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人事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試行

2021-06-08 10:44:05 字數 1350 閱讀 6764

龍巖市人事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一、為貫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為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行政執法理念,規範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行為,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過錯責任是指本局及其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因故意或過失,枉法濫用或不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國家、集體的利益造成損害應當承擔的過錯責任。

三、行政處罰案件自由裁量過錯責任追究的主體是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承辦行政處罰案件的執法人員及其責任領導。

四、行政處罰案件自由裁量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有錯必究;

(二)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三)過錯責任追究與加強行政執法相結合;

(四)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受到責任追究:

(一)因濫用或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行政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因濫用或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行政處罰案件在行政執法檢查中被確認為濫用或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

(四)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因濫用或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引起當事人投訴,並被查實者,且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駐本局紀檢監察機構具體負責行政處罰案件自由裁量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實施,以《行政處罰案件自由裁量過錯責任追究決定書》追究具體責任人的過錯責任;涉及刑事案件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過錯責任的承擔:

(一)案件經辦人枉法濫用或不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經辦人為主要責任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為次要責任人;

(二)主管或分管領導授意辦案人枉法濫用或不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主管或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經辦人為次要責任人;

(三)經集體討論決定,枉法濫用或不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集體討論會議的主持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人為次要責任人。

七、對行政執法人員枉法濫用或不當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內部處理種類:作出書面檢查、效能告誡、通報批評、調離崗位、待崗以及降級、降職、撤職。降級、降職、撤職由具有任免許可權的機關處理。

待崗待遇按相關規定執行,待崗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六個月。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過錯責任的追究方式:

(一)情節較輕,造成損害或影響較小的,給予通報批評以下處理;

(二)情節較重,造成損害或影響較大的,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理;

(三)情節嚴重,造成損害或影響重大的,給予調離崗位或者待崗以及降級、降職、撤職的處理;

(四)給行政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人員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費用。

九、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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