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臨時工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3 23:09:52 字數 2282 閱讀 6274

第一節總則

第1條制定本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我公司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的安全管理,明確安全責任,維護公司利益;

第2條本標準根據國家電力公司《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和《電力安全手冊》,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3條本規定使用於公司各部門。

第二節發包工程安全管理

第4條所有發包工程都必須由我公司的工程發包部門和工程承包單位的法人代表或委託人按順序簽定技術協議、經濟合同、安全合同。經濟合同由相關部門辦理,生產副總經理批准,技術協議由相關專業人員辦理,總工程師批准,安全合同由承包單位到安監部辦理;

第5條技支部、安監部、紀委負責承包單位的資質審定,嚴格控制承包單位的承包範圍,嚴禁承包單位再行轉包;

第6條承包單位的資質審定

第1款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持有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第2款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安全施工的素質符合施工要求;備有滿足工程需要,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用具;

第3款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單位,必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必須配有安全員,30人以下的,也須有兼職安全員。

第7條發、承包雙方要制定安全措施交底表。

第8條我公司安全責任

第1款負責對承包單位的資質審查,對特殊作業人員的持證審查;

第2款負責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備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第3款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觸電、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及可能引起生產裝置停電、停運事故時,應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經安全監察部門審查合格後監督實施,並按安規要求設定監護人;

第4款工程發包單位負責辦理工作票開工手續,落實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工作票負責人可由雙方認可的承包方施工人員擔任,但我公司必須由工程發包單位指定專人任監護人,由監護人領著工作負責人一起去公司執行部辦理工作票許可手續。

第5款工程發包單位負責辦理工作票延期、終結手續;

第6款工程發包單位、我公司安監部在施工中如發現承包單位有嚴重違反《電力安全工作規定》作業或不按工藝要求操作,有權糾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令其整改,並根據情節輕重罰款。我公司的現場安全監督不能替代承包方應承擔的責任。

第7款工程開工前,我公司安監部可預留施工管理費的30%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如發生人身**事故,扣除全部預留保證金;發生人身重傷事故,扣除50%保證金。

第9條承包方安全責任

第1款遵守我公司安全管理規定,接受我公司單位的監督、管理、指導,對我公司提出的意見及時整改;

第2款根據我公司的要求對所有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健康、持證上崗情況負責,符合勞動法規定;

第3款開工前必須自上而下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全體施工人員均應掌握工程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

第4款對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具、安全保護實施、安全用具的完好性、可靠性負責。對施工中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負責;

第5款凡在施工中因違反本標準和《電力安全工作規定》以及未正確使用機械器具、安全工具以及防護用品等或施工不當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承包方負責;

第6款承包單位的特殊作業人員(帶電作業、高空作業、起重、焊接等)必須是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訓練,經過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工作;一般工作人員也應經過安全知識教育,掌握安全生產和安全施工要求;

第7款承包單位開工前必須辦理工作票,並負責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第8款施工中不得超越工作所需要的工作區域,同時不得觸及工作區域以外的與本工程工作無關的裝置,未經我公司許可不准擅自接水、接電、接汽(氣)源等,否則要承擔所造成的後果及經濟損失;

第9款施工中發生的人身**及未遂事故,或因承包方責任給我公司造成的各類經濟損失,應由承包方負責賠償;

第10款嚴禁使用未成年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殘人員進行施工。

第11款對影響電力正常生產的承包工程,如施工中預計不能按期完工時,應提前辦理合同延期手續。

第10條除上述雙方安全責任外。雙方負責人均應在安全合同中補充安全要求。

第三節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第11條公司各部門聘用臨時工必須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建立有關檔案;

第12條使用臨時工的部門必須及時通知公司安全監察部,由安全監察部門負責進行安全教育,講解安全生產知識,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定》中有關部分。與此同時,勞資部門還應配合進行紀律教育。對長期使用半年以上的臨時工在安全教育後,應經過考試合格持證或佩帶胸卡上崗;

第13條禁止指派臨時工從事有危險性的工作。若需要參加危險性工作時,應在有經驗的職工領導和監護下進行,並做好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14條安全監察人員在巡視檢查中發現臨時工有違章現象,可停止其工作。對不聽從班組長或監護人管理,或違反勞動紀律的臨時工,應堅決辭退。

第15條安全合同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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