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0消防裝置的隨性可用性的公約要求

2021-03-03 23:06:55 字數 4272 閱讀 9117

船舶消防裝置的即刻可用性

solas公約2023年修正案e部分 — 操作性要求

第14條

隨時可用狀態和維護

1 目的

本條的目的是為了保持和監測船舶所設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性。為此,應滿足以下功能要求:

.1 對防火系統及滅火系統和裝置應進行維護,使其隨時可用;及

.2 防火系統及滅火系統和裝置應經過正規試驗和檢查。

2 一般要求

在船舶運營的整個期間都應符合本條第1.1段的要求。船舶非運營期間係指以下情況:

.1 船舶正在維修期間或閒置(停在錨地或停在港口)或進乾船塢;

.2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的代表宣布船舶停止運營;以及

.3 對於客船來說,船上無乘客。

2.1 隨時可用狀態

2.1.1 以下防火系統應保持在完好狀態,以保證其在發生火災時能發揮所要求的作用:

.1 結構防火,包括耐火分隔以及在這些分隔上的開口和貫穿;

.2 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以及

.3 逃生通道系統和裝置。

2.1.2 滅火系統和裝置應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並隨時可用。已經用過的手提式滅火器應立即再充或用等效裝置代替。

2.2 維護、試驗和檢查

2.2.1 維護、試驗和檢查應根據本組織制訂的導則進行,並充分考慮到保證滅火系統和裝置的可靠性。

2.2.2 維護計畫應儲存在船上,並應能夠在主管機關要求時出示,以供其檢查。

2.2.3 維護計畫應至少包括以下防火系統和滅火系統及裝置(如果安裝了的話):

.1 消防總管、消防幫浦和消火栓,包括水帶、水槍和國際通岸接頭;

.2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

.3 固定式滅火系統和其他滅火裝置;

.4 自動噴水器、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

.5 通風系統,包括擋火閘和擋煙閘、風機及其控制;

.6 燃油**的緊急關閉;

.7 防火門,包括其控制;

.8 通用緊急報警系統;

.9 緊急逃生呼吸裝置;

.10 手提式滅火器,包括備用氣瓶;以及

.11 消防員裝備。

2.2.4 維護計畫可編制在計算機上。

3 對客船的附加要求

除應有本條第2.2.3段所列的防火系統和裝置維護計畫外,載客超過36人的客船還應編制低處照明和公共廣播系統的維護計畫。

4 對液貨船的附加要求

除應有本條第2.2.3段所列的防火系統和裝置維護計畫外,液貨船還應為以下系統和裝置編制維護計畫:

.1 惰性氣體系統;

.2 甲板泡沫系統;

.3 液貨幫浦艙內的防火安全布置;和

.4 易燃氣體探測器。

第15條

指令、船上訓練和演習

1 目的

本條的目的是為了通過恰當指導船上人員在緊急情況下遵從正確程式的訓練和演習來減輕火災的影響。為此,船員應具備處理火災緊急情況,包括照顧乘客的必要知識和技能。

2 一般性要求

2.1 指令、職責和組織

2.1.1 船員應得到關於船上防火安全的指令。

2.1.2 船員應得到關於其所承擔職責的指令。

2.1.3 應組織負責滅火的小組。當船舶處於運營期間時,這些小組應具備在任何時候都能完成其職責的能力。

2.2 船上培訓和演習

2.2.1 應培訓船員熟悉船舶的布置和可能需要其使用的任何滅火系統和裝置的位置及操作。

2.2.2 關於緊急逃生呼吸裝置使用的訓練應被視為船上培訓的一部分。

2.2.3 對被分配負責滅火的船員應通過開展船上培訓和演習進行定期評估,以發現其需要加以提高的方面,從而保證其滅火技能方面的適任性得以保持,並確保滅火組織的就緒狀態。

2.2.4 關於使用船舶滅火系統和裝置的船上訓練應按照第iii章第19.4.1條的規定進行計畫和實施。

2.2.5 船上演習應根據第iii章第19.3條和第iii章第19.5條進行並記錄。

2.3 培訓手冊

2.3.1 應在每一船員餐廳和文娛室或在每一船員住室提供培訓手冊。

2.3.2 培訓手冊應用船舶的工作語言寫成。

2.3.3 該培訓手冊,可能由數卷組成,應包含本條第2.

3.4段所要求的須知和資訊,這些須知和資訊應用易於理解的術語寫成,在可能時配以**。該資訊的任何部分都可以用聲像形式提供,用以代替手冊。

2.3.4 培訓手冊應詳細解釋以下內容:

.1 有關煙氣的危害、電氣危險、易燃液體和船上類似的通常危險的一般消防安全實踐和預防手段;

.2 關於滅火行為和滅火程式的一般性須知,包括報告火災及使用手動操作呼叫點;

.3 船舶各種警報的含義;

.4 滅火裝置和系統的操作和使用;

.5 防火門的操作和使用;

.6 擋火閘和擋煙閘的操作和使用;以及

.7 逃生系統和裝置。

2.4 防火控制圖

2.4.1 應提供永久展示的總布置圖供高階船員參考。

圖上應清楚地標明每層甲板的控制站、「a」級分隔圍蔽的各防火區域、「b」級分隔圍蔽的各防火區域,連同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噴水器裝置、滅火裝置和各艙室、甲板等的出入通道,以及通風系統,包括風機控制位置、擋火閘位置和服務於每一區域的通風機識別號碼的細節。或者經主管機關同意,上述細節可列入乙個小冊子,每個高階船員人手一本,另有一本應放於船上易於到達的地方,以便隨時取用。控制圖和小冊子應不斷更新,任何改動應盡可能隨時記錄。

此種控制圖和小冊子的說明文字應以主管機關所要求的語言寫成,如果該語言既不是英文也不是法文,應包括其中一種語言的譯文。

2.4.2 防火控制圖或含有該圖的小冊子的一套複製品應永久性地置於甲板室外面有明顯標誌的防風雨的箱子中,用以幫助岸上的消防人員。

3 對客船的附加要求

3.1 消防演習

除應符合本條第2.2.3段的要求外,消防演習還應按第iii章第30條進行,並充分考慮到向乘客發出通知和乘客向集合站和登乘甲板的運動。

3.2 防火控制圖

在載客超過36人的客船上,本條所要求的防火控制圖和小冊子應根據本組織制訂的導則提供有關防火、探火和滅火的資訊。

第16條

操作1 目的

本條的目的是為了提供與防火安全有關的正確船舶和貨物裝卸操作的資訊和須知。為此,應滿足以下功能要求:

.1 船上應備有《消防安全操作手冊》;以及

.2 應控制從液貨艙透氣系統釋放出的易燃蒸氣。

2 《消防安全操作手冊》

2.1 所要求的《消防安全操作手冊》應包含與防火安全有關的船舶安全操作和貨物裝卸安全操作的必要資訊和須知。該手冊應包括關於船員在船舶裝卸貨物時和航行時對船舶總體防火安全所負責任方面的資訊。

還應對裝卸一般貨物時需採取的防火安全預防措施進行解釋。對於載運危險貨物和易燃散貨的船舶,《消防安全操作手冊》還應相應提及《固體散貨安全操作規則》、《國際散化規則》、《國際氣體運輸船規則》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有關消防和緊急貨物操作的指導。

2.2 應在每一船員餐廳和文娛室或每個船員的住室提供《消防安全操作手冊》。

2.3 《消防安全操作手冊》應以船舶的工作語言寫成。

2.4 《消防安全操作手冊》可以與第15.2.3條要求的培訓手冊合併。

3 對液貨船的額外要求

3.1 總則

本條第2段所述的防火安全操作手冊應包括防止由於易燃蒸氣著火蔓延至貨物區域的規定,幷包括液貨艙驅氣和/或除氣的程式,該程式應考慮到本條第3.2段的規定。

3.2 液貨艙驅氣和(或)除氣程式

3.2.1 如果船舶設有惰性氣體系統,應首先按照第4.

5.6條的規定進行液貨艙驅氣,直到液貨艙內碳氫化合物蒸氣的濃度(按體積計算)降至2%以下。然後才可在液貨艙甲板面上進行除氣。

3.2.2 如果船舶未設有惰性氣體系統,其操作應首先排除易燃氣體:

.1 通過第4.5.3.4條規定的透氣出口;

.2 通過液貨艙甲板面以上至少2m的出口,並且在除氣作業期間至少維持30 m/s的垂直出氣速度;或

.3 通過液貨艙甲板面以上至少2 m的出口,並且至少有20 m/s的垂直出氣速度,出口有適當的保護裝置以防火焰通過。

3.2.3 以上出口距含有著火源的封閉處所的最近的空氣進口和開口以及甲板機械,包括錨機間和錨鏈艙上的開口,和可能構成失火危險的裝置的水平距離應不少於10 m。

3.2.4 如果出口處的易燃蒸氣濃度已被減至可燃下限的30%,可在液貨艙甲板層面上繼續除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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