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環保管理考核規定

2021-03-03 22:43:08 字數 5090 閱讀 7237

1 目的

為了強化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積極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和汙染事故的發生,保證生產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和「三廢」穩定達標排放,夯實基礎安全環保管理,規範安全環保管理考核,提高員工自我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意識,制定本規定。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3 參考檔案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

3.3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3.4 工傷保險條例

3.5 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3.6 環境體系檔案

3.7 公司績效管理制度

3.8 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規定

4 名詞和定義

4.1 **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4.2 損失工作日:指被傷害者失能的工作時間(即員工因受傷自醫治休假至傷癒到崗之間的休假天數)。

4.3 化學需氧量:氧化劑氧化水中有機汙染物時所需的含氧量。

4.4失能傷害

4.4.1暫時性失能傷害:指傷害及中毒者暫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傷害。

4.4.2永久性部分失能傷害:指傷害及中毒者肢體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喪失的傷害。

4.4.3永久性全失能傷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傷者造成完全殘廢的傷害。

4.5**事故的計算方法

4.5.1 千人負傷率

4.5.1.1千人負傷率=(工傷人數/職工總人數)×1000‰。

4.5.1.2 千人重傷率=(重傷人數/職工總人數)×1000‰。

5 權責

5.1 安環處負責本規定的擬定、修訂和監督實施。

5.2 公司總經理、各部門經理及主管、公司安全員、值班長的安全職責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執行。

6 內容及要求

6.1安全管理責任及目標分解

6.1.1安全管理責任

6.1.1.1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的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部門的安全工作。

6.1.1.2各部門負責人根據分管工作的實際情況,制訂安全管理措施,並具體落實到各級管理人員,並認真執行。

6.1.1.3加強貴重物品、易燃易爆、劇毒及其他危險物品的管理,落實專人負責。

6.1.1.4做好本部門負責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定期對本部門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法制常識教育,提高各類員工的安全、消防意識。

6.1.1.5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本處室每週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本處室存在的安全隱患。

6.1.2目標、指標管理

6.1.2.1公司安全生產高管目標、指標管理

(1)由於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存有不足造成死亡事故發生,處罰金2000元;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重傷事故,處罰金1000元。

6.1.2.2安全環保處安全目標、指標管理

(1)由於安全生產管理不足導致死亡事故發生,事故當月考核安全環保處主管2000元;年度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重傷事故,考核安全環保處主管1000元。

(2)公司年度千人負傷率超過指標,考核安全環保處pi分5分,安全環保處處長300元,相關責任片區安全管理人員200元;年度無死亡、重傷事故,年度千人負傷率達到指標,獎勵安全環保處pi分4分,安全環保處處長200元,安全環保處管理人員200元。

6.1.2.3其他部門安全目標、指標管理

(1)由於部門(處室)安全生產管理不足導致本處室發生死亡事故,當月考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3000元;年度內發生兩次以上(含兩次)重傷事故,考核第一責任人2000元/人﹒次。

(2)發生死亡事故,考核事故單位當事人及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含兼職安全員)50%的績效工資。

(3)發生死亡事故考核責任處室pi總分30分。

(4)年度處室重傷事故超指標1(人/次),考核責任單位pi分10分,同時考核經理800元,主管1000元,安全員400元,依次加倍。

(5)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的處室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年度內不得晉級晉職。

6.1.2.4年度安全(輕傷/輕微傷)目標、指標管理

(1)年度處室安全管理輕傷目標、指標未完成,超指標1(人/次),按輕傷事故考核標準加倍考核處室pi分,同時考核經理400元、主管500元,依次加倍。

(2)年度處室安全管理輕微傷目標、指標未完成,超指標1(人/次),製造、裝備所屬處室及模具處考核pi分2分,經理200元、主管300元、;輔助及其他處室考核pi分2分、經理300元、主管400元、。

6.1.2.5一次事故中發生多人傷害,統計指標按一次事故計算。

6.1.2.6如違反****生產法律法規等行為,將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6.1.2.7各處室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中的控制指標、目標,根據公司年度方針、目標進行調控(具體見附件1)

6.1.3各部門月度目標、指標管理

6.1.3.

1製造廠所屬生產處室,乙個月安全事故為零,當月獎勵處室pi分1分,主管120元、處室安全員180元;如月度發生輕傷事故,按照事故類別當月給予考核外,包括當月六個月內(跨年度)不再給予獎勵;如月度發生輕微傷事故,包括當月三個月內(跨年度)不再給予獎勵。年度內安全事故為零,獎勵處室pi分2分,分別獎勵主管300元,安全員200元。

6.1.3.

2裝備動力部各維修、動力處、生管模具處,若連續兩個月內安全事故為零,獎勵處室pi分1分,主管120元、處室安全員180元;如月度發生輕傷事故,按照事故類別當月給予考核外,包括當月八個月內(跨年度)不再給予獎勵;如月度發生輕微傷事故,包括當月四個月內(跨年度)不再給予獎勵。年度內安全事故為零,分別獎勵主管200元,安全員150元。

6.1.3.

3材料處、成品處,若連續三個月安全事故為零,獎勵處室pi分1分,主管100元、處室安全員120元,如月度發生輕傷事故,按照事故類別當月給予考核外,包括當月十個月內(跨年度)不再給予獎勵;如月度發生輕微傷事故,包括當月五個月內(跨年度)不再給予獎勵。年度內安全事故為零,分別獎勵主管100元,安全員100元。

6.1.3.

4品保部所屬的各質檢處、實驗室、斜交部辦叉車班,若連續六個月(跨年度)安全事故為零,獎勵處室pi分1分,主管100元、處室安全員120元,如月度發生輕傷事故,按照事故類別當月給予考核外,包括當月十二個月內(跨年度)不再給予獎勵;如月度發生輕微傷事故,包括當月六個月內(跨年度)不再給予獎勵。年度內安全事故為零,分別獎勵主管100元,安全員100元。

6.1.3.5公司月度內輕傷事故為零,獎勵安全環保處pi分2分、安全環保處主管200元,安全環保處管理人員200元。連續三個月內輕傷事故為零,獎勵安全環保處pi分3分。

6.1.3.6公司月度輕傷事故超過2(人/次), 考核安全環保處pi分1分、安全環保處主管100元,安全環保處片區管理人員50元.

6.1.3.7由於未嚴格、及時執行事故分析會所制定的糾正措施,造成類似事故重**生,考核責任單位主管500元,處室安全員300元。

6.1.4環保目標指標管理:

6.1.4.1廢水達標率達到100%,獎勵動力處200元,安全環保處100元;

6.1.4.2化學需氧量濃度達到公司目標,汙水**監測資料比對合格,獎勵動力處200元,安全環保處100元;

6.1.4.3煙塵黑度達標率達到100%,獎勵動力處200元,安全環保處100元;

6.1.4.4煙塵濃度達到公司目標,廢氣**裝置監測資料比對合格,獎勵動力處200元,安全環保處100元;

6.1.4.5so2濃度達到公司目標,獎勵動力處200元,安全環保處100元;

6.1.4.6雜訊達標率達到100%,獎勵安全環保處100元。

6.1.4.7每季度各項環保指標均達到公司及國家標準,且各類環保檢查達到環保要求 ,獎動力處pi分2分,安全環保處pi分2分。

6.1.5環保目標考核週期

環保指標以季度為考核週期,資料**根據環保部門監測監察結果進行統計核算,如有某項指標未完成,對責任部門進行該項指標加倍處罰。

6.2安全事故管理:

6.2.1 安全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6.2.1.1小事故(輕微傷):指損失工作日低於2日的失能傷害。

6.2.1.2輕傷事故:指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

6.2.1.3重傷事故:指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6.2.1.4死亡事故

1.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1~2人死亡,重傷3人以上。

2.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含3人),重傷10人以上。

6.2.2安全事故責任者的認定:

6.2.2.1直接責任者:即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如違章作業人員。

6.2.2.2主要責任者:即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如違章指揮者。

6.2.2.3領導責任者:即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

6.2.3工傷事故上報

6.2.3.

1發生工傷事故,各部門應嚴格按照公司工傷事故報告與處理規定執行。對各類事故瞞報、虛報,考核責任單位主管200元/次,處室安全員150元/次,班組長100元/次。

6.2.3.2輕傷、重傷事故需在事故發生當日立即上報安全環保處,無故拖延一天,考核責任單位主管50元/天,處室安全員20元/天。

6.2.3.3在申報工傷中,出現虛假證明,證詞,考核責任單位pi分2分,考核直接責任者100~500元/次,情節嚴重者按公司瞞報事故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6.2.3.

4工傷事故申報程式,申報材料要求,各部門應嚴格按工傷事故報告與處理規定執行,未按規定要求及時申報或因申報材料不符,影響事故上報考核主管50元/次,處室安全員20元/次。

6.2.4工傷事故考核

6.2.4.1安全未遂事故及輕微事故

1.處室發生安全輕微傷事故情況,損失工時在2工時至2日內。事故發生後的3小時內由事故單位向公司安全處報告,所產生的各項**及檢查費用由公司處置。

2.處室發生輕微傷事故,在季度綜合考評(千分制)中,考核考評總分50分。

3.安全環保處負責在每月7日前彙總公司上月事故統計情況,上報集團公司。

4.對於已發生的安全隱患未遂事故(未造**員傷害事故)由安全環保處會同事故相關單位,立即召開現場事故分析會,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事故防範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重**生。

6.2.4.2 輕傷事故

1.發生輕傷事故,各處室根據公司pi分權重、人員總數、危險等級等因素,考核pi分的分值也不同,製造廠所屬生產處室責任單位考核pi分4分;裝備動力部所屬各處室責任單位考核pi分5分;生管所屬處室、品保部所屬處室責任單位考核pi分4分;並考核責任單位主管領導500元,處室安全員300元,班長300元,組長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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