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裝置拆除作業施工建議及注意事項

2021-03-04 09:33:16 字數 4731 閱讀 7591

1、完全能使用的裝置,在開始拆除前,應對裝置採取保護措施,如設立防護欄並用包裹物進行包裹等方法進行保護,管道拆除後裝置的介面應及時全部用塑料布進行包裹。

2、需要維修的裝置,與管道相連的介面在管道拆除後應及時用塑料布和盲板封閉,以免贓物進入。

3、需要進入裝置維修施工前,施工人員應更換乾淨餓橡膠底膠鞋進入,以免二次汙染裝置。

4、需要進入裝置維修施工前,檢查並記錄所攜帶的工具等情況,出罐後核對所帶出的工具是否一件不差。

5、需要進入裝置維修施工時,應做好通風措施並有專人監護,並做好記錄;裝置內的照明採用24v電源。

6、由於廠房燃燒,對金屬的效能可能發生改變,所以說象支架、裝置吊耳等可能就承受不起以前設計的負荷,所以說拆除時施工人員盡量不要踩踏管線和裝置而用梯子或操作平台進行施工,吊裝時,盡量不使用原有裝置上的吊耳等。

7、每一處動火點應配備滅火器材,高處動火時地面必須鋪防火毯和監護人員。

8、由於廠房燃燒,可能導致管線的應力很大發生改變,所以在切割管線、鬆管卡和松螺栓時,應採取防護措施,以免被管道擊傷。

9、裝置拆除時,要避免劃傷和敲擊裝置本體,要輕吊輕放,避免裝置本體直接和其他金屬或地面直接接觸,中間應墊木頭。

10、管道拆除時,應輕吊輕放,不得野蠻施工,砸壞裝置和地面,也不得損壞和劃傷與裝置介面的法蘭密封面。

11、需要維修的裝置運輸中,要避免小直徑管口碰歪、附屬儀表碰壞、法蘭密封面劃傷等現象出現。

12、需要維修的裝置應按要求放到規定的地點,更換零部件時,施工單位必須提供相應的工具及專用工具,並在裝置廠家的指導下施工。

13、裝置水壓試驗合格後,要及時排除水,並用專用管道引至地溝,並及時用壓縮空氣吹乾裝置。

14、裝置維修完畢,應及時對裝置內進行清理,如用麵糰清理汙物或則用用吸塵器等。

15、報廢的裝置應運到指定的地點分別分類擺放。不鏽鋼裝置不能直接與碳鋼裝置直接接觸,以免滲碳。

16、管線的拆除。所有物料管線全部使用鋼鋸斷口,在拆除前,必須經有關人員確認,並分析合格後進行拆除,原則上不動火拆除。存有物料的管線,先用廣口桶將物料盛裝後集中堆放,然後用手工使用鋼鋸拆除。

無物料管線,如需動火拆除,提前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確認批准後,並具備動火條件方可動火。在拆除管廊上於生產系統平行的管線需要配合吊車進行拆除,以防止管線拆除過程中碰到執行管線。鋼結構拆除。

鋼結構採用解體拆除,所有鋼結構拆除必須在塔裝置.管線拆除後方可進行,拆除前須經有關人員的確認,同意後方可進行。拆除的管道應按業主要求運到指定的地點分別分類擺放,不銹鋼管道不能直接與碳鋼管道直接接觸,以免滲碳。

四、拆除需注意相關事項:

1、工程施工前,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向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技術交底,並做好安全及技術交底記錄。具體專案交底時,須交待清楚施工規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作業前,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參加裝置拆除的人員,須進行同作業內容相關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業,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2、對需拆除的裝置要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對一些重要裝置,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掃線方案、盲板位置、網路進度等),並應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業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定網路進度。

3、需要外部力量協助時,要辦理專案委託手續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並須交待安全措施和簽訂安全協議書。裝置交付拆除前,應組織各職能部門、相關單位進行裝置交付安全確認,在確認安全的條件下方可把裝置交付給作業單位施工。

4、裝置拆除各專案作業,須嚴格執行作業許可證(包括盲板抽堵、檢修、動火、臨時用電、動土、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等票證)制度和相應的安全技術規範。各施工操作人員須持票證才能作業。

5、裝置拆除前,須切斷進出裝置物料,並應退出裝置區:

5.1不允許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物料。

5.2不得向大氣或反應釜等裝置容器中排放可燃、**性氣體。

5.3具有製冷特性介質的裝置容器管線等設施,停工時要先退乾淨物料再洩壓,防止產生低溫損壞裝置。

6、裝置拆除前,須進行吹掃、清洗、置換合格。

6.1裝置容器和管道的吹掃、清洗、置換要指定專人負責。

6.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蝕性介質的裝置、容器、管道應進行徹底的吹掃、置換,使內部不含有殘渣和餘氣,取樣分析結果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3過程中,應將各裝置與管線上的閥全部開啟,保證蒸汽和水等介質的壓力和蒸釜時間,確保不留死角。

6.4吹掃置換及拆除過程中,應禁止明火作業及車輛通行,以確保安全。

6.5吹掃前應關閉液面計、壓力表、壓力變送器、安全閥,關嚴機幫浦的前後截止閥及放空閥,防止雜質吹入幫浦體。應將反應釜夾套內的存水放盡,以防水擊損壞裝置。

6.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擊,確保吹掃、置換質量。

7、盲板的加、拆管理。

7.1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7.2須按拆除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圖,執行加、拆盲板作業。

7.3加、拆盲板要編號登記,防止漏堵漏拆。

7.4盲板的厚度必須符合工藝壓力等級的要求。

7.5與執行的裝置、管道及系統相連處,須加盲板隔離,並做好明顯標識。

7.6對槽、罐、釜、管線等裝置容器記憶體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其出入口或與裝置連線處應加裝盲板,並掛上警示牌。

8、凡需拆除的裝置、容器、管道,必須達到動火條件,以保證施工安全。

8.1動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動火作業必須持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

8.2凡在含有可燃介質的的裝置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加堵盲板,經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人孔通風換氣,並經取樣化驗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

8.3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准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8.4動火前應由專人進行檢測分析,並做好記錄。

8.5裝置動火現場不得搭設易燃物,確有需要,須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8.6高處動火作業應採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應對地溝、閥門井、下水井進行水封處理,對低層的裝置、管道、閥門、儀表等應採取遮擋或封閉措施。

8.7明火作業周圍必須清除一切可燃物,作業周圍不允許排放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

8.8施工現場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間距保持10公尺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保持5公尺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曬或接近火源。

9、裝置拆除期間各級安全負責人、專(兼)職安全人員必須到裝置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監督。對各個作業環節進行現場檢查確認,使之處於安全受控狀態。

10、動火、臨時用電、動土、高處作業、受限空間等各類作業監護人,必須履行安全職責,認真監護,對作業和完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如:消滅火種、切斷電源、清理障礙等)。

11、進入裝置、現場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嚴禁攜帶煙火。

12、各作業人員須達到「三懂三會一能」:懂本作業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火災的撲救方法,懂火災的預防措施;會正確報警,會使用現有的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能正確使用現有的防護器具和急救器具。

13、須對施工作業所用工機具、防護用品(腳手架、跳板、繩索、行車、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電焊機、絕緣鞋、絕緣手套、電筆、防毒面具、防塵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繩、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進行檢查、確認。

14、裝置正式交付拆除前,必須對裝置內電纜溝做出明顯標誌,禁止載重車輛及吊車通行及停放。

15、拆除裝置現場下水井、地漏、明溝的清洗、封閉,必須做到「三定」(定人、定時、定點)檢查。下水井井蓋必須嚴密封閉,幫浦溝等應建立並保持有效的水封。

16、大修期間,對裝置現場固定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探頭,要進行妥善保護。

17、對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裝置、管線等施工作業時,須使用防爆(如:木、銅質等無火花)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18、開啟裝置人孔時,應使其內部溫度、壓力降到安全條件以下,且在開啟人孔時,應先開啟最底部放料排渣閥門,待確認內部沒有殘存物料時方可進行作業,警惕有堵塞現象。人孔蓋在鬆動之前,嚴禁把螺絲全部拆開。在拆卸裝置之前,須經相關人員檢查、確認,對所存酸、鹼、乙醇、甲苯、**、蒸汽、水確實處理乾淨後,才允許拆開,以防殘壓傷人。

19、禁止使用汽油或揮發性溶劑洗刷工具、配件、車輛和洗手、洗工作服。嚴禁將可燃汙液、有毒有害物質排入下水道、明溝和地面。

20、對損壞、拆除的欄杆、平台處,須加臨時防護措施,施工完後應恢復原樣。

21、起重、吊裝作業,須按安全技術規範嚴格執行。

21.1載重車輛、25噸以上吊車進入現場,原則上只允許停在檢修道上,嚴禁壓壞水溝蓋板、地下設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21.2對立體交叉作業、大型吊車作業現場,施工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

21.3嚴禁用生產裝置、管道、構架及生產性構築物做起重吊裝錨點,與其它裝置、容器、管道、閥門、電線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以免造成碰撞、損壞。

22、臨時用電要保證漏電開關、電纜、用電器具完好。

22.1臨時用電的配電器必須加裝漏電保護器,其漏電保護的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必須滿足上下級配合要求。

22.2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22.3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均不得超負荷使用。

22.4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箱、配電盤要有防雨措施。用電線路的裝、拆必須由電工組負責作業。

22.5放置在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箱應掛設「已送電」、「已停電」標誌牌。

22.6電焊機接線要規範,電焊把線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線及二次線絕緣必須完好,不得將裸露地線搭接在裝置、裝置的框架上,不得穿過下水或在執行裝置(管線)上搭接焊把線。

22.7臨時用電線路架空佈線時,不得採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區內不得低於2.5公尺,穿越道路不得低於5公尺;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嚴禁用金屬絲梆扎,臨時用電的電纜橫穿馬路路面的保護管應採取固定措施。

22.8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釜、罐、槽等金屬裝置內作業的臨時照明燈電壓不得超過12v,嚴禁使用碘鎢燈。

化工裝置拆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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