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律師能為你做什麼

2021-05-30 02:33:37 字數 4303 閱讀 7153

1、 偵查階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委託,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2、 審查起訴階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委託,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有關的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提出辯護意見;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法定**人、近親屬的委託擔任訴訟**人,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有關的材料,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提出**意見;

3、審判階段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審查管轄,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有關的材料,會見被告人,出庭辯護,提出辯護意見,提起上訴;擔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訴人的訴訟**人,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有關的材料,調查取證、申請鑑定、參加庭審,舉證質證,辯論,發表**意見,提起上訴。

4、其他刑事法律服務。

如果家人想及時了解案件情況、有效保護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全面了解案件的法律適用等問題,應該及時為嫌疑人、被告人請律師,辯護律師會直接而全面地為你和你的家人介紹案件情況、詮釋法律適用、保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在刑事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能做些什麼?

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經偵查完畢移交到檢察院起訴機關始,到檢察院起訴機關起訴到法院為止。這個階段,犯罪嫌疑人家屬等案外人員仍然只能通過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一、辯護律師有權閱卷。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製作的程式性文書。

技術性鑑定材料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由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鑑定所形成的記載鑑定情況和鑑定結論的文書。

二、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會見的時間、次數不限。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不派員在場。

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監視居住的場所進行,會見其他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

三、辯護律師有權調查取證。公訴案件自移送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提出申請,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應以書面形式並說明申請理由。辯護律師提出上述申請的,主訴檢察官辦公室應當徵求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意見,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

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可以通知辯護律師到場,或者將收集、調取證據的結果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四、律師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如果檢查機關採納了律師的意見,可能導致案件被發回補充偵查或者不予起訴。不予起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無罪釋放。即使達不到上述目的,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與審查起訴人員交流對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訴人的指控思路,為成功辯護做更充分的準備。

五、辯護律師有權根據案情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有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會見應提問題

1、 我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這是我的律師執業證,我接受你的*******的委託,為你提供法律服務,並在一審**時為你辯護。你是否同意?如果你同意請你在此簽上你的名字。

2、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本律師在本案的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業務: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四)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你聽清楚了嗎?

3、 你知道你是因為什麼事情受到公安機關的拘留的嗎?

4、 你知道你涉嫌什麼罪名嗎?

5、 你能否將事情經過給我講一遍嗎?

6、 你剛才所說的案件經過是事實嗎?

7、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我認為:提供法律諮詢,講解該罪名的有關條款

8、 你認為你符合上述條款的情況嗎?有不符合的地方請你講出來好嗎?

9、 你剛才所說的案件經過與你在公安機關所說的是一致的嗎?

10、 為什麼會不一致呢?

11、 你認為公安人員對你有刑訊逼供的情況嗎?有證據嗎?

12、 對於該公安人員的行為,你需要提出控告嗎?如果說需要請你簽字。

13、 對於你所說的事情經過,你認為你沒有犯罪,你是否需要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訴呢?如果說需要請你簽字。

14、 你是否需要提出申請取保候審呢?如果說需要請你簽字。我將為你向公安機關提出,公安機關會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決定的。

15、 你還有什麼要補充的嗎?

16、 過一段時間後我還會來會見你的。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本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

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

對於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專案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專案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衝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

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

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鑑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

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 (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

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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