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管理辦法暫行

2021-03-03 22:57:59 字數 1592 閱讀 2071

為規範加班費的管理,進一步調動全體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結合分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工作必需原則

加班應以分局工作必需為前提,即必須是為了完成公司安排的指令性、突擊性工作或專項工作而需在國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

(二)從嚴控制原則

為確保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同時避免因加班管理不善而可能出現的負面影響,加班前首先由班組長申報,核准需要加班人數、工作量及加班時間,然後由公司審批,同時核准加班費,在加班程式上從嚴把關。

二、具體規定

(一)加班範圍

凡因完成局安排的指令性、突擊性任務或專項工作,而必須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須經履行有關申報、審批、核定程式,可計加班

(二)非加班範圍

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基礎上,可採取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工作任務的完成。下列情況不屬於加班範圍:

1.為完成本職工作和職責範圍內的常規工作而延長工作時間或在雙休日工作的不另計加班;

2.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為完成本職工作和正常的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而在上班時間以外工作的,不計加班。

(三)法定加班時間及加班費計發標準

1.法定加班時間為: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節:

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加班起止時間與折算:

加班工作時間按正常工作日時間執行,自3小時開始起計,加班3—5小時,計加班半天;加班6—8小時,計加班1天。

加班期間由值班人員**或實地查崗,發現加班期間脫崗、擅自離崗或**聯絡不上等情形的,按2-(2)扣罰標準執行。

2.加班費計發標準:

加班費計發標準實行重獎重罰原則,原則上在局加班費正常核發標準的基礎上,每位加班人員每天再分別加20元。

(1)公司加班費計發標準:加班費=崗位工資/21*3*0.7+20元

(2)加班期間出現脫崗、擅自離崗、**聯絡不上或接到使用者用郵需求,半小時以內不上門攬收,每發現一次扣罰50元;出現脫崗、擅自離崗、**聯絡不上或本人故意延長投遞時間,不嚴格按照投遞時限、投遞深度投遞,每發現一次扣罰50元;管理支撐人員擅自脫崗、加班期間工作不作為,造成業務大量積壓,影響工作效率的,扣罰50元。

(3)法定節假日工作期間,發生一起使用者有理由申告、投訴的, 扣除直接責任人所有加班費;造成損失的,另行處理。

三、加班審批與加班費核發程式

1、在加班派工前,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填寫「申請表」,呈報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2、加班費由局公司指定專人按上報人數到局領取局加班費總額,然後根據局具體加班人員按照加班費計發標準分別核發(加班考核情況由當日值班人員提供)。

四、加班管理要求

1、公司各部門須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能,優質高效的開展各項工作,嚴禁將正常上班時間應完成的工作隨意拖延到節假日加班完成;若出現在正常上班時間因工作效率不高、管理不善,延誤了工作而加班的,不算加班,按工作失誤論處。

2、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要嚴格把關,嚴禁虛報,避免漏報;加班若出現虛報、漏報情況由上報人員負責。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解釋權屬於辦公室。

加班費發放及管理暫行辦法

1 局加班費計發標準 加班費 崗位工資 21 3 0.7 20元 2 加班期間出現脫崗 擅自離崗 聯絡不上或接到使用者用郵需求,半小時以內不上門攬收,每發現一次扣罰50元 出現脫崗 擅自離崗 聯絡不上或本人故意延長投遞時間,不嚴格按照投遞時限 投遞深度投遞,每發現一次扣罰50元 管理支撐人員擅自脫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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