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裝置檢維修施工作業安全 防火 管理規定

2022-03-30 04:07:10 字數 2488 閱讀 4937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部門大檢修、中、小修以及裝置開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產系統檢修、裝置檢修、日常維修和搶修等作業。

2. 術語和定義

本規定所稱檢維修是指為了保持和恢復裝置、設施規定的效能而採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3. 管理職責

3.1. 安全環保部是公司檢維修的安全監督部門,負責檢維修施工過程的安全(防火)監督。

3.2. 各部裝置管理是公司檢維修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檢維修的組織與領導。

3.3. 各生產裝置負責檢修前後工藝處理和置換的確認管理。

3.4. 各部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部門檢維修作業的安全(防火)監督。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檢維修施工作業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4.1.1. 公司檢維修工段人員因對所檢維修的裝置具備相應的能力。外來檢維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並在其等級許可範圍內開展檢維修施工業務。

4.1.2. 外來施工單位在簽訂裝置檢維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檢維修安全協議》。檢維修施工人員還須接受公司的入廠安全教育,簽署《**公司公司外來施工人員告知卡》。

4.1.3.

根據裝置檢維修專案的要求,檢維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裝置檢維修方案,檢維修方案應經裝置部門審核。檢維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並明確檢維修專案安全負責人。檢維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維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

4.1.4. 檢維修前,檢維修作業所在部門應對參加檢維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4.1.4.1. 有關檢維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4.1.4.2. 檢維修作業現場和檢維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

4.1.4.3. 檢維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4.1.4.4. 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4.1.5. 檢維修現場應根據《安全標誌》的規定設立相應的安全標誌。

4.1.6. 檢維修專案負責人應組織檢維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維修方案交底。

4.1.7. 檢維修前施工單位要做到檢維修組織落實、檢維修人員落實和檢維修安全措施落實。

4.1.8. 當裝置檢維修涉及高處、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探傷、帶壓堵漏等作業時,須按照**公司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4.1.9. 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並按相關規範安裝和架設。

4.1.10. 檢維修作業所在部門負責裝置的隔絕、清洗、置換,合格後交出。

4.1.11. 檢維修專案負責人應與檢維修作業所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裝置、工藝處理等滿足檢維修安全要求。

4.1.12.

應對檢維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手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1.13. 對檢維修裝置上的電器電源,應採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後在電源開關處設定安全警示標牌或加鎖。

4.1.14. 對檢維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訊裝置、照明裝置等應安排專人檢查,並保證完好。

4.1.15. 對檢維修現場的梯子、欄杆、平台、箅子板、蓋板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4.1.16. 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維修場所應備有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相應防護用品。

4.1.17. 對檢維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設定警告標誌,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4.1.18. 應將檢維修現場影響檢維修安全的物品清理乾淨。

4.1.19. 應檢查、清理檢維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

4.1.20. 需夜間檢維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4.2. 檢維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4.2.1. 參加檢維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4.2.2. 檢維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2.3. 從事特種作業的檢維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4.2.4. 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4.2.5. 從事有放射性物質的檢維修作業(探傷作業)時,應通知現場有關操作、檢維修人員避讓,確認好安全防護間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並設專人監護。

4.2.6. 夜間檢維修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維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4.2.7.

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維修人員安全時,檢維修作業所在部門應立即通知檢維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後,檢維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

4.3. 檢維修結束後的安全要求

4.3.1. 因檢維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杆、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

4.3.2. 檢維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裝置等應及時撤離現場。

4.3.3. 檢維修完工後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汙等應清理乾淨。

4.3.4. 檢維修作業所在部門應指派專人組織檢修人員和生產人員進行交接、驗收和試車。根據規程要求分別進行耐壓試驗、氣密試驗、調整、負荷試車和驗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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