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

2021-03-03 22:37:15 字數 5112 閱讀 7011

基礎施工安全防措施方案

一、 基坑工程

1.施工方案

(1) 基坑開挖之前,要按照土質情況、基坑深度以及周邊環境確定支護方案,其內容應包括:放坡要求、支護結構設計、機械選擇、開挖時間、開挖順序、分層開挖深度、坡道位置、車輛進出道路、降水措施及監測要求等。

(2) 施工方案的制定必須針對施工工藝結合作業條件,對施工過程中可能造成的坍塌因素和作業條件的安全及防止周邊建築、道路等產生不均勻沉降,設計制定具體可行措施,並在施工中付諸實施。

(3) 高層建築的箱形基礎,實際上形成了建築的地下室,隨上層建築荷載的加大,常要求在地面以下設定三層或四層地下室,因而基坑的深度常超過5~6m,且面積較大,給基礎工程施工帶來很大困難和危險,必須認真制定安全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1) 工程場地狹窄,鄰近建築物多,大面積基坑的開挖,常使這些舊建築物發生裂縫或不均勻沉降;

2) 基坑的深度不同,主樓較深,裙房較淺,因而需仔細進行施工程式安排,有時先挖一部分淺坑,再加支撐或採用懸臂板樁;

3) 合理採用降水措施,以減少板樁上的土壓力;

4) 當採用鋼板樁時,合理解決位移和彎曲;

5) 除降低地下水位外,基坑內還需設定明溝和集水並排除暴雨突然而來的明水;

6) 大面積基坑應考慮配兩路電源,當一路電源發生故障時,可以及時採取另一路電源,防止停止降水而發生事故。

總之,由於基坑加深,土側壓力再加上地下水的出現,所以必須做專項支護設計以確保施工安全。

(4) 支護設計方案的合理與否,不但直接影響施工的工期、造價。更主要還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與否有直接關係,所以必須經上級審批。

2.臨邊防護

(1) 當基坑施工深度達到2m時,對坑邊作業已構成危險,按照高處作業和臨邊作業的規定,應搭設臨邊防護設施。

(2) 基坑周邊搭抗的防護欄杆,從選材、搭設方式及牢固程度都應符合《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

3.基坑支護

基坑支護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保護相鄰已有建築物和地下設施的安全;利用支護結構進行地下水控制,施工降水可能導致相鄰建築物產生過大的沉降而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此時需採用區域性回灌工藝;節約施工空間,在施工現場不允許放坡時,使用支護結構可將開挖空間限制在主體結構基礎平面周邊外不大的範圍內;減小基礎底部隆起,由於開挖卸荷,基坑和其周圍的土體會發生回彈變形和隆起,嚴重時可造成基底坑隆起失效,合理地設計和施工支護結構,可使這種變形大大減小;利用永久性結構作為支護結構的一部分,如作為主體結構地下室的外牆等。

基坑支護結構側壁安全等級及重要性係數可以分為:

(1)安全等級一級。破壞後果為支護結構破壞、土體失穩或過大變形對基坑周邊環境及地下結構施工影響很嚴重,此時重要性係數r0取1。1。

(2)安全等級二級。破壞後果為支護結構破壞、土體失穩或過大變形對基坑周邊環境及地下結構施工影響一般, 此時重要性係數r0取1。0。

(3)安全等級**。 。破壞後果為支護結構破壞、土體失穩或過大變形對基坑周邊環境及地下結構施工影響不嚴重,此時重要性係數r0取0。9。

不同深度的基坑和作業條件,所採取的支護方式也不同。

(1)原狀土放坡。一般基坑深度小於3m時,可採用一次性放坡。當深度達到4~5m時,也可採用分級放坡。

明挖放坡必須保證邊坡的穩定,淺基坑的類別進行穩定計算確定安全係數。 原狀土放坡適用於較淺的基坑,對於深基坑可採用打樁、土釘牆或地下連續牆方法來確保邊坡的穩定。

(2)排樁(護坡樁)。當周邊無條件放坡時,可設計成擋土牆結構。可以採用預製樁或灌注樁,預製樁有鋼筋混凝土和鋼樁,當採用間隔排樁時,將樁與樁之間的土體固化形成樁牆擋土結構。

土體的固化方法可採用高壓施噴或深層攪拌法進行。固化後的土體不但具有整體性好,同時可以阻止地下水滲入基坑形成隔滲結構。樁牆結構實際上是利用樁的入土深度形成懸臂結構,當基礎較深時,可採用抗外拉錨或坑內支撐來保持護樁的穩定。

(3)坑外拉錨與坑內支撐。

1)坑外拉錨。用錨具將錨桿固定在樁的懸臂部分,將錨桿的另一端伸向基坑邊坡上層內錨固,以增加樁的穩定。土錨桿由錨頭、自由段和錨固段三部分組成,錨桿必須有足夠長度,錨固段不能設定在土層的滑動面之內。

錨桿應經設計並通過現場試驗確定抗撥力。錨桿可以設計成一層或多層,採用坑外拉錨較採用坑內支撐法能有較好的機械開挖環境。

2)坑內支撐。為提高樁的穩定性,也可採用在坑內加設支撐的方法。坑內支撐可採用單層平面或多層支撐,支撐材料可採用型鋼或鋼筋混凝土,設計支撐的結構形式和節點做法,必須注意支撐安裝及拆除順序。

尤其對多層支撐要加強管理,混凝土支撐必須在上道支撐強度達80%時才可挖下層。對鋼支撐嚴禁在負荷狀態下焊接。

3)地下連續牆。地下連續牆就是在深層地下澆注一道鋼筋混凝土牆。即可起擋土護壁又可以起隔滲作用,還可以成為工程主體結構的一部分,也可以代替地下室牆外模板。

地下連續牆也可簡稱地連牆。地連牆施工是利用成槽機械,按照建築平面挖出一條長槽,用途膨潤土泥漿護壁,在槽內放入鋼筋籠,然後澆注混凝土。施工時,可以分成若干單元(5~8m一段),最後將各段進行接頭連線,形成一道地下連續牆。

4)逆做法施工。逆做法的施工工藝和一般正常施工相反,一般基礎施工先挖至設計深度,然後自下向上施工到正負零標高,然後再繼續施工上部主體。逆做法是先施工地下一層(離地面最近的一層),在打完第一層樓板時,進行養護,在養護期間可以向上部施工主體,當第一層樓板達到強度時,可繼續施工地下二層(同時向上方施工),此時的地下主體結構梁板體系就作為擋土結構的支撐體系,地下室的牆體又是基坑的護壁。

這時梁板的施工只需在地面上挖出坑槽入模板鋼筋,不設支撐,在梁的底部將伸出筋插入土中,作為柱子鋼筋,梁板施工完畢後再挖土方施工柱子。第一層樓板以下部分由於樓板的封閉,只能採用人工挖土,可利用電梯間做垂直運輸通道。逆做法不但節省工料,上下同時施工縮短工期,還因利用工程梁板結構做內支撐,可以避免由於裝拆臨時支撐造成的土體變形。

4.基坑開挖與支護監控

(1)監測規定。

1)基坑開挖前,應做出系統的開挖監控方案。內容包括:監控目的、監測專案、監控報警裝置、監測方法及精度要求、監測點的布置、監測週期、工序管理和記錄制度以及資訊反饋系統等。

系統的監控措施是安全的重要保證。

2)監測點的布置應滿足監控的要求,從基坑邊緣以外1~2倍開挖深度範圍內需要保護的結構與設施均應作為監控物件。具體範圍應根據土質條件、周圍保護物的重要性等確定。

3)位移觀測基準點數量不應少於兩點,且應設定在影響範圍以外。

4)檢測專案在基坑開挖前應測得初始值,且不應少於兩次。

5)基坑監測專案的監控報警值,應根據監測物件的有關規範及支護機構設計要求確定。

6)各項監測的時間間隔可根據施工程序確定。當變形超過有關標準或監測結果變化速率較大時,應加密觀測次數,當有事故徵兆時,應連續監測。

7)基坑開挖監測過程中,應根據設計要求提交、階段性監測結果報告。工程結束時應提交完整的監測報告。

報告包含以下內容:工程概況;監測專案和各測點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圖;採用一起的種類和監測方法;監測資料處理方法和監測結果過程曲線;監測結果評價。

8)應該採用可靠實用的監測儀器,在監測期間內保護好測點。

(2)監測內容。

1)支護結構頂部水平位移監測。作為最關鍵部位的監測,一般每隔5~8m設一監測點,在重要部位加密布點。

2)支護結構傾斜監測。掌握支護結構在各個施工階段的傾斜變化情況,及時提出支護結構深度、水平位移、時間的變化曲線及分析結果。

3)支護結構沉降觀測。可按常規方法用水平儀對支護結構的關鍵部位進行觀測。

4)支護結構應力監測。用鋼筋應力計對樁身鋼筋和樁頂圈樑鋼筋中較大應力斷面處的應力進行監測,以防發生結構性破壞。

5)支撐結構受禮監測。施工前進行錨桿抗拔實驗,施工中用測力計監測錨桿的實際受力。對鋼支撐可用測壓應力感測器或應變儀等監測受力變化。

6)對鄰近構築物、道路、地下管網設施的沉降及變化的監測。

(3)監測結果分析。基坑支護工程監測的意義在於通過監測獲得準確資料後,進行定量分析與評價,並及時進行險情預報,提出建議和措施,進一步加固處理直到問題解決。

1)對支護結構頂部水平位移分析,包括位移速率和累計位移計算。

2)對沉降和沉降速率進行計算分析,沉降要區分由支護結構水平位移引起或由於地下水位變化引起。

3)對各項監測結果進行綜合分析並相互驗證和比較,判斷原有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

4)根據監測結果,全面分析基坑開挖對周圍環境影響和支護的效果。

5)檢測原設計計算方法的適宜性,**後續工程開挖中可能出現的新問題。

6)經過分析評價、險情報警後,應及時提出處理措施,調整方案,排除險情,並跟蹤監測加固處理後的效果。

7)監測點必須牢固,標誌醒目,並要求現場各施工單位給予配合,確保監測點在監測階段不被破壞。

5.坑邊荷載

(1)坑邊堆置土方和材料包括沿挖土方邊緣移動運輸工具和機械不應離槽邊過近,堆置土方距坑槽上部邊緣不少於1.2m,棄土堆置高度不超過1.5m。

(2)大中型施工機具距坑槽邊距離,應根據裝置重量、基坑支護情況、土質情況經計算確定。規範規定「基坑周邊嚴禁超堆荷載」。土方開挖如有超載和不可避免的邊坡堆載,包括挖土機平台位置等,應在施工方案中進行設計計算確認。

(3)周邊有條件時,可採用坑外降水,以減少牆體後面的水壓力。

6.基坑降水

基坑施工常遇地下水,尤其深基施工處理不好不但影響基坑施工,還會給周邊建築造成沉降不均的危險。對地下水的控制方法一般有:排水、降水、隔滲。

(1)排水。當基坑開挖深度較小時碎石土、砂土及黏性土地基,可在基坑內或基坑外設定排水溝水井,用抽水裝置將地下水排出。

施工方法是,當基坑開挖接近地下水位時,沿基坑底部四周挖排水溝,並設定集水井。採用基坑內明溝排水時,基坑分層開挖。當挖土面接近排水溝底附近時,加深排水溝和集水井。

要求集水井井底低於排水溝底0.5m左右,排水溝底要低於挖土面0.3~0.

4m。排水溝和集水井應設定在基礎輪廓線以外,並留有適當的距離,防止地基土的結構遭到破壞。集水井的容量應保證停止抽水10~15min後井中的水不外溢。

當土中水的滲出量較大、施工現場較寬時,可在距坑邊3~6m外挖大型排水溝,溝底要比基坑底面低0.5~1.0m。

(2)井點降水。井點降水是在基坑外面或基坑裡面通過井(孔)將地下水降低到所要求的水位。井點降水常用的四種方法是:電滲法、單(多)層輕型井點、噴射井點和深井井點。

1)電滲法。電滲法降水是將井點管本身作為陰極,將井點管沿基坑外側布置,將金屬管(直徑50~75㎜)或用直徑約為20㎜的鋼筋作為陽極埋設在基坑內側,與井點管並行交錯排列,間距為0.8~1.

0m。陽極露出地面0.2~0.

4m,其入土深度大於井點管深度約0.5m。陰陽極分別用直徑約10㎜的電線接成電路,然後分別與直流發電機的相應電極連線。

通電後,地下水流向井點管,再從井點管抽水,地下水位下降。

基礎工程安全防護措施

第一節基礎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措施 一 基坑工程 1 施工方案 1 基坑開挖之前,要按照土質情況 基坑深度以及周邊環境確定支護方案,其內容應包括 放坡要求 支護結構設計 機械選擇 開挖時間 開挖順序 分層開挖深度 坡道位置 車輛進出道路 降水措施及監測要求等。2 施工方案的制定必須針對施工工藝結合作業條...

工程施工外電線路安全防護措施

根據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 的規定,本工程南向外側外緣與10kv高壓架空線路邊線之間的水平距離2.5公尺,大大小於規範規定的6公尺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工程正常施工。1 在高壓線下方離建築物最小距離的外緣距離2.0公尺扎設鋼管雙排腳手架,沿高壓線方向通長扎設...

建築工程施工機具安全防護措施

現場所有機械裝置必須按照施工平面布置進行布置和停放,機械裝置的設定和使用必須嚴格遵守機械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現場機械有明顯的安全標誌和安全技術操作指示牌,具體要做到 1 拉伸鋼筋時周圍要設防護欄杆,後側設防護擋板 2 攪拌機應搭設防護砸,防雨操作棚 3 所有機械裝置應經常性清潔,潤滑 緊固 調整 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