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糧食局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

2021-03-04 09:33:13 字數 1183 閱讀 4091

制度檔案討論稿之十一

哈爾濱市糧食局行政處罰

聽證程式規定

(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處罰,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哈爾濱市行政處罰聽證規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之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條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公開進行。

聽證實行告知、迴避制度,並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四條對於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

《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四)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公章。

第五條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由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第六條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主管副局長決定;書記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的;

(二)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確定聽證人員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有新的事實需要重新調查核實的。

第八條舉行聽證時,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第九條聽證應當填寫《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名稱、位址;

(三)聽證主持人、書記員姓名;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六)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七)參加聽證的相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條聽證結束後,應當將《聽證筆錄》當場交由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上註明。

第十一條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聽證情況,提出聽證意見並填寫《聽證意見書》。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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