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油部直接作業基本要求

2021-03-03 22:25:17 字數 4629 閱讀 2622

為了加強直接作業管理,進一步提高員工、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杜絕違章,確保作業安全,防止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根據中國石化相關檔案精神,結合煉油部實際情況,對煉油部現場直接作業提出以下相關要求。

一、 用火作業要求

1、根據公司用火管理制度嚴禁隨意降低用火作業等級。

2、用火作業前,由用火所在聯合裝置組織生產、裝置、安全及施工單位(承包商),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識別內容填入許可證內或將jha表作為附件。

3、每星期

二、三、四集中用火日外的用火實行公升級管理,即按其實際用火等級上公升一級申請,審批部門及批准人均按用火公升級後的用火等級進行審批。裝置停車大檢修及工程建設專案不實行集中用火日,但工程建設在生產區域內的技改專案無法和生產區域隔離的,按生產裝置用火要求執行。

4、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特級用火由用火聯合裝置提出申請,按公司《生產系統重大作業報告制度》的規定,提前三天辦理《安全環保系統重大作業報告單》,用火作業許可證必須與《安全環保系統重大作業報告單》中內容一致。

級查2)特級用火、一級用火由用火聯合裝置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生產、裝置部門的負責人審查合格,由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

(3)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聯合裝置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聯合裝置主管安全生產負責人簽發。

(4)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聯合裝置提出申請,報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5)「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塗改、代簽,應妥善保管。

(6)「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一聯簽發部門儲存,其他分別由用火作業人、用火監護人持有,另外一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5、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凡在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必須首先切斷物料**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人孔,通風換氣;開啟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開啟,並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後,方可用火。

(2)在正常執行生產區域內,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裝置、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3)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乙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能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4)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 不超過3天,**「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固定用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

(5)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時效不得得跨越廠休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及上級部門發文要求控制用火的時間內不准用火。確屬嚴重危及安全生產所必須進行的搶修用火按重大作業上報,作特級用火辦理。

(6)用火作業開始時間距可燃氣體與/或有毒氣體檢測分析時間超過1小時或用火過程中停頓超過1小時,必須重新進行用火分析。

(7)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裝置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應有分析資料,並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查和落實防火措施。當可燃氣體**下限大於4%時,分析檢測資料小於0.5%為合格;可燃氣體**下限小於4%時,分析檢測資料小於0.

2%為合格。

(8)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時,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註明。

(9)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10)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並配備相應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11)在盛裝或輸送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有害介質或其他重要的執行裝置、容器、管線上進行焊接作業時,裝置管理部門必須對施工方案進行確認,對裝置、容器、管線進行測厚,並在用火許可證上寫明意見確認簽字(附測厚結果)。

(12)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有產權單位(外管網等)到另一基層單位所管轄區域施工用火,由產權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所在管轄區域基層單位領導審查會簽,並由雙方共同落實安全措施,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後,方可用火。

(13)用火點在相鄰裝置區旁15公尺內,對該裝置安全生產可能造成威脅時,該裝置領導要會簽「用火作業許可證」,採取必要措施,可加派監護人。

(14)用火作業區域用紅白隔離,明溝清理乾淨,地漏、窨井用石棉布或黃沙隔離;高空動火用三防布隔離,嚴禁火星掉落。

(15)氣瓶離動火點不小於10公尺,乙炔瓶與氧氣瓶間距不小於5公尺,若無法達到要求應採取隔離措施。

(16)在受限空間內進行用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17)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裝置、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戴可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18)特高空、聯絡不變區域動火監護人應配備對講機。

(19)涉及特殊原因無法落實以上措施時,相關人員根據作業現場情況從新進行危害分析,落實對應措施。

6、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

7、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8、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聯合裝置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監火時應穿戴明顯標誌(紅馬甲);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由監護人收回用火許可證,暫停用火。

9、監護人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並向上級報告。

10、用火結束,負責將施工作業現場的消防器材收回放置原處,並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驗收簽字,並收回作業人員的「用火作業許可證」,連同監護人本人一聯一起交審批部門。

11、用火作業分級

(1)特級用火作業

a、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裝置、管線。

b、在20點至次日8點期間的用火作業(

二、**用火區域除外)。

c、在執行裝置特危區域內的用火作業。

d、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用火作業。

(2)一級用火作業

a、正在執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幫浦房和機房。

b、工業汙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迴圈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

c、切出執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裝置管線。

d、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用火作業。

e、停工檢修並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儲罐的第一次物料管線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

a、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b、工藝系統管網。

c、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和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d、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裝置和管線。

e、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f、固體產品站台、倉庫、車庫等禁火區。

g、廠區主幹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3)**用火作業

在廠區內,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範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用火。

(4)固定用火區

在廠區內,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範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用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二、 登高作業要求

1、進行高處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並將安全措施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內。

2、進行15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時,應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見附件);凡經高處作業特殊培訓的崗位人員(架子工、供電線路外線工等)在正常巡檢路線進行正常高處檢查時的人員等不需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3、高處作業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4、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

(1)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應熟悉高處作業應知應會的知識,掌握操作技能。

(3)特級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體檢合格,每天作業前作業人員應進行身體檢查。

(4)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3、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式

(1)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應持有施工任務單,到聯合裝置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2)聯合裝置負責人,應對作業程式和安全措施(監護人)進行確認後,簽發「高處作業許可證」。

(3)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聯合裝置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高處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4)高處作業**由施工作業負責人及聯合裝置安全人員確認,由聯合裝置負責人簽發;特級高處作業由直屬單位安全部門確認,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領導簽發。

(5)高處作業完工後,在「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完工驗收欄中,聯合裝置現場安全人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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