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工程和臨時工安全工作管理規定

2021-03-04 02:36:51 字數 2752 閱讀 1771

1.主題內容與使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國電大寨水力發電廠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的安全管理職責。

本標準適用於國電大寨水力發電廠主、輔業工程發包及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3. 總則

3.1 為了深入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方針,提高安全生產的法制觀念,保證安全發供電,保障電業職工和外協工(臨時工、勞務工)在電力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規範工程建設管理,促進電力工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3.2本規定僅對國電大寨水力發電廠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了原則性界定,工程建設時的施工管理辦法應結合實際另做具體規定。

3.3廠屬具有發包工程的部門和使用臨時工的部門是工程建設和臨時工使用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發包工程建設和臨時工的全面安全管理職責。

3.4本規定適用於國電大寨水力發電廠所屬建設的新、擴、改建的工程專案和臨時工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3.5對不嚴格執行本規定所發生的事故和障礙,將認真執行「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採取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罰不放過)的事故處理原則,實行責任追究和安全獎懲考核。

4.安全管理規定

4.1廠屬具有發包工程的部門和使用臨時工的部門應建立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管理制度,規範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內容、認真履行審批程式和各有關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4.2廠屬各部門對外發包工程專案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合同或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由發包方安全監督人員審查同意。

4.3廠屬各部門不得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

4.4廠屬各部門在工程專案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4.4.1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

4.4.2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4.4.3承包方是否有相應工程專案的賠償能力。

4.5發包方應承擔以下安全責任:

4.5.1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本規定所列條件。

4.5.2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應有完整的交底資料和簽字記錄。

4.5.3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如有可能發生火災、**、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裝置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

4.5.4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4.5.5發包工程中有多個承包單位,發包方負責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並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4.6工程開工前,發包方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費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一般為工程總造價的15%)。在發生人身死亡或者重傷事故時,由發包方根據工程規模和工期確定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扣除比例。

若工程安全完成,完工驗收後預留管理費全部退還承包方。

4.7若工程施工在生產區域,關係到我廠發電生產裝置的安全執行,需派專人監護施工的,可在安全協議簽訂時要求承包方按工程總造價的2%~5%繳納工程安全監督配合費(此費用不再返回承包方)。發包方指派的安全監督人員必須對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監督負責;若承包方不執行安全監督人員的監督,擅自違反規程進行施工(或者工作)的發包方可用4.

6條費用進行處罰(處罰比例每次不少於預留費的5%)。

4.8臨時工(指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後,在上崗之前必須簽訂安全協議,同時繳納月工資總額5~8%的安全風險抵壓金,實行安全統一管理和考核;在離開企業時,若無扣罰,應作全額退還。

4.9承包方施工人員在電力生產區域內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時,發包方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應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4.10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發包方裝置事故(指部門管轄裝置),由發包部門負責調查、統計上報,無論任何原因均對發包部門進行考核。造成廠部主裝置事故時,由廠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調查、統計上報,並接受集團公司的考核。

發包方根據合同對承包方進行經濟處罰。

4.11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自行承擔責任;但發包單位(部門)與承包方有資產關係或者有管理關係的,按其關係比例和安全管理協議確定責任。

4.12廠屬**單位(指班組)禁止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向外發包工程專案。禁止與臨時工簽訂用工協議。

4.13臨時工上崗前,必須經過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或佩戴標誌上崗。

臨時工分散到班組參加電力生產工作時,由所在班組負責領導,並對其安全行為負責。若臨時工發生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者,給班組負責人相應的處罰。

4.14臨時工從事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並做好安全措施。

4.14.1進入高壓帶電場所作業,開工前監護人應將帶電區域和部位、警告標誌的含義向臨時工交待清楚並要求臨時工複述,複述正確後方可開工。

4.14.2禁止在沒有監護人的條件下指派臨時工單獨從事有危險的工作。

4.15臨時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核與固定員工同等對待。臨時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固定工相同。

5. 附則

5.1 本規定解釋權屬國電大寨水力發電廠。

5.2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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