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保險物件
第一條凡各類大、中、小學及技工、中等專業學校學生,身體健康,能正常參加日常學習者都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學校向本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
第二章保險期限
第二條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零時起到期滿日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保險金額
第三條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伍萬元。
第四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內死亡或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殘廢的,本公司依照《人身保險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標準》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於一次或多次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均按第四條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累計給付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累計給付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五章除外責任
第六條由於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自殺、犯罪、毆鬥、酒醉;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三、戰爭或軍事行為;
四、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情事。
第六章保險費
第七條每千元保險金額保險費為壹元。
第七章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八條投保時,以學校為單位,填寫投保單乙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本公司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
第九條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應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按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本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退學,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本公司均不負保險責任,但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一條投保單位應在約定起保日前一次繳清保險費。
第八章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疾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並提供下列單證:
一、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二、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三、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時,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殘疾程度證明。
本公司接到申請後,經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事故發生日起經過兩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九章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教職員工可參照辦理保險。
第十四條本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的並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平安學生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 以下簡稱 本合同 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 投保單 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檔案 合法有效的宣告 批註 附貼批單 其他書面協議構成。第二條保險物件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參加學習的各類大 中 小學及中等專業學校全日制在冊學生,均可成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
平安學生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總則o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 投保單 保險單 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o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為身體健康 能正常參加學習的各類大 中 小學及中等專業學校全日制在冊學生。o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 對被保險...
平安學生幼兒補充住院醫療保險條款
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 投保單 保險單 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第二條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為身體健康,能正常參加學習 且已加入少兒醫療保險或學生醫療保險等社會醫療保險的各類大 中 小學及中等專業學校全日制在冊學生。第三條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