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何調查取證

2021-03-04 09:52:50 字數 2251 閱讀 3833

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是律師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是指律師在承辦刑事案件過程中,調取、收集、核實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等證據材料的權利。

現行《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高法解釋》)對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一款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第二款規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若干規定》第15條對前述第一款規定進一步明確化:

「對於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准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高法解釋》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第43條規定:「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准許,並簽發准許調查書」。

44條規定:「辯護律師向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因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45條規定:

「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辯護律師不宜或者不能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並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

從以上有關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的偵查權和調查權相比,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有以下特點:

1、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具有法律強制性。我國刑訴法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從規定「應當如實提供證據」的內容來看,講的是公、檢、法人員的調查取證有強制性。沒有規定律師有強制取證權。

律師的調查取證行為只是一種帶有訪問性質的活動,不具有強制性。

2、律師的刑事調查取證權偏重於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收集。依照法律職責,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應當尋找和收集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這樣容易混淆律師的抗辯職責,而充當了公訴人的角色,律師應當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理由。

3、律師調查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律師調查取得的證據不能直接作為法庭定案的依據,必須在法庭調查過程中,經過詢問證人、雙方當事人質證等環節後,才能確定其證據效力。

律師在審前階段的證據調查包括查閱卷宗材料、會見被告人、調查訪問以及參與法庭調查,其中有效的行使調查請求權是律師證據調查的必要手段。刑辯律師的證據調查是律師業務基本技能,必須講究證據調查的藝術和技巧。

1、關於在審前程式中如何查閱卷宗材料的問題

刑訴法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材料」。這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第一次接觸到本案的卷宗材料,也是律師全面了解案情,決定調查方向的最重要的環節。

但依照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外,其他公訴案件要求「起訴書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而且依照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所謂「主要證據」指的是「定罪的證據」,由此看來,辯護律師能夠接觸的卷宗材料也是不全面的,特別是那些對被告人量刑有重要影響的證據,律師在卷宗中幾乎無法看到。鑑於上述情況,律師在查閱卷宗材料時主要應把握以下幾點:

①對起訴書的審查。重點審查起訴指控犯什麼罪、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後果等,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節的輕重、有無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有無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審查起訴書所引用法律條文是否得當等。

②對證據目錄及證人名單的審查。律師查閱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可以對案件的證據體系及證據種類有個大概的了解,並核對已經移送的「主要證據」材料與尚未移送的證據材料證明案件事實的相互關係。通過檢察機關對證人名單的例舉了解其他證人對本案事實的證明作用,並通過會見被告人了解這些證據及證人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調查與收集工作下一步如何展開。

③對主要證據影印件及**的審查。通過審查主要證據了解本案中對被告人定罪的證據是否充分、確實,哪些證據存在疑點和矛盾,以便分類排除,哪些證據需要立即調查核實,哪些證據需要會見被告人來了解,哪些證據需要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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