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

2021-03-04 09:24:14 字數 4688 閱讀 8123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

經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一致,對於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境內,不包括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保險人按照主險條款規定負責賠償。

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茲經合同雙方同意,鑑於被保險人已繳付附加保險費,本保險擴充套件承保被保險人之雇員食用被保險人提供工作餐時的受傷及死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此種傷害或死亡應被視為雇員在受僱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茲經合同雙方同意,鑑於被保險人已繳付附加保險費,本保險擴充套件承保由於被保險人組織的運動、社會、文娛等活動而引起的對雇員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茲經合同雙方同意,本條款擴充套件承保被保險人因其雇員嚴重受傷,為緊急運送至最近最合適的醫院以挽救其生命所支付的緊急運輸費用。

但是,保險人在本條款項下的賠償責任每位雇員不得超過保險期間內累計不得超過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均不變。

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茲經合同雙方同意,如果在特殊的天氣條件下,被保險人的任何雇員應被保險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點的途中或從工作地點直接返家的途中受傷或死亡,此種受傷或死亡在本保險單中應視為在受僱過程中發生。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均不變。

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茲經合同雙方同意,本保險擴充套件負責被保險人常住中國的董事及非體力勞動雇員因公出國(中國以外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被僱傭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職業病引起人身**,被保險人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均不變。

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茲經合同雙方同意,本保險擴充套件負責,被保險人常住中國的董事及非體力勞動雇員因公出國(中國以外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但不包括美國及加拿大),在僱傭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職業病引起人身**,被保險人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均不變。

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茲經合同雙方同意,如果被保險人的任何雇員在被保險場所就餐時受傷或死亡,此種傷害或死亡應被視為在受僱過程中發生。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均不變。

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茲經合同雙方同意,被保險人的任何雇員應被保險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點的途中或從工作地點直接返家的途中受傷或死亡,此種受傷或死亡在本保險單中應視為在受僱過程中發生。

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均不變。

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茲經合同雙方同意,本保險單的承保時間範圍擴充套件至保險期間內全天24小時,而不論是否在工作期間。被保險人之雇員在此期間因意外事故而導致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或自人身傷害發生之日起在180個日內發生死亡),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限額為限。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均不變。

除外責任:

本保單對以下原因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之雇員死亡或人身傷害不負賠償責任:

1. 戰爭、戰亂、反叛、罷工、**、動亂以及核輻射等;

2. 疾病、傳染病、生育、懷孕、醫療以及手術等;

3. 故意自殘、自殺以及因藥物或酒精導致的犯罪或失常行為;

4. 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錯亂以及高危險運動;

高風險運動包括但不僅限於:

-航空飛行,乘坐民航飛機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潛水活動;

-足球,以業餘身份參加除外;

-滑翔運動;

-冰上曲棍球;

-電單車競賽;

-駕駛或乘坐50cc以上電單車;

-登山、攀岩、攀崖;

-跳傘;

-地穴探險;

-汽車競賽;

-以運動為職業;

-出於商業目的使用木製家具機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競技;

-冬季運動,冰上溜石活動和溜冰除外;

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茲經合同雙方同意,本保險單的承保時間範圍擴充套件至保險期間內全天24小時,而不論是否在工作期間。被保險人之雇員在此期間因意外事故而導致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或自傷殘發生之日起在180個日內發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醫藥費用(社保範圍內用藥),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限額為限。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均不變。

除外責任:

本保單對以下原因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之雇員死亡或人身傷害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戰亂、反叛、罷工、**、動亂以及核輻射等;

(2)疾病、傳染病、生育、懷孕、醫療以及手術等;

(3)故意自殘、自殺以及因藥物或酒精導致的犯罪或失常行為;

(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錯亂以及高危險運動;

高風險運動包括但不僅限於:

-航空飛行,乘坐民航飛機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潛水活動;

-足球,以業餘身份參加除外;

-滑翔運動;

-冰上曲棍球;

-電單車競賽;

-駕駛或乘坐50cc以上電單車;

-登山、攀岩、攀崖;

-跳傘;

-地穴探險;

-汽車競賽;

-以運動為職業;

-出於商業目的使用木製家具機器;

-滑水、跳水及水上競技;

-冬季運動,冰上溜石活動和溜冰除外;

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本附加險條款附加於主險條款上並構成保險條款之一部份,倘投保單上未載明包括本附加險條款,則本附加險條款將作無效。如主險條款與本附加險條款互有衝突,則以後者為準。

定義「損害」是指被保險人的雇員於本保險單保險期間內因其從事與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

「疾病」是指被保雇員於本保險單保險期間自起始日起第三十天以後(不包括第三十天)所罹患或感染之病症,但不包括本附加險條款生效前十二個月內曾接受或曾被醫生建議接受醫藥**、診斷輔導、醫療意見、處方之任何疾病。「原發病症」不屬於「疾病」,但是,被保雇員罹患此原發病症時已在本附加險條款下連續承保十二個月以上的,應被視為「疾病」。

「原發病症」指在保險單保險期間起始日前12個月內現存的任何疾病及其他症狀,包括:

(1)病症出現徵兆、而正常情況下被保雇員應去接受診斷、護理及**;

(2)已接受或被推薦接受醫生諮詢或**。

「醫生」是指於被保雇員接受診斷輔導、醫療意見、處方或手術之地區內,合法註冊且具備醫治被保雇員所罹患或感染的病症的資格的醫生,「醫生」不能為被保雇員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

「醫院」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機構:

(1)擁有合法經營醫院之牌照;

(2)設立之主要目的為向受傷及病人提供留院**及照顧;

(3)有合法註冊專業**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時之護理服務;

(4)任何時間均有合法註冊之駐院「醫生」駐診,提供醫療服務;

(5)具有系統性診斷程式及完善之外科手術裝置;

(6)非主要作為診所、護理、休養、靜養或酒、戒毒等或類似之醫療機構。

「留醫日數」是指「醫院」計算被保雇員總住房費用時所用的住院日數。

保險責任

第一條每日住院現金保障

如果被保雇員於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損害或罹患疾病而須入住醫院,並由醫生診治及照顧,保險人將按雇員的實際留醫日數乘以每日每日人民幣六十元賠償給被保雇員,但最高賠償天數以365日為限。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條提供住院證明

被保雇員出院時應自費取得該醫院正式帳單及收據,由被保險人填妥保險人提供的索賠**,連同被保雇員的住院證明檔案,於出院後盡快遞交保險人。

責任免除

第三條主險項下的各項除外責任仍適用於本附加險。與此同時,以下疾病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a.懷孕、流產或分娩;

b.精神病或精神**、酒精中毒、濫用/誤服藥物;

c.腰椎間盤突出症;

d.屈光不正;

e.美容手術及外科整形手術,或任何非必要之手術引起的後果,或天生畸形;

f.一般牙齒**或手術,但由意外所因之者除外;

g.一般體格檢查、療養、特別護理或靜養;

h.扁桃腺、疝氣、女性***官之疾病等**或外科手術,但被保雇員在本附加險條款持續有效達120天以後接受上述**或外科手術者不在此限;

i.原發病症。

責任限額

第四條如果損害或疾病所需的醫療費用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而可以有所補償,或可以從其他福利計畫或任何醫療保險計畫取得部分或全部賠償,保險人對這次人身傷害或疾病僅負責賠償剩餘之部分。

本附加險條款附加於主險條款上並構成保險條款之一部份,倘投保單上未載明包括本附加險條款,則本附加險條款將作無效。如主險條款與本附加險條款互有衝突,則以後者為準。

定義「損害」是指被保險人的雇員於本保險單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

「醫生」是指於被保雇員接受診斷輔導、醫療意見、處方或手術之地區內,合法註冊且具備醫治被保雇員所罹患或感染的病症的資格的醫生,「醫生」不能為被保雇員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

「醫院」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機構:

(1)擁有合法經營醫院之牌照;

(2)設立之主要目的為向受傷及病人提供留院**及照顧;

(3)有合法註冊專業**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時之護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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