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儲存介質保密管理

2021-03-04 09:29:48 字數 837 閱讀 8526

是否建立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保密管理制度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縣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涉密移動儲存介質是指儲存了涉密資訊的硬碟、光碟、軟盤、行動硬碟及u盤等。

二、用於處理國家秘密資訊的移動儲存介質必須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級貼上省保密工作部門統一製作的密級標識。

三、絕密級移動儲存介質由單位或使用部門指定專人統一保管,並必須存放在保險櫃中;機密級以下移動儲存介質由使用人保管,並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碼檔案櫃中。

四、高密級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不得在低密級的計算機或裝置上使用,嚴禁在與網際網路連線的計算機或其他裝置上使用涉密移動儲存介質。

五、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只能在本單位的涉密計算機或涉密資訊系統中使用,嚴禁借給外單位、轉借他人使用。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外出的,需填寫「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外出攜帶登記表」,經主管領導批准,並報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備案,逐件登記涉密儲存移動介質內的涉密資訊。

六、複製涉密移動儲存介質,須經單位領導批准,且每份介質各填乙份「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使用情況登記表」,並賦予不同編號。

七、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傳遞應按《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八、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外送維修或資料恢復,必須到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維修點,並有保密人員在場。

九、移動儲存介質因使用人員崗位變動、使用期滿等原因交回時,移動儲存介質進行檢查、確認,並做好登記備案、妥善保管;需歸檔的涉密移動儲存介質,應連同「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使用情況登記表」一併按時歸檔。

十、不再使用的涉密移動儲存介質應由使用者提出報告,由單位領導批准後,交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處理,確保有關內容和資料不可恢復。禁止將未經技術處理的涉密移動儲存介質轉為非涉密環境使用或進行公益捐贈。

移動儲存介質保密管理制度

一 本制度所稱的計算機外儲存器,是指可移動的計算機資訊儲存器,包括計算機的軟盤 u盤 光碟等。二 處理秘密事項的計算機外儲存器,必須定密。其定密的法定程式與紙介質的秘密檔案資料定密方法相同。其密級按所儲存資訊的最高密級確定標誌。三 涉密資訊原則上不儲存在計算機硬碟上。儲存於外儲存器上重要的涉密資訊必...

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移動儲存介質,是指行動硬碟 軟盤 優盤 光碟 磁帶 儲存卡及其它具有儲存功能的各類介質。第二條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管理,遵循 統一購置 統一編號 統一備案 跟蹤管理 集中報廢 的原則,嚴格控制發放範圍。第三條各單位 各科室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日常管理工作。涉...

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保密管理制度

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關於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保密管理制度 暫行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局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保密管理,確保黨和國家秘密安全,結合實際制訂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涉密移動儲存介質是指用於儲存國家秘密資訊的行動硬碟 軟盤 優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