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房地產抵押合同b

2021-03-04 09:46:00 字數 3711 閱讀 7404

抵押合同(第三人為抵押人)

抵押權人(全稱

抵押人(全稱):(123

為了確保抵押權人與下稱債務人)於年月日簽訂的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願為抵押權人按主合同與債務人形成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本金數額

本金數額(幣種及大寫金額)為人民幣

第二條抵押擔保的範圍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處置費、過戶費等抵押權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設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詳見附件中的抵押物清單,該抵押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抵押物暫作價(幣種及大寫金額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為準。

第四條抵押人承諾

1、抵押人已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授權。

2、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無爭議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轉讓。

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

5、抵押人如實告知拖欠稅款、抵押物建設工程價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已設定抵押、已出租等情況。

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徵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7、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2)抵押人改變資本結構或者經營體制,包括但不限於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分立、合資、資產轉讓等;

(3)抵押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申請破產、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請破產、重整;

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第五條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物、分離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和權利。

第六條抵押物的佔管

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抵押人佔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義務。抵押權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作出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以轉讓、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3、抵押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被徵收、被徵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4、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七條抵押物的保險

1、抵押人應根據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有關保險,並指定抵押權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據原件交與抵押權人保管。

2、保險費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應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並履行保險合同(含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下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抵押期間,抵押人未按約繳付保險費或者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的,抵押權人有權代為墊付或者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相關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3、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單方或者與保險人協商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不得放棄保險金請求權或者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4、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抵押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及抵押權人,並負責索賠事宜。抵押人未及時通知或者索賠,造成抵押權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抵押登記

1、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後五日內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檔案或者其他權利證書由抵押權人佔管。

2、抵押期間,如需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抵押人應及時到有關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3、抵押期間,抵押權人依本合同約定轉讓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協助抵押權人、受讓人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抵押權的轉讓

抵押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有權不轉讓相應的抵押權。

第十條抵押權的實現

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並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權的,抵押權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於歸還本金、利息、違約金、複利或者費用等:

(1)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期限屆滿」包括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抵押權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主合同的約定宣布主合同項下債權提前到期的情形;

(2)債務人、抵押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3)債務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4)債務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

(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6)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徵用;

(7)抵押人未按抵押權人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8)抵押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

(9)其他嚴重影響抵押權實現的情形。

2、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物的擔保的(含債務人自身提供物的擔保),抵押權人有權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

3、抵押人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債務人同時為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提供物的擔保,抵押權人放棄該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抵押人同意繼續按本合同約定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抵押擔保。「該擔保物權」是指債務人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物的擔保所形成的擔保物權。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抵押人不履行合同義務,造成抵押權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抵押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按本合同所擔保主債權本金數額的 %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造成抵押權人損失的,應同時給予全額賠償:

(1)未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權;

(2)未如實告知拖欠稅款、抵押物建設工程款等款項,以及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異議、已設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

(3)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4)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擅自處分抵押物;

(5)未按抵押權人要求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6)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者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行為。

第十二條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登記、評估、保險、鑑定、公證、提存等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各方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第 (2) 種方式解決:

(1)訴訟。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仲裁。因本合同發生任何糾紛,均提交清遠仲裁委員會在東莞仲裁解決,因仲裁所發生的仲裁費、律師費等費用均由敗訴方承擔。

在訴訟或者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四條其他事項

1、抵押人已收到並閱知所擔保的主合同。

第十五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抵押權人份,抵押人各份,

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條提示

抵押權人已提請抵押人注意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抵押權人(簽章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權**人

抵押人(簽章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權**人或者授權**人

簽約日期: 年月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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