外籍的,「新生兒姓名」欄可填寫中文或英文。
2.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醫療機構名稱」欄填寫該機構名稱,其他情形填寫「∕」。
二、新生兒父母資訊。
1.一方或雙方為外籍人士的,其姓名可填寫中文或英文,其他資訊填寫中文。
2.「年齡」欄填寫新生兒出生時其父母的年齡。
3.新生兒父親或母親為香港、澳門特區和台灣地區居民的,在「國籍」欄分別填寫「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中國(台灣)」。
4.未提供民族資訊的,「民族」欄可填寫「/」。
5.「住址」欄填寫其有效身份證件位址或現住址。
6.「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欄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居民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件的號碼填寫。
7.未提供新生兒父親資訊的,新生兒母親須提供書面宣告,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資訊的相應欄目處填寫「/」;
8.對於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資訊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需提供法定鑑定機構有關親子鑑定的證明。
三、簽發機構資訊。
1.「簽發人員簽字」和「領證人員簽字」欄分別由簽發人員和領證人員簽字。
2.「簽發日期」欄按實際簽發日期填寫。
3. 在《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簽發機構(蓋專用章)」處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蓋印要使用紅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塗抹,不得蓋其他印章或騎縫章。簽發機構加蓋印章前應當認真核實《出生醫學證明》上的資訊,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附件8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姓名(新生兒母親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絡**:
受委託人姓名性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絡**:
委託人於年月日在新生兒出生地點)分娩,特授權委託受委託人姓名)辦理 (新生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委託人在上述委託權利內,**委託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託人均予以承認。
委託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託人簽字受委託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表
注:1.填寫簽發登記表時,需提供嬰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並提交影印件。
2.表中的嬰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資訊由領證人填寫,所有專案要字跡清楚,若出現塗改,相應內容須由領證人簽字確認。
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本
附件11
親子關係宣告
(嬰兒姓名),(性別)是母親姓名)與(父親姓名)親生。
母親姓名出生年月國籍民族
現居住地聯絡**:
父親姓名出生年月國籍民族
現居住地聯絡**
出生時間: 年月日時
出生地: 省地縣市) 鄉村
由 (接生人員姓名) 接生,與嬰兒關係
因原因,未在醫院出生
出生時嬰兒狀況 1、好 2、一般 3、差
以上情況若不屬實,願負法律責任。
母親簽名身份證號日期
父親簽名身份證號日期
(或監護人簽名日期 )
證明人簽名日期
證明人與嬰兒關係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
注 1 填寫 出生醫學證明 首次簽發登記表時,需提供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2 表中的分娩資訊和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資訊分別由接生人員和領證人填寫,所有專案要字跡清楚。若出現塗改,相應內容須由接生人員或領證人簽字確認 出生醫學證明 首次簽發要求 一 出生醫學證明 由正頁 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
院內《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
1 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託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2 對於未提供新生兒父親 或母親 資訊的,新生兒母親 或父親 須提供書面宣告或親子鑑定,簽發機構可在 出生醫學證明 上父親 或母親 資訊的相應欄目處填寫 3 對於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
關於 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的補充規定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法獲得衛生部統一製發的 出生醫學證明 為加強 出生醫學證明 的管理,特規定如下 一 出生醫學證明 由合法的接生單位簽發。簽發 出生醫學證明 的單位和個人要設專人分別管理 出生醫學證明 和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