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理報告和裁判文書的寫作

2021-03-04 05:45:07 字數 5382 閱讀 5077

李宇先【學科分類】其他

【寫作年份】2023年

【正文】

從事刑事審判以來,我一直比較關注刑事案件審理報告和裁判文書的寫作。過去剛參加工作時,庭領導就注意嚴格要求,要求我們剛參加要向老同志學習,庭領導也經常進行講評。多年過去了,我在總結過去的寫作經驗的同時,對刑事案件審理報告、裁判文書的寫作又進行了理論思考,力爭做到知其然,還要知其所以然。

在擔任庭室負責人後,對審理報告、裁判文書的寫作就更加注意,這一方面是工作的需要,同時也是個人近些年來對法學和語言學知識學習的心得。在此,我就如何寫好刑事案件審理報告和裁判文書談一點體會,供大家參考。

一、寫好刑事案件審理報告和裁判文書的意義

二千多年前的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曾經說過:「每個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乙個秩序良好的國家安置乙個不稱職的官吏去執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麼,這些法律的價值便被掠奪了,並使得荒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嚴重的政治破壞和惡行也會從中滋長。」這就是說,司法工作人員,特別是審判人員必須要有良好的素質,包括品質(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作為審判人員來說,能否寫好刑事案件審理報告和裁判文書則是是量其業務素質高低的乙個重要標誌。

由於我國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審判組織結構以及我國刑事司法制度造成的「卷宗主義」的原因,使得我們國家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存在一定程度的審批程式和以卷宗為出發點,這就要求審判人員在閱卷、**後,必須寫刑事案件的審理報告向有關具有「審批權」的審判組織匯報。因此,刑事案件的審理報告,是審判人員寫明案件情況、證據審查和處理意見,提請上位審判組織和上級法院審批、審理的法律文書,它是反映案件審理全過程的綜合材料,如同乙個案件的「縮影」一樣,既是審判人員、合議庭向審判委員會匯報案件情況的主要材料,又是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根據,是判斷審判人員是否「吃透」了案件的重要標誌。白紙黑字、紅口白牙,別人相信什麼?

當然相信白紙黑。刑事案件的審理報告同時也是製作裁判文書的主要素材甚至於可以說是依據,乙個情節不能審理報告這樣寫,裁判文書又那樣寫,如果是這樣的話,就可以說審判人員在欺騙、或者糊弄上位審判組織、上級法院。因此,認真寫好刑事案件的審理報告十分重要,這是辦案的一項基本功,我們要下功夫努力寫好。

如果寫得不好,或者不合格,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重則出現差錯、造成錯判。輕則影響審判人員個人形象,或者重寫,影響辦案效率。

裁判文書是刑事審判的終極產品,是國家刑罰權、國家強制力得以實現的最重要的法律文書,關乎當事人生命、自由、財產的生殺予奪。裁判文書必須合乎法律規定,邏輯嚴密、語言明了,結論明確。我們必須提高裁判文書質量,以體現司法公正為目的,強化裁判文書對事實的敘述和證據的分析、認證,增加裁判文書的說理性。

肖揚院長曾經對審判過程中裁判文書存在的問題給予嚴厲的的批評:「現在的裁判文書千案一面,缺乏認證斷理,看不出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缺乏說服力,嚴重影響了公正司法形象。」強調指出:

「要提高辦案質量,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程式合法,認定事實準確,證據確實充分,裁判文書敘述事實清楚,說理充分,引用法律條文準確無誤,說服力強。」必須「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真正具有司法權威。」

要寫作出高質量的刑事案件審理報告和裁判文書,除了必須吃透案情,有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和較好的法律素養以外,還必須具備良好的邏輯思維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上世紀以降,哲學開始了語言學的轉向,分析哲學大行其道,邏輯實證主義、語言分析主義、日常語言哲學等流派紛至沓來。語言已經成為哲學本體本身,哲學推理的結果不是命題,而是對命題的闡明。

法律語言學研究者甚至於提出了在實在法這一境域中,法律的終極權利是通過語言來實現的,國家的刑罰權只有通過語言才能得以實現。法律的思維離不開法律的語言,法律的邏輯離不開法律的語言。德國哲學學家g&;#8226;弗雷格曾經指出:

「句子可以被看著是思想的影像,思想中部分與整體的關係完全對應於句子的部分與與句子的相同關係。」思想的結構必定反映在表達這個思想的句子結構中,句子表達思想是由於它具有語義特徵。因此,學好語言、學好邏輯是寫好刑事案件審理報告和裁判文書的基本要求。

二、關於首部的寫作

1、關於製作裁判文書的主體。

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市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縣人民法院」、「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等一般都要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涉外案件還應當在上方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名。

2、關於審理報告的名稱。

一般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名字和罪名。如「關於被告人某某某某故意殺人一案的審理報告」、多被告人、多罪名的應當盡量寫全,如「關於被告人王某故意殺人、張某某窩藏一案的審理報告」。如果被告人太多、罪名也太多,一般可以簡寫,如「關於被告人劉俊勇等九十七名被告人***性質組織犯罪等於二十二個罪一案的審理報告」。

3、關於裁判文書的名稱。

一般分為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三、關於刑事訴訟雙方的基本情況

1、關於公訴機關的稱謂。

公訴機關要用全稱,應當與審判機關相對應當。如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湖南省某某人民檢察院。我們的一些寫作時往往不冠以「湖南省」省名。

涉外案件同樣也應當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名,如「公訴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某市人民檢察院」。二審案件要寫明「原公訴機關」,抗訴案件則寫「抗訴機關(原公訴機關)湖南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

2、關於當事人的身份事項。

當事人分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被告人、上訴人等。一般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是否死亡或者重傷、是否採取了強制措施等。我認為具體應當這樣寫比較好,「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某某某,2023年12月11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龍勝各族自治縣,壯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廣西壯族自治區龍勝各族自治縣中榮鎮某某村某某組,現暫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縣雙江鎮某某街某某號。

因涉嫌故意殺人犯罪於2023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現押湖南省侗族自治縣看守所。」這裡有這麼幾個問題要說明,一是姓名要寫全名,外國人的名字除了中文音譯外,還應當寫上外文原名。

對於曾用名、化名、別名一般要寫,特別是一些與案件本身有關的名字。而對於外號,我不主張寫;二是出生地,我主張將出生年月日與出生地合併寫;三是涉及地名時,要注意寫全稱,特別是涉及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時,更加應當注意;四是強制措施問題,過去一些同志總喜歡寫被告人因為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等。但是這種寫法違反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而用「涉嫌故意殺人犯罪」這種表述就比較準確。

有同志提出用「涉嫌犯故意殺人罪」這樣的表述,好象也並無不可。但是,我個人認為還是「涉嫌故意殺人犯罪」的表述比較好;五是對「因涉嫌故意殺人犯罪於2023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這一段,過去我們曾經這樣表述「2023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犯罪被刑事拘留」,後來有同志提出這樣表述易產生歧義,好象是行為時間是「2023年11月12日」,因此,我們現場改為「因涉嫌故意殺人犯罪於2023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這樣表述;六是對於羈押場所,很多同志喜歡在看守所前面加上「公安局」,但是,據我了解,看守所的稱呼前面是不加「公安局」;七是對於前科問題,我認為如果是法定的量刑情節,就應當寫,如果不是就不應當寫。如被告人曾被**過、非毒品犯罪的再犯、行政拘留過等,這些不影響量刑的前科不寫為好,至少在裁判文書中不要寫,以免本來法院是依法判決的,但是在外人看來法院是因為被告人的前科而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罰。

而且在表述時應當是「曾因犯故意傷害罪於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23年8月10日刑滿釋放。」同樣不要寫成「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避免產生前科犯罪行為實施時間是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的歧義。

存在的問題:一是在寫審理報告時將當事人的家庭情況、社會關係寫得太多。這雖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但是在我看來,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寫,不要太機械了。

我個人認為要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當事人的家庭情況、社會關係不能成為審判的背景材料。只有為了體現某些政策時,才可能涉及這些家庭情況、社會關係。如是不是**物件等。

二是在寫審理報告時,將當事人的個人經歷寫得太多,從八歲讀書開始寫起。大可不必。三是關於被害人的情況,一些審理報告沒有寫被害人的情況,有些又寫得太多。

我個人認為一般只要將死亡、重傷的被害人的基本情況寫上就可以了。四是多被告人、多被害人的不注意編號。建議對多當事人的應當編個號。

三、關於審理經過

這一部分絕大多數沒有什麼問題,存在問題的主要是二審。特別是附帶民事訴訟的。當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沒有上訴時,附帶民事判決已經法律效力的情況下,我建議在寫當事人是否上訴時應當對此表個態。

如「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對刑事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本案附帶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提出上訴,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待核准時,應當對刑事部分表個態,如「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對民事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本案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對民事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湖南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對被告人王某某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報送本院複核(核准)。

」這樣表述的目的是防止一些當事人因為不明了法律而對附帶民事判決部分進行糾纏,說二審沒有對一審的民事或者刑事判決表態,而且還發生過當事人申請執行時,執行人員說二審沒有對民事判決表態,民事判決沒有發生法律效力,不予執行的情況。

四、關於破案經過

破案經過是審理報告的乙個重要組成部分,破案經過其實也是重要的「證據」,線索**清楚、破案經過自然,可以使人一看就放心,這個案子定得,就可以下決心。因此,破案經過是審理報告的重頭戲。那麼怎樣才能寫好呢?

我個人認為應當分幾種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就是多人目睹的、當場抓獲的、作案後直接投案自首的。對這一模擬較好辦,簡要地寫一下就可以了。甚至可以不寫而在犯罪事實部分結尾處帶一筆即可。寫上當場抓獲、投案自首。

第二種是搶車殺人案。這一類案件往往是通過偵查破案的。要從找贓車入手。

一般而言,是家屬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是屍體發現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查詢車輛,再從收贓人處查詢銷贓人,從而查詢到搶車殺人者。例如黎某搶劫案的破案經過的寫法: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晚上七時許,。姜某等到晚上九點還沒有見到曾某回東塘,以為曾某已經回家,便駕車到曾某家。曾某之妻徐某告訴姜某說曾某還沒有回家。

姜某便對徐某說曾某可能出事了。十二月十八日,徐某見曾某一夜未歸,即曾某所在單位保衛科報告。保衛科即組織人員四處尋找。

同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許,該廠職工王某和曾某妻兄徐某某在新開鋪省微生物研究所牆邊發現了曾某的屍體,經過徐某、姜某辨認無誤,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即派員趕赴現場進行勘驗、走訪調查,並發出查詢被劫電單車的協查通報。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寧鄉縣公安局橫市派出所警察接到群眾舉報說,寧鄉縣鐵衝鄉雲貴臺村農民稱黎某有一輛來歷不明的全新『五羊』電單車。

派出所警察即傳訊黎某。黎某交代他的買了別人的,車子放在表姐夫劉某處。但是,黎某沒有交代出是從何人處買來的。

經找劉某調查,提取了該車。發現該車發動機號為920840320、車架號為209130199,號碼有改動痕跡。劉某證明,該號碼被他改動過,原發動機號碼是92081031,車架號是2093099。

此號碼與長沙市公安局的協查通報中曾某被劫案中被劫電單車號碼一致。公安人員遂再次訊問黎某。黎某供述了他與哥哥黎某某共同搶劫殺人的犯罪事實上,經傳訊黎某某,黎某某也供述了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

遂破案。」這樣的破案報告是不是讓審查者看上去較比較放心。

刑事案件立案報告及

一 概念及作用 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案件,報請領導審批立案偵查的書面報告。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具有確定案件成立 指導偵查活動的作用。根據公安部有關檔案規定,對於案情複雜的重大 特大刑事案件要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凡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都需填寫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二 ...

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06 7 30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現在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有一些變化,請哪位高人列出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我在網上查了很久只有一小部分。立案標準分為一般 重大和特別重大三類。一般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為 1 殺人案 故意殺人的。2 搶劫案 以暴力 脅迫或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

關於淺述美國民 刑事案件證明標準的差異

林紅平在這樣乙個訴訟 的時代,怎樣來設計乙個合理的訴訟制度和程式,在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秩序和正義的同時,又能較高效的完成訴訟任務是十分重要的。這需要我們對傳統的司法制度進行一定的變革和發展。在這種變革中,確立乙個科學的 便於操作的證明標準,便是訴訟當事人和司法機關必須解決的問題。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