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裝置防雷工作管理規定

2021-03-04 07:55:33 字數 4592 閱讀 1818

附件: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裝置

防雷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裝置的防雷工作管理, 使防雷工作規範化、標準化,不斷提高輸變電裝置的耐雷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電力系統輸電線路、變電站裝置的雷電過電壓防護,是保護輸電線路、變電站裝置和人身安全的重要技術手段,是電網建設及執行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防雷工作是一項全方位、全過程的技術管理工作,應在設計審查、裝置選型、監造、驗收、安裝、除錯和試生產的電力建設全過程及執行、檢修、技術改造等電網生產全過程開展防雷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各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及所屬供電企業、發電企業和施工企業。

第二章防雷工作管理範圍及主要內容

第五條防雷工作裝置管理的範圍分為輸電線路、變電站的防雷及雷電定位系統。

(一)輸電線路包括:避雷線、接地裝置、避雷器、耦合地線、塔頂避雷針和其它非常規避雷裝置等。

(二)變電站包括:避雷器、避雷針、避雷線、接地裝置、變壓器中性點保護間隙等。

(三)雷電定位系統主站及各地分布的探測站等配套設施。

第六條防雷工作按照國家電網公司的專業技術標準的有關防雷技術規定,開展輸變電裝置的防雷保護設計、施工、執行維護、檢修和技術改造等工作。

第七條防雷工作應定期對防雷保護裝置及其構成的保護系統的合理性進行監測、檢查及評價,以確保保護功能正常發揮作用。

第八條防雷工作實施動態化管理,對執行中的防雷保護設施要根據電網各個時期的執行特點、所處地位及重點、難點問題及時進行防護技術要求的調整。

第九條防雷工作應定期開展防雷保護設施的執行評價,應及時進行雷害事故分析並制定防雷反事故措施。

第十條防雷工作應加大科技投入,積極運用新思路和新觀念,廣泛採用先進、可靠的技術和方法,依託技術進步來實現防雷工作手段的現代化、規範化。

第三章防雷工作管理

第十一條輸電線路防雷

(一)設計、選型、審查管理

1、設計單位應貫徹國家電力行業有關防雷的設計技術規程、標準要求,並必須滿足國家電網公司或主管網省公司有關防雷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反事故技術措施實施細則。確保輸電線路的防雷保護設計符合當地線路安全執行的需要。

2、輸電線路的防雷設計應對線路周圍的地形、地貌、地質、土壤、氣象等環境因素、雷電定位系統統計分析結果以及雷電活動規律進行調研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合理設計接地電阻值、保護角和防雷裝置。

對雷擊頻發地區的線路應根據執行單位的意見通過提高防雷設計標準,如採取加強絕緣、採用負保護角、使用線路避雷器、減小接地電阻等措施,提高輸電線路的耐雷水平。

3、裝置執行單位應參與新建(或改建)線路防雷保護設施的設計、審查等工作,根據本地區的執行經驗,對輸電線路的遮蔽保護、接地裝置、線路避雷器以及進線段保護等專案設計及其可靠性進行審查。對雷擊頻發地區的線路可提出提高線路的防雷設計標準等措施。

4、裝置執行單位應對包括塔頂避雷針、避雷線、線路避雷器、耦合地線、其它新型或非常規防雷設施等的設計和選用合理性進行逐一核查,必要時向設計、基建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5、裝置執行單位應根據長期執行經驗以及電網發展的需要,對輸電線路的接地裝置的設計引數、選材和施工工藝進行審查和提出建議。對雷擊頻發地區的線路應提出更高的接地裝置設計標準等措施。

(二)工程質量管理和驗收

1、為了保證新建輸電線路的耐雷水平,執行單位的相關技術人員應配合或參與電力建設質量監督機構組織的質量監督工作。

2、對於輸電線路防雷保護設施的施工,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進行,並執行工程監理制。沒有實行工程監理制的工程,執行單位應選派有經驗的質檢人員到施工現場,做好工程質量的檢查和驗收。

3、對於隱蔽性的桿塔接地裝置的施工,基建及執行單位均應按照《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等有關技術規範進行施工,確保接地極及接地線的敷設和焊接質量。接地裝置覆土前必須經監理單位或執行單位驗收合格後,方可覆蓋。

4、執行單位可以獨自或會同施工單位對部分桿塔進行抽查,對不符合設計、施工、驗收規範或未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的工程專案,應提出建議並限期整改,施工單位交給生產管理部門和執行維護單位的工程專案應是整改合格後的工程。

5、防雷設施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應根據有關技術規範進行檢測,並出具完整合格的檢測報告。

(三)執行管理

1、執行單位進行線路巡視時,應按《架空輸電線路執行規範》檢查防雷設施和接地裝置完好情況。遇有雷擊故障時,還應及時查詢雷擊故障點,並通過雷電定位系統查詢詳細雷電引數,分析閃絡原因及雷害故障的型別。同時應詳細記錄雷擊故障損傷情況,對損壞的部件,及時加以修復。

2、根據《架空輸電線路執行規範》及當地有關技術規定,利用巡線機會每年進行一次輸電線路防雷設施常規性檢查,主要檢查防雷設施的完好性情況,檢查結果要做好資料的存檔記錄和分析,對存在問題的裝置及時提出檢修計畫。

3、在常規檢測工作方面,應重點做好接地裝置的測試工作,每年必須完成20~25%線路桿塔的接地電阻或連通情況的測試,完成5~10%接地裝置開挖檢查,根據損壞或腐蝕情況,提出改造計畫。

4、已經投運的輸電線路對於易擊杆、易擊段可考慮其它防雷措施的應用,如安裝線路型避雷器等技術改造措施。

5、對於雷害頻發的山區線段,應通過綜合分析尋找雷害頻發的原因,採取針對性的有效措施降低雷害故障率。

6、執行單位應對線路防雷設施的執行、缺陷、事故情況定期進行總結分析,並結合過電壓專業年度工作總結將資料上報主管單位。

各電壓等級線路的雷擊跳閘率(歸算到40個雷暴日),應不超過如下指標:

110(66)kv:0.525次/百公里·年;

220kv:0.315次/百公里·年;

330kv:0.2次/百公里·年;

500kv:0.14次/百公里·年。

第十二條變電裝置防雷

(一)設計、選型、審查管理

1、設計單位應貫徹國家電力行業有關防雷的設計技術規程、標準要求,並必須滿足國家電網公司或主管網省公司有關防雷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反事故技術措施實施細則。確保變電裝置的直擊雷保護和侵入波保護滿足當地執行要求。

2、進行侵入波保護設計時,應綜合考慮雷電侵入波水平、系統執行工況等因素,對變壓器及其主要被保護裝置的絕緣水平、電氣保護距離、避雷器引數等作出合理的選擇配置。多雷地區的防雷設計應選擇較高的保護裕度。

3、變電裝置的防雷接地裝置設計應根據站址環境、地質、氣象情況,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接地材料和規格,確保長期安全可靠執行。

4、35kv-220kv變電所進出線的隔離開關或斷路器,在雷雨季中可能經常斷開,同時線路側又帶有電壓時,應**路末端或斷路器或隔離開關的線路側有防雷保護措施,如加裝間隙或避雷器。

5、執行單位應參與新建(或改建)變電防雷保護設施的設計、審查、裝置選型等工作,根據本地區的執行經驗對變電裝置的接地裝置的設計引數、選材和施工工藝、直擊保護、侵入波保護及其可靠性進行審查。

6、執行單位應對包括避雷針、避雷線、避雷器等的選用是否滿足要求進行逐一核查,必要時向設計、基建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工程質量管理和驗收

1、執行單位的相關技術人員應配合或參與電力建設質量監督機構組織的質量監督工作。

2、對於變電站的防雷保護設施的施工,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進行,並執行工程監理制。沒有實行工程監理制的工程,執行單位應選派有經驗的質檢人員到施工現場,做好工程質量檢查和驗收工程。

3、對於隱蔽工程的變電站接地網的建設,基建及執行單位均應按照《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等有關規範進行施工,確保接地極及接地線的敷設和焊接質量。隱蔽專案(含中間環節)必須經監理單位或執行單位驗收合格後,方可覆蓋。

4、執行單位對不符合設計、施工、驗收規範或未按設計更改通知要求的工程專案,應提出建議並限期整改,施工單位交給生產管理部門和執行維護單位的工程專案應是整改合格後的工程。

5、變電裝置的防雷設施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應根據有關驗收規範進行檢測,並出具完整合格的檢測報告。

(三)執行管理

1、執行單位應定期檢查變電站的直擊雷保護設施是否完好。尤其要檢查避雷針、架空避雷線及接地裝置是否發生鏽蝕、腐爛等缺陷,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檢修計畫。

2、定期跟蹤變電裝置雷電侵入波的防護執行效果,包括輸電線路的進線段防護及避雷器的配置。

3、按規程要求定期測量接地網引數,包括接地電阻及連通電阻,並作出分析意見。對存在問題或可疑的接地裝置,應作出進一步的檢測和處理建議,如開挖檢查或提出改造計畫等。

4、對執行中的110kv及以上避雷器應積極推廣**監測裝置,並按規定進行定期巡視並記錄,同時按規程要求定期開展帶電測試或停電試驗工作。

5、每年校驗接地裝置熱穩定性能,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提出改造建議。

6、定期檢查變壓器中性點保護間隙情況,對嚴重燒蝕、間隙偏離者應進行調整檢修。

7、執行單位應對裝置執行、缺陷、事故情況定期舉行總結分析。並結合過電壓專業年度工作總結將資料上報主管單位。

第十三條雷電資訊系統的建設與管理

(一)雷電定位系統是獲取大區雷電資訊的重要技術設施,對查詢、分析輸變電雷害故障、分析統計雷電活動強度,制定防護技術對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網省公司應積極建立和完善全網性的雷電定位系統,並積極促進省際、區際聯網,實現大區雷電資訊的共享。

(二)雷電定位系統的選型應考慮選用技術成熟,執行可靠的產品,其資訊系統可與周邊省實現互連,實現資訊共享

(三)雷電探測站的站址應盡可能選定平坦地形的位置,實現最大效率的雷電資訊探測。對探測效率不高或執行不良的系統、通訊通道或探測站應及時作出改進,確保系統正常執行。

(四)雷電定位系統主管單位應積極做好定位系統的日常執行維護,其它有關單位應積極協助做好定位探測站、通訊通道的維護和輸電線桿塔經緯度資料及相應的資訊更新工作。

第四章防雷工作的職責與分工

20100608國家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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