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力發電裝置的可靠性統計評價

2021-06-25 06:54:19 字數 4236 閱讀 8585

1 範圍

1.1 本規程規定了風力發電裝置可靠性的統計辦法和評價指標。適用於我國境內的所有風力發電企業發電能力的可靠性評價。

1.2 風力發電裝置的可靠性統計評價包括風電機組的可靠性統計評價和風電場的可靠性統計評價兩部分。

1.3 風電機組的可靠性統計評價範圍以風電機組出口主開關為界,包括風輪、傳動變速系統、發電機系統、液壓系統、偏航系統、控制系統、通訊系統以及相應的輔助系統。

1.4 風電場的可靠性統計評價範圍包括風電場內的所有發電裝置,除了風電機組外,還包括箱變、匯流線路、主變等,及其相應的附屬、輔助裝置,公用系統和設施。

2 基本要求

2.1 本規程中指標評價所要求的各種基礎資料報告,必須尊重科學、事實求是、嚴肅認真、全面而客觀地反應風力發電裝置的真實情況,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2.2 與本規程配套使用的「風電裝置可靠性管理資訊系統」軟體及相關**,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組織編制,全國統一使用。

3 狀態劃分

風電機組(以下簡稱機組)狀態劃分如下:

執行s可用(a

排程停運備用

備用 (dr

(r)場內原因受累停運備用

在使用受累停運備用pri)

(actpr) 場外原因受累停運備用

pro)

計畫停運

不可用(u) (po)

非計畫停運

uo)4 狀態定義

4.1 在使用(act)——機組處於要進行統計評價的狀態。在使用狀態分為可用(a)和不可用(u)。

4.2 可用(a)——機組處於能夠執行預定功能的狀態,而不論其是否在執行,也不論其提供了多少出力。可用狀態分為執行(s)和備用(r)。

4.2.1 執行(s)——機組在電氣上處於聯接到電力系統的狀態,或雖未聯接到電力系統但在風速條件滿足時,可以自動聯接到電力系統的狀態。

機組在執行狀態時,可以是帶出力執行,也可以是因風速過高或過低沒有出力。

4.2.2 備用(r)——機組處於可用,但不在執行狀態。備用可分為排程停運備用(dr)和受累停運備用(pr)。

4.2.2.1 排程停運備用(dr)——機組本身可用,但因電力系統需要,執行排程命令的停運狀態。

4.2.2.

2 受累停運備用(pr)——機組本身可用,因機組以外原因造成的機組被迫退出執行的狀態。按引起受累停運的原因,可分為場內原因受累停運備用(pri)和場外原因受累停運備用(pro)。

a) 場內原因受累停運備用(pri)——因機組以外的場內裝置停運(如匯流線路、箱變、主變等故障或計畫檢修)造成機組被迫退出執行的狀態。

b) 場外原因受累停運備用(pro)——因場外原因(如外部輸電線路、電力系統故障等)造成機組被迫退出執行的狀態。

4.3 不可用(u)——機組不論什麼原因處於不能執行或備用的狀態。不可用狀態分為計畫停運(po)和非計畫停運(uo)。

4.3.1計畫停運(po)——機組處於計畫檢修或維護的狀態。計畫停運應是事先安排好進度,並有既定期限的定期維護。

4.3.2非計畫停運(uo)——機組不可用而又不是計畫停運的狀態。

5 狀態轉變時間界線和時間記錄的規定

5.1 狀態轉變時間的界線

5.1.1 執行轉為備用或計畫停運或非計畫停運:以發電機在電氣上與電網斷開時間為界。

5.1.2 備用或計畫停運或非計畫停運轉為執行:以機組投入正常執行狀態時間為界。

5.1.3 計畫停運或非計畫停運轉為備用:以報復役的時間為界。

5.1.4 備用或非計畫停運轉為計畫停運:以主管電力企業批准的時間為界。

5.1.5 備用轉為非計畫停運:以超過現場規程規定的啟動時限或預定的並網時間為界;在試執行和試驗中發生影響執行的裝置損壞時,以裝置損壞發生時間為界。

5.1.6 計畫停運轉為非計畫停運:在檢修過程中發生影響執行的裝置損壞時,以計畫檢修工期終止日期為界。

5.2 時間記錄的規定

5.2.1 裝置狀態的時間記錄採用24小時制。00:00為一天開始,24:00為一天之末。

5.2.2 裝置狀態變化的起止時間,以機組的計算機自動統計記錄或執行日誌為準,執行日誌記錄要和計算機自動統計記錄相一致。

5.2.3 機組非計畫停運轉為計畫停運只限於該機組臨近原計畫檢修的時段。

填報按下述規定:自停運至原計畫檢修開工前或至排程批准轉入計畫檢修前計作非計畫停運;或臨近原計畫檢修時近並經申請徵得上級生產技術部門同意和排程批准轉為計畫檢修的時段,從原計畫開工時起為計畫停運。

5.2.4 新建機組可靠性統計評價從首次併網開始。

6 容量、電能和時間術語定義

6.1 毛最大容量(gmc)——指一台機組在某一給定期間內,能夠連續承載的最大容量。一般可取機組的銘牌額定容量(inc),或經驗證性試驗並正式批准確認的容量。

6.2 毛實際發電量(gag)——指機組在給定期間內實際發出的電量。

6.3 時間術語定義

6.3.1 執行小時(sh)——機組處於執行狀態的小時數。

6.3.2 備用小時(rh)——機組處於備用狀態的小時數。

用公式可表示為:

rh=drh+prh=drh+ prih+proh,其中:

6.3.2.1 排程停運備用小時(drh)——機組處於排程停運備用狀態的小時數。

6.3.3.2 受累停運備用小時(prh)——機組處於受累停運備用狀態的小時數。受累停運備用小時又可分為下列2類:

a) 場內原因受累停運備用小時數(prih)——機組處於場內原因受累停運備用狀態的小時數。

b) 場外原因受累停運備用小時數(proh)——機組處於場外原因受累停運備用狀態的小時數。

6.3.3 計畫停運小時(poh)——機組處於計畫停運狀態的小時數。

6.3.4 非計畫停運小時(uoh)——機組處於非計畫停運狀態的小時數。

6.3.5 統計期間小時(ph)——機組處於在使用狀態的日曆小時數。

6.3.6 可用小時(ah)——機組處於可用狀態的小時數。

可用小時等於執行小時與備用小時之和,用公式表示為:

ah=sh+rh

6.3.7 不可用小時(uh)——機組處於不可用狀態的小時數。

不可用小時等於計畫和非計畫停運小時之和或統計期間小時與可用小時之差。用公式表示為:

uh=poh+uoh=ph-ah

6.3.8 統計台年(uy)——為一台機組的統計期間小時數或多台機組的統計期間小時數之和除以8760h,即

對一台裝置 uy= ——

對多台裝置 uy=∑——

6.3.9 利用小時(uth)——指機組毛實際發電量折合成額定容量的執行小時數。

uth= ———

7 狀態填報的規定

7.1 執行

7.1.1 裝置每月至少應有一條事件記錄。否則,此台裝置該月被視為未統計。

7.1.2 機組在全月執行時,只須填寫一條執行事件記錄(fs);若當月發生任何停運事件,只需如實填寫停運事件,執行事件可不填寫。

7.2 備用

7.2.1 機組因電網需要安排停運但能隨時投入執行時,記為排程停運備用(dr)。

7.2.2 因機組以外的場內裝置停運(如匯流線路、箱變、主變等故障或計畫檢修)造成停運時,視作場內原因受累停運備用(pri)。

7.2.3 機組因自然災害(如冰凍)等不可抗拒原因、電力系統故障等外部原因造成停運時,視作場外原因受累停運備用(pro)。

7.3 計畫停運

7.3.1 在機組計畫檢修中發生新的裝置損壞,且在原來計畫檢修工期內不能修復時,自計畫檢修工期終止日期起應轉為非計畫停運事件。

7.4 非計畫停運

7.4.1 機組在非計畫停運修復期間,若發生裝置損壞或發現新的必須消除的缺陷,除填寫原發事件記錄外,尚須填寫新事件記錄。

7.4.2由於裝置(或零部件)多種原因造成機組非計畫停運時,對於能夠區分先後的,以最先發生的事件視作「基礎事件」;對於不能區分先後的,以修復時間最長的事件作為「基礎事件」。

把機組此次停運狀態的時間作為基礎事件的記錄時間。

對於裝置多種原因造成機組非計畫停運,除了要填寫「基礎事件」外,還必須再將「基礎事件」和其他所有事件——按實際修復時間進行記錄。

8 風電機組評價指標

8.1 計畫停運係數(pof)

pof100100%

8.2 非計畫停運係數 (uof)

uof100100%

8.3 可用係數 (af)

af100100%

8.4 執行係數(sf)

sf100100%

8.5 毛容量係數 (gcf)

gcf100100%

8.6 利用係數(utf)

utf100100%

8.7 出力係數 (of)

of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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