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傷法律培訓

2021-03-04 09:52:50 字數 4669 閱讀 2522

**前需要收集的資料

應訴人員應當提前準備案件中的投保單及相關保險條款,投保單及保險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原則上應當作為證據向法庭舉證。

審查委託**手續是否齊全,委託**手續具體包括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營業執照影印件和組織機構**影印件。出具委託**手續的單位應當與原告《起訴狀》及法院《傳票》中載明的被告保險公司一致。

還需審查我司前期在本次保險事故中是否已經事先預付了相關賠款,如果有預付賠款則需調取相關預付款憑證作為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提交,庭審時應作「相應抵扣」的保險抗辨。

庭審要點

一般抗辯:

1、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核定,非醫保費用不屬於保險責任(必須提及);

2、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訴訟費不屬於保險責任(必須提及);

3、對於超出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劃分賠償責任;

4、對於未投保不計免賠率特約的,應當結合保險車輛事故責任扣除相應的免賠率(必須提及);

5、對於保險車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應當增加免賠率10%,該增加部分無論是否投保不計免賠率特約險均需扣除;

6、審核交通事故認定書及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證有效性,核實是否存在「無證駕駛」免責情形。行駛證主要審查發生事故時是否已按規定年檢,駕駛證主要審查發生事故時駕駛人是否取得駕駛資格以及準駕車型是否相符;對於營運車輛,還應審查營運證有效性;計程車還需審查客運服務證;特種車還需審查特種車操作證或上崗證等等;

7、對於受害人系農業戶籍的案件,無論其提供了多麼完整的證據材料證明其經常居住地在城鎮或主要生活**地為城鎮,保險抗辨一律作「按受害人農業戶籍性質即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相關賠償費用」之保險抗辯。

8、其他保險抗辨要點視案情具體情況由應訴人員決定,必要時可當庭請示相關人員後方可確認。

庭審中調解

1.應訴人員調解案件時,適用《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車險人傷理賠調解案件工作指引》。

2.所有的訴訟案件在收到材料後必須先聯絡原告方**人及三者,看原告方是否有調解意願,盡量達成庭前調解。

3.調解過程中,需注意在調解期間收集資料的完整性,利用調解期間盡量從對方處收集有利證據或獲取調查線索,對於調解不成,可在庭審舉證及質證期間維護公司利益。

4.應訴人員庭審中在核實屬於保險責任的前提下,可在醫核人員預核損的範圍內進行調解。

※調解必須考慮的因素:非醫保核減、責任比例、免賠率、城農標準等等。

※調解書中載明付款期限一般至少20日以上。

調解案件的基本要求

案件真實性無疑議案件進行調解的前提就是案件本身的真實性方面沒有任何問題。對於部分案件根據防滲漏系統或者案件處理人員經驗判斷為存疑案件,但實際並未取證到相關證據或者已經無法調查,經過合議也可以作為調解案件進行處理。

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案件中發生的事故必須屬於是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無責任除外事由的確實證據整個事故中不存在有證據證明的符合合同約定的責任除外事由,否則,就屬於拒賠案件,案件應當按照正常拒賠流程處理,即使客戶或者三者對此存在不同看法或者糾紛,也必須通過正常訴訟等救濟途徑進行相關處理。

損失專案確定,僅僅對金額存在爭議保險事故中的損失專案應該是明確,僅僅對於專案中涉及到金額存在著爭議,如核損金額、扣減金額等。

案件雖然未達到上述要求,但存在著法定情形,導致案件後續爭議可能面臨敗訴的部分地區法院自行規定了所謂審判指引,如部分中院甚至基層法院的會議紀要。雖然該類指引存在可能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情況,但是在目前我國司法環境下,司法救濟作為民事糾紛中最終救濟途徑,機構不遵照執行無疑將面臨法律風險。

庭後材料收集

應訴人員必須蒐集完整的訴訟材料以備理賠付款後結案。訴訟材料蒐集清單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原告方或受害人身份證、戶口簿影印件(必備);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其他事故證明(必備);

3、保險車輛有效行駛證及駕駛證影印件(行駛證需影印至年檢有效期),計程車還應提供客運服務證影印件,營運車輛應提供營運證,特種車應提供特種車操作證(必備);

4、醫療費發票及用藥清單(必備);

5、出院記錄/小結及診斷證明(必備);

6、相關法醫學司法鑑定報告及鑑定費發票(必備);

7、被扶養人身份證明(戶口簿影印件及公安機關證明);

8、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明、居委會證明等;

9、勞動合同、工資表等務工證明;

10、第三方評估定損報告及相關修理費發票等;

11、交通費、住宿費等相關費用票據;

12、死亡案件還需提供屍檢報告、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等。

※上述證據材料為必備材料,對於原告方提供的所有證據材料原則上必須全部影印,同時原件用相機拍照存檔備查。

※對於調解結案的案件,原則上應蒐集證據原件。

對於代收執行款的人民法院,應訴人員應當原則上蒐集法院的執行款賬戶,包括具體的戶名、開戶行、賬號。賬戶應當再三核對無誤後在案件審結後一併交保險公司理賠。法院執行款賬戶建議由法院直接提供並加蓋公章,應訴人員請勿自行摘抄。

對於賠償款項直接轉當事人的案件,應訴人員應當於庭審時蒐集當事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正反面)及銀行存摺(必須載明具體開戶名稱)影印件,相關個人賬戶資訊建議應訴人員請勿摘抄。

庭後執行

一審判決書下達後,應訴人員應當及時審查判決書的判決結果。對於判決明顯有誤或不公的,應當主動提出上訴,並在五個工作日內製作好《民事上訴狀》,蓋章並郵寄法院(市區直接送達)。

對於疑難案件或者是否上訴把握不准的,可以在簽收判決書之日起五日內報理賠經理(首席核賠人)審批。

二審的案件應盡可能的進行重新調查,力爭取得證據對上訴主張進行支援。二審庭審中應訴人員應該和訴訟案件管理崗及時聯絡,對能降低賠付的案件應調解結案。

對於決定上訴的案件,應訴人員應當及時通知財務部門繳納上訴費,立案後由應訴人員開具正式上訴費發票附卷。上訴案件的上訴費發票必須附卷,由應訴人員負責蒐集。調解減半收取上訴費的,應訴人員應當負責退費事宜。

對於判決合理案件,在核實其他當事人無上訴情形下,應當在簽收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製作好《結案審批表》後轉核損理算環節。應訴人員應及時催促理算、核賠,必須要在判決明確規定的履行期內支付該保險賠款。

傷者農村城鎮標準的認定

**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2005)民他字第25號 》相關規定:

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羅金會等五人與雲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

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注:202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發該覆函予全國各地高階法院,參照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現已基本參照為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於城鎮的,可認定按照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進行核損。

醫療費非醫保部分的扣減

最高院的司法意見方向最高法《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

「第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造**身**的,對於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外的醫療專案支出,,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無證、酒駕及故意導致交通事故交強險賠償的問題

交強險和商業險合併審理的問題

交強險分項限額問題

未投保交強險車輛出險的問題

死亡三者為無名氏時如何賠償的問題

主掛車中掛車無需投保交強險的問題

保險公司履行說明義務問題

司法解釋實施後的幾個問題

無證、酒駕及故意導致交通事故交強險賠償的問題

1、 無證、酒駕及故意引起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對於第三人方請求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可以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墊付。 2、必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即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2萬元限額內承擔墊付的責任,但對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受害人如已經從侵權人處獲得賠償的,任何一方都無權再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對無證、酒駕及故意等情形下賠付交強險後必須注意追償權行使問題 1、上述情形下的責任承擔後,保險公司具有追償權,追償權的行使物件為侵權人。此處的「侵權人」包括駕駛人和被保險人,具體範圍界定以司法解釋第一部分「關於責任主體的認定」予以確定。 2、此類案件的追償訴訟,建議將被保險機動車的駕駛人、法定登記車主、被保險人等列為共同被告。

3、追償訴訟啟動時,需要對被保險機動車進行訴訟保全。 4、追償訴訟時效,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為兩年。

交強險分項限額問題

1、對於法院受理並對交強險和商業險進行合併審理的情況,在程式上已無需再進行抗辯或者上訴。

2、對於部分案件受害人在訴訟請求中並未主張商業三者險的,應訴人員應當依據解釋規定,提出「根據不告不理原則商業三者險不應合併審理」的抗辯。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也作了相關規定。

1、前期總公司已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分項限額能否突破的答覆》【(2012)民一他字第17號】的通知,內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對於各地曾經屢屢出現的交強險不分項判決案件,請各級機構應訴人員與當地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審判庭的主管人員進行溝通,如溝通無效,需要對此類案件進行上訴或者申請再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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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全國各省人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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