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旅行社責任保險條款

2021-03-04 09:39:17 字數 4446 閱讀 7795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

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條款由總則、基本險、列明風險特約保險、緊急救援保險和通用條款組成。投保人可根據險別選擇投保,也可以同時投保。

第三條基本險、列明風險特約保險和緊急救援保險的約定適用於各自部分,總則和通用條款的約定適用於整個保險合同。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項下承擔的保險責任以保險單載明的相應部分責任限額為限。

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登記註冊、合法經營的旅行社,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一部分基本險

保險責任

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從事旅行社經營活動時,因疏忽或過失造成被保險人接待的境內外旅遊者(以下簡稱「旅遊者」)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七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雷擊、暴雨、洪水、海嘯、火山爆發、地下火、龍捲風、暴風等自然災害;

(二)旅遊者的犯罪或自身疾病;

(三)旅遊者不服從旅遊區或旅遊團管理規定;

(四)被保險人的旅遊服務質量未達到國家、行業或合同規定的標準;

(五)既不提供全陪或領隊,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遊活動。

第八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

(二)發生未經公安部門認定或無外來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所導致財產的損失;

(三)因保險責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間接損失;

(四)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五)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條下列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金銀、首飾、珠寶、文物、軟體、資料、現金、信用卡、票據、單證、有價**、檔案、賬冊、技術資料及其他不易鑑定價值財產的丟失和損壞。

第十條旅遊者從事下列活動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賽車、賽馬、攀崖、滑翔、探險性漂流、潛水、滑雪、滑板、跳傘、熱氣球、綁緊跳、衝浪等高風險活動。

第十一條保險責任範圍內,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低於或等於免賠額的事故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

第十二條責任限額包括每人人身**責任限額、每人財產損失責任限額、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年度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但每人人身**責任限額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四萬元。

第十三條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付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旅遊合同、旅遊團成員清單、保險單正本、事故證明書、損失清單、判決、裁定、裁決或調解書、由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十六條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旅遊者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於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人人身**和財產損失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人人身**責任限額和每人財產損失責任限額;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進行賠償,但對於人身**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

第十八條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第十七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計算。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於保險費10%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並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照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保險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第二部分列明風險特約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二十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接待的境內外旅遊者在旅行過程中發生下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乘坐被保險人租用或自有的、從事合法客運的交通工具時發生交通事故;

(二)雷擊、颱風、龍捲風、暴風、暴雨、洪水、海嘯、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因食用被保險人提供或安排的餐飲發生食物中毒。

第二十一條旅遊者在旅行過程中發生上條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身故、殘疾、支付醫療費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負責賠償:

(一)旅遊者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直接導致身故的,賠償金額為保險單載明的每人人身**責任限額。

旅遊者身故前保險人已根據本條第(二)項約定支付殘疾賠償金的,賠償金額為每人人身**責任限額扣除已支付賠償後的餘額。

(二)旅遊者因遭受保險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直接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保險賠償比例表》(簡稱《賠償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賠償金額為保險人按該表所列賠償比例乘以每人人身**責任限額。如在180日內**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進行賠償。

1.旅遊者因同一保險事故導致《賠償比例表》一項以上殘疾時,賠償金額為各項殘疾所對應的賠償金額之和,以每人人身**責任限額為限。但不同殘疾專案屬於同一肢時,僅賠償其中一項殘疾所對應的賠償金額;如殘疾專案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賠償其中比例較高一項殘疾所對應的賠償金額。

2.旅遊者本次保險事故所致殘疾,如合併原有殘疾後,可領取《賠償比例表》所列較嚴重專案的殘疾賠償金的,保險人按較嚴重的專案支付殘疾賠償金,但應扣除以前已支付的殘疾賠償金,或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對應於《賠償比例表》所列專案的殘疾賠償金。

(三)在境外發生保險事故的旅遊者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到醫院進行**,保險人按下列約定對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90日內發生的醫療及看護費用負責賠償:

1. 在境外公立醫療機構接受**而發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保險人在扣除每人1000元人民幣免賠後,在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的範圍內按80%比例進行賠償。

2. 在境內縣級以上(含縣級),保險人在扣除每人100元免賠額後,在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的範圍內按80%比例進行賠償。

3. 保險期間屆滿時旅遊者**仍未結束的,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期限可按下列情況延長:門診**者,自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最多延長15日;住院**者,自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長60日。

但任何情況下,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期間不能超過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90日。

4. 符合第1、第2或第3項條件住院**,經醫生認定,確需他人看護的,保險人對且僅對其一名看護人的食宿費在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範圍內按以下標準給付看護保險金:境內**每天限額50元,境外**每天限額150元人民幣,最長給付30天。

5. 對每一旅遊者一次或者累計賠付的醫療和看護費用達到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時,本保險合同項下對該旅遊者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二十二條旅遊者在下列期間內遭受保險事故導致身故、殘疾或支付醫療費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旅遊者因酗酒或受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二)旅遊者駕駛交通工具期間;

(三)旅遊者不服從旅遊區或旅遊團管理規定;

(四)既不提供全陪或領隊,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遊活動。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旅遊者支出醫療費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旅遊者洗牙、潔齒、驗光、心理**、裝配假牙、假眼、假肢或者助聽器等;

(二)旅遊者健康護理等非**性行為;

(三)旅遊者以家庭病床、掛床形式**;

(四)旅遊者一般性體格檢查、健康檢查、療養或****。

保險責任起迄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承擔本部分項下保險責任的期間為被保險人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約定的旅行時間,自旅遊團集中之時開始,至旅遊團解散之時截止。

責任限額

第二十五條責任限額分為每人人身**責任限額和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但境內旅遊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不超過人民幣兩萬元,境外旅遊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不超過人民幣四萬元。

工傷責任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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