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工作制度彙編重點

2021-03-04 09:37:23 字數 5212 閱讀 363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是學生為增長知識,鍛鍊能力,豐富和活躍課餘文化生活,自願組織起來的群眾性團體。為加強對學生社團的管理和指導,依據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團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紀律和其他有關規定,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社團活動應遵循既要發揚民主,又要加強紀律;既要活躍氣氛又要保證秩序的原則,保證社團健康發展。

第三條社團的歸口指導單位是校團委,社團必須接受校團委的管理和指導。校團委設定學生社團聯合會具體負責全校學生社團的管理和指導工作。各學院團總支對掛靠在本院或由本院學生擔任負責人的社團也應給予必要指導。

第四條社團成員應是我校正式註冊登記的學生。

第二章社團成立

第五條社團發起創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名以上學生聯合發起創立,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有籌備組專門負責籌建事宜;

(三)有至少一名指導教師;

(四)有規範完備的章程,章程應包括如下內容:

1、社團名稱

2、社團類別(全校社團分為六大類:學術科技、文學藝術、社會實踐、志願服務、體育競技)

3、社團宗旨

4、主要任務

5、活動內容或範圍

6、組織機構及產生辦法

7、社團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8、負責人產生及罷免程式

9、經費**及財務制度

10、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有以社團形式開展活動之必要。

第六條社團成立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由籌備組主要負責人持所在學院團總支介紹信到校團委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申請報告、章程(草案)、負責人簡歷和發起人名單;

(二)經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初步審核後,由籌備組負責人到校學生社團聯合會領取並填寫《鹽城工學院學生社團審批表 》和《鹽城工學院學生社團負責人情況登記表》各一式兩份,履行正式審批手續。

(三)經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全面審核,由校團委確認印發批文,批准社團正式成立。《鹽城工學院學生社團審批表》和《鹽城工學院學生社團負責人情況登記表》一式兩份,分別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有關社團留存。

(四)社團以公告或公開會議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條社團組織方式和機構設定由各社團提出方案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同意後實施,社團成員情況填寫《鹽城工學院學生社團「會員註冊」統計表》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備案。

第八條社團負責人從本社團中選舉產生擬任名單,填寫《鹽城工學院學生社團負責人情況登記表》,經社團指導老師、所在學院團總支、社團掛靠單位同意,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認可產生。

社團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我校正式註冊的學生,由所在學院團總支負責人簽字同意;

(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校規校紀,熱心社會工作,願為同學服務;

(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成績優良,德智體全面發展,在班級有一定群眾基礎。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社團負責人:

(一)有兩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

(二)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者;

(三)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歸口指導單位撤職的社團負責人;

(四)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團原負責人或主要成員;

(五)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九條社團名稱必須體現社團宗旨,不得使用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形象的名稱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稱。

第十條社團在徵得校團委同意後,可聘請若干政策水平較高、學術造詣較深或在某方面有專長、關心學生社團活動的專家、學者或教師,擔任指導教師、顧問或名譽社長(會長)。

第十一條社團在徵得校團委同意後,可自備各種形狀的藝術圖章或其它標誌,以便開展工作。社團不得刻製任何公章。

第三章社團活動

第十三條社團在舉辦活動之前,必須填寫《鹽城工學院學生社團活動審批表》、《活動方案》、《鹽城工學院學生社團活動經費預算表》並提交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經批准後方可開展活動。未經批准,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社團活動。活動結束後,社團負責人必須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進行書面總結匯報。

第十五條社團與校外其他單位或團體聯合開展「跨校活動」或與校內其它部門聯合開展「跨部門活動」,必須事先徵得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同意,並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鹽城工學院學生社團活動審批表》、《活動方案》、《鹽城工學院學生社團活動經費預算表》、合作單位證明材料,由校團委報學校同意或與有關部門協商同意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二十一條社團舉辦出遊、社會實踐、考察等大型校外活動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社團須在活動舉行乙個月之前,提交活動申請報告。活動申請須經指導老師、社團負責人所在學院團總支、社團掛靠單位審核簽字後,報校團委批准。

(二)經批准後,必要情況下由校團委監督該社**置集體保險,並與每位活動參加者個人簽訂《安全免責協議書》,方可開展活動。

(三)活動結束後一周內,社團必須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報送書面的活動總結(含財務報告)。

第二十二條社團張貼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社團公開張貼的各種布告、通知、海報、啟事、廣告和宣傳品等,應向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申報,經批准後,張貼在校內指定的布告欄上,不得在建築物的門、牆和樹木、電線桿上張貼。

(二)張貼物須內容真實、字跡端正、紙張整潔,必須署社團正式名稱,以示負責和方便聯絡工作。

(三)嚴禁張貼未經批准的各種活動的通知、海報、廣告等,嚴禁使用不文明的文字、圖畫、標誌。

第四章社團財務

第二十九條社團財產為社團集體所有,社團負責人或其它成員不得隨意處理和占有。社團解散時,其財產歸屬由校團委負責處理。

第五章社團管理

第三十一條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每週召集社團簽到,並定期召開社團負責人例會。各社團負責人必須按時參加,對無故不簽到或者不參加例會者,該社團取消當年「最佳(示範)社團」、「十佳社團」評選資格,該社團負責人取消當年「十佳社團負責人」、「優秀社團幹部」的參評資格,同時,校團委對社團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直至暫停該社團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社團每學期開學後三周內到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履行學期註冊手續,並同時提交上學期工作總結和本學期工作計畫。在履行學期註冊手續前,社團必須完成會員學期註冊工作,並填寫《鹽城工學院學生社團「會員註冊」統計表》報校團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校團委每年組織評選「最佳(示範)社團」「十佳社團」、「優秀社團活動」、 「十佳社團負責人」、「優秀社團幹部」、「優秀會員」等,給予表彰獎勵。獎勵方式:通報表彰、頒發榮譽證書、在團委**和團建刊物專題宣傳、給予獲獎社團專案資助和其他方式支援。

第三十六條在社團活動中表現突出、成績明顯的社團負責人或社團主要成員,校團委予以獎勵,並通報所在學院進行表揚,無不及格課程的可以由校團委向學校推薦並授予「社會工作單項獎學金」。

第三十七條校團委對違反規定的社團,給予如下處分: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暫停活動進行限期整頓、取締。

第三十八條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校團委可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限期整頓直至取締。

(一)無正式負責人或組織機構;

(二)活動範圍和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相違背;

(三)不接受學校有關部門的管理和指導;

(四)財務出現較大差錯和混亂;

(五)骨幹成員有嚴重違反國法和校紀的行為;

(六)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

(七)會員數量連續三個學期遞減;

(八)出現應予停止活動、進行整頓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九條社團嚴重違反規定,對該社團負責人及其它負有責任的成員,由校團委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取消當年校團委組織的一切評優活動的參評資格。對有嚴重錯誤的團員同學,校團委可以給予團紀處分,必要情況下校團委還可報請學校對違反規定的同學予以校紀處分。

第四十條在社團活動中違反規定受到團紀或校紀處分的學生,由所在社團開除其會員資格。同時,未經校團委同意,不得重新加入任何社團和參加社團活動。

第六章社團解散

第四十一條社團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解散時,可以自行解散,並報校團委備案。

第四十二條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校團委可以將其取締:

(一)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嚴重違犯校規校紀、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二)背離社團活動宗旨,影響惡劣;

(三)成員人數不足10人;

(四)連續兩個學期未進行正常活動,機構處於癱瘓狀態;

(五)盜用歸口指導單位或其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

(六)被責令停止活動進行限期整頓後,未按要求進行整改;

(七)社團出現其它應予取締的情形。

二、獎項及說明

1、社團獎

(1)「最佳(示範)社團」(3個):每兩年評選一次,為社團評比中的最高獎項,在連續兩年獲得「十佳社團」稱號的學生社團中產生,頒發給在校園文化生活中有傑出貢獻和積極影響的社團。

(2)「十佳社團」(10個):每年評選一次,頒發給當年成績顯著、廣受歡迎的社團。

(3)單項獎:(各1-3個)

①「最佳社團活動」:每年評選一次,頒給在當年組織活動新穎、有序、精彩的社團。

②「最佳社團刊物」:每年評選一次,頒給優秀的社團刊物。

③「優秀管理獎」:每年評選一次,頒發給管理方法得當,社團凝聚力強,在該年度活動中有突出表現的社團。

④「進步創新獎」:每年評選一次,頒發給當年活動組織、社團發展有明顯進步的社團。

三、社團獎評獎標準

2、社團獎具體要求

(1)最佳(示範)社團

①成立兩年以上,連續兩年以上獲得社團獎。

②社團發展達到十佳社團標準。

③校園活動中表現突出、效果顯著。

④在校園和社會中影響較大,反映良好,創立鹽城工學院社團品牌,為全校社團發展提供新思路,樹立新典範。

五、評獎依據

1、各社團書面總結材料及其它相關資料(錄影帶、光碟、**、報摘等)作為評獎參考。

2、各社團在團建刊物上的文章的內容和質量作為評獎依據。

3、結合平時活動記錄情況(指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工作記錄)。

4、結合廣大同學反映和社會反響。

5、召開社團負責人大會進行工作匯報。

6、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社團取消社團獎、社團負責人、社團幹部評獎資格,優秀會員的評選比例下調或取消配額。

(1)違反法律法規或學校規章制度;

(2)不接受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管理和指導;

(3)一學期內沒有任何社團活動,機構渙散;

(4)在每學期初限定時間內未完成會員註冊和社團註冊;

(5)未經批准或未按要求私刻社團印章;

(6)從事與社團宗旨或學生身份不符的活動;

(7)受到任何處分的社團不能參加本年度社團獎、社團負責人、社團幹部的評獎。

六、社團評優的程式

1、根據學生社團聯合會的要求,各社團遞交申報材料。

2、學生社團聯合會對各社團材料進行細緻評審,組織力量對各社團情況進行核實。

3、學生社團聯合會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後進行初評,評出入圍社團。

4、學生社團聯合會組織社團負責人、特邀評委參加的現場答辯會,以不記名投票的形式進行社團評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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