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裝置進網檢測工作管理規定

2021-03-04 09:35:21 字數 1700 閱讀 5559

資訊產業部檔案

信部電[2003]2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電信裝置進網檢測工作,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電信裝置進網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電信裝置進網有關的檢測工作,包括證後監督檢測。

第三條資訊產業部電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管理局)委託資訊產業部電信裝置認證中心(以下簡稱認證中心)協助開展監督管理電信裝置進網檢測工作。

第二章檢測範圍及承檢要求

第四條任何承擔電信裝置進網檢測的機構必須經過電信管理局授權,並取得《電信裝置進網檢測機構授權書》。

具體授權程式和辦法見《電信裝置進網檢測機構授權管理辦法》。

第五條檢測機構必須保證在獲得電信管理局授權後,包括檢測裝置在內的檢測能力不降低。

第六條承擔同類產品檢測的檢測機構,應採用統一的標準檔案,出具統一格式的檢測報告,並盡可能採用統一的檢測方法。若某些專案的檢測方法在各檢測機構之間不能協調統一時,應出具協調一致後的等效的檢測方法,報認證中心備案。

第七條對於檢測機構無能力完成的少數檢測專案,可採用分包方式,但必須符合以下要求,分包報告的影印件應隨同檢測報告一併提交認證中心。

(一)分包專案的承擔方必須是經電信管理局授權的檢測機構,並且該檢測機構授權書上註明的承檢範圍應包括該分包專案。

(二)檢測機構在提交承擔進網檢測申請時應詳細說明分包專案、分包原因、分包方式、分包專案的承擔機構等情況。

(三)電信管理局組織的專家評審組對分包專案應重點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上報,經電信管理局審批同意的方可分包檢測。

第八條檢測機構在受理進網檢測時,必須嚴格按照《電信裝置進網檢測機構授權書》上註明的承檢範圍進行檢測,不得超範圍檢測。

新產品的進網檢測按《電信新裝置進網檢測、試驗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在實施進網檢測時,無論是企業的自行送樣檢測,還是根據認證中心下達的檢測任務單進行的檢測,檢測機構都必須主動保證作為進網檢測第三方的公正地位。

檢測機構和受檢單位存在以下關係的,檢測機構不得對該受檢單位的電信裝置進行進網檢測。有特殊原因並得到電信管理局批准的除外。

(一)檢測機構和受檢單位有直接的商業利益時。如雙方是商業合作夥伴,檢測機構是受檢單位的監製單位等。

(二)檢測機構和受檢單位的上級單位相同或有直接的商業利益時。

(三)兩者之間有其他可能損害檢測機構第三方公正地位的關係時。

第十條各授權的進網檢測機構應承擔電信管理局及認證中心指派的電信裝置的證後監督工作,不得拒絕和推委。證後監督工作按《電信裝置證後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檢測收費

第十一條進網檢測的收費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收費政策和制度,並在檢測機構駐地辦理相關的收費許可手續及其收費標準的報批手續。各檢測中心在完成上述收費核准手續後,將收費標準影印件報認證中心備案。檢測機構在申請承擔進網檢測時,必須嚴格按照檢測專案測試並收費。

第十二條對於尚未備案的檢測專案,檢測機構在承擔進網檢測時,不得向受檢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檢測機構應嚴格按已備案的收費標準執行,不得隨意變更備案的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實行優惠收費。

第十四條檢測機構應向受檢單位公開收費標準,並接受受檢單位的查詢。

第四章檢測要求

第十五條檢測機構應對檢測人員、檢測流程和檢測制度實行嚴格的控制和管理,堅決杜絕弄虛作假、修改檢測資料等嚴重影響進網檢測工作公正性和權威性事件的發生。

第十六條檢測前應詳細檢查被測樣品與申請進網裝置的一致性和符合性,包括銘牌、產地、生產單位等重要資訊,並在檢測報告中如實反映樣品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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