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2021-03-20 23:49:02 字數 3826 閱讀 5236

附件12

天平汽車保險股份****

總則第一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稱:本合同)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稱:本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合同所稱保險車輛是指在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但不包括該車輛出廠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裝置。

第三條本合同所稱第三者是指意外事故中的受害人,但被保險人及保險車輛車上人員除外。

第四條本合同所稱被保險人包括保險車輛所有人及經保險車輛所有人許可使用、管理保險車輛的其他人。

第五條本合同所稱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車保險股份****。

保險責任

第六條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財產直接損毀的,對第三者的以下人身**和財產損失中(以下稱:第三者損失,第三者損失不包括超出相關法律及本合同規定的賠償範圍、專案、標準的損失部分。)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照相關法律和本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金額中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

(二)醫療費用賠償金額中超過人民幣8000元的部分;

(三)財產損失賠償金額中超過人民幣2000元的部分。

第七條被保險人因使用保險車輛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財產直接損毀而被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對被保險人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費用(以下稱:法律費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八條應當由事故的其他責任方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的部分(以下稱:交強險賠付),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第九條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和財產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海嘯;

(二)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行政行為、司法行為;

(三)核反應、核汙染、核輻射;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五)受害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條發生事故時,保險車輛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取得駕駛證或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或駕駛證被依法扣留的;

(三)乙個記分週期內記分達12分的;

(四)飲酒後或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品後駕車的;

(五)未經被保險人允許駕車的;

(六)利用保險車輛故意犯罪的;

(七)肇事逃逸。

第十一條發生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未辦理註冊登記的;

(二)在規定檢驗期限內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

(三)已達到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的;

(四)保險車輛處在競賽、檢測、修理、扣押、徵用、沒收期間的;

(五)保險車輛被盜搶后,處在被保險人對其失去掌控期間的。

第十二條下列人身**、損失及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本身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保險車輛車上人員的人身**及財產損失;

(四)任何精神損害賠償;

(五)任何財產的貶值損失;

(六)使用保險車輛造成環境汙染而導致的損失;

(七)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賠償限額

第十三條本公司對每次事故承擔的本條款第

六、七條規定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單約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保險期間及保險費

第十四條除非另有約定,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不足一年的按保險監管部門核准的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駕駛人的駕駛證、保險車輛行駛證、事故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損失清單、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材料。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提供事故調解書,如經法院判決、調解的,還應當提供判決書、調解書。

第十六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對其他事故當事人做出承諾或欲與其和解、調解的,本公司有權重新審核,對超出本合同賠償範圍的部分,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本公司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或者由事故當事人依法自行協商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按以下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100%;

保險車輛駕駛人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保險車輛駕駛人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保險車輛駕駛人不負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0。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發生一種情形,另增加5%的絕對免賠率。

(一) 保險車輛載物超過其核定載質量30%的;

(二) 保險車輛駛出保險單約定的行駛區域的;

(三) 駕駛人為非保險單指定駕駛人的。

個人所有的非營運客車在五

一、十一及春節長假期間駛出保險單約定的行駛區域的,不受本條第(二)款的限制。

第十九條對本條款第六條規定的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下稱:第三者責任),本公司按以下規定核定:

第三者責任=(第三者損失-交強險賠付)×事故責任比例

第二十條對本條款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本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本公司按以下規定核定賠償:

(一)如(第三者責任+法律費用)小於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則

核定賠款=(第三者責任+法律費用)×(1-絕對免賠率之和)

(二)如(第三者責任+法律費用)大於、等於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則

核定賠款=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絕對免賠率之和)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後,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本合同雙方確認後,本公司在10天內一次性賠償結案。本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後,被保險人又就同一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本公司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三條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本公司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按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保險車輛轉讓、變更使用性質、改裝或由於其他原因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發生變化的,被保險人應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否則,對因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並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並及時(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則,對因此而導致的損失擴大部分以及本公司無法核查的損失,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的解除與變更

(一)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將退還其實際支付的保險費,但投保人應當向本公司支付手續費,手續費為保險單載明合計保險費的5%。

(二)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保險監管部門批覆的標準退還其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一、死亡傷殘賠償金額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醫療費用賠償金額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費、整容費、營養費。

三、五一、十一及春節長假期間分別是指:

1.五一長假期間:每年的五月一日至五月七日;

2.十一長假期間:每年的十月一日至十月七日;

3.春節長假期間:每年的農曆初一至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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