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裝置可靠性評價實施辦法

2021-06-17 11:28:57 字數 2596 閱讀 950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發電機組可靠性評價是發電可靠性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為了進一步強化發電可靠性監管工作,促進企業全面提公升機組執行可靠性水平,保障電網的安全可靠執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了開展發電機組可靠性評價工作的基本原則、評價指標及組織實施的程式。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所有大型火電機組。

第二章評價指標

第四條本辦法採用機組可靠性綜合評價係數(grcf)作為評價指標。

第五條機組可靠性綜合評價係數(grcf)是反映主機綜合出力能力的指標,其公式為:

grcf =eaf+ bf +bsf

式中,各項的定義見以下說明:

(一) eaf為機組等效可用係數。

(二) bf為考慮強迫停運衝擊影響的指標。

本辦法用強迫停運次數與適當的權重係數的乘積來體現強迫停運對電網的衝擊影響,其指標為:

bf =- fot×cf

其中,fot為機組強迫停運次數;

cf為強迫停運衝擊係數,數值可取0.3%。

(三) bsf為考慮廠內輸變電設施所引起的機組停運影響的指標。

本辦法將廠內輸變電設施的影響所引起的機組停運按照機組發生強迫停運的情況,考慮其對電網的影響。具體指標公式為:

bsf =-( sfot×cf+)

式中,sfot為廠內輸變電設施的影響所引起的機組停運次數;

cf 的定義同上;

sfoh為廠內輸變電設施的影響所引起的機組停運時間;

ph為相應機組的統計期間小時。

第六條當電力供需關係相對緊張時,應當在發電機組評價係數中反映機組在高峰時期的出力能力。本條規定了考慮機組高峰時期出力能力時發電機組評價係數的計算方法。

(一)基本方法:按照高峰和低谷期間機組不可用事件對電網影響程度不同的原則,對機組評價係數中的各項指標分高峰和低谷時期進行計算,來反映機組在高峰時期的出力能力。即對高峰時期的不可用事件用高峰影響係數進行加權。

高峰影響係數的取值可參考高峰低谷時段負荷率的比值,一般地,可將取值為1.3。

(二) 考慮高峰時期因素後,發電機組評價係數中eaf、bf、bsf的對應項eaf'、bf'、bsf' 計算公式為:

eaf'=

bf '=- [fotl×cf+ foth×cf×ch]

bsf '=-

式中,各項含有上標h或l的,表示該項內容對應高峰或低谷時期的時間、次數和指標的數值。uh、efsh和ph分別為機組不可用小時、降出力等效停運小時和統計期間小時。

(三) 一般情況下,發電機組評價係數的計算採用本辦法第五條中規定的方法。當需要採用本條規定的方法時,評價主管部門應事先通知參與評價的單位,並明確規定高峰時期的起止時間。

第七條對於機組發生下列嚴重事件的,不能授予先進稱號或獎牌。

(一)發生重大人身**事故的;

(二)引起重大電網事故的;

第三章評價的實施程式

第八條電力可靠性監管機構負責根據本辦法下發各年度開展發電機組可靠性評價工作的檔案。

第九條電力可靠性監管機構每年應組織召開由相關部門及發電企業參加的會議,聽取各方對評價指標及工作程式的意見。

第十條電力可靠性監管機構根據年度可靠性統計資料對全國的大型機組按評價指標進行排名,初步篩選出候選機組。

(一) 本辦法所評價的機組為300mw、600mw等級常規火電機組。

(二) 對於各容量等級機組分別取前20名作為候選機組。

第十一條候選機組單位應向電力可靠性監管機構提交機組執行可靠性分析報告及補充必要的指標。其內容應包括:

(一)機組的年度可靠性指標情況;

(二)機組年度內執行事件情況分析,包括非計畫停運、計畫檢修、降出力等事件的情況分析;

(三)確認經排程同意的低谷消缺事件是否按《發電裝置可靠性評價規程》的要求填報了非計畫停運事件;

(四)說明機組備用期間所做的主要檢修工作,確認是否按《發電裝置可靠性評價規程》的要求對上述工作期間機組的狀態進行了正確的填報;

(五)機組因廠內輸電設施所引起的機組停運的情況及分析;

(六)是否發生了本辦法第七條中所述的嚴重事件。

第十二條電力監管機構負責組織對候選機組的評價指標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負責成立發電機組可靠性評價專家組,對候選機組的評價指標進行的最後審查,並根據指標排名確定獲獎機組,並將評價最終結果上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審批。

(一)300mw、600mw等級機組獲獎機組名額分別為10名二)未獲獎的候選機組為排名先進機組。

第十**條電監會在年度指標發布會上對獲獎機組授予獎牌和榮譽稱號,並對排名先進機組進行表揚。

第四章核查與處理

第十五條為保證評價結果的公正、公平和權威性、嚴肅性,要求各企業上報資料必須保證真實準確。

第十六條力可靠性監管機構應對候選機組的主要執行事件進行核查,核查的主要方法為現場調研及查閱相關的生產資訊記錄。

第十七條電力可靠性監管機構可以對獲獎單位進行事後的檢查或複查。

第十八條對已獲獎機組通過檢查或複查發現問題的,分如下的情況進行處理:

(一)對故意漏報、瞞報非計畫停運等主要可靠性事件的機組應撤消其所獲獎牌及榮譽稱號;

(二)獲獎單位所報送的資料定性定量不準確的,則應根據糾正後的評價指標進行處理。仍滿足獲獎條件的,應重新公布其排名;不滿足獲獎條件的,應撤消其所獲獎牌及榮譽稱號。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辦法由電監會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發電可靠性評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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