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保密管理制度

2021-07-01 23:55:14 字數 902 閱讀 3347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移動儲存介質,是指行動硬碟、軟盤、優盤、光碟、磁帶、儲存卡及其它具有儲存功能的各類介質。

第二條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管理,遵循「統一購置、統一編號、統一備案、跟蹤管理、集中報廢」的原則,嚴格控制發放範圍。

第三條各單位、各科室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必須妥善儲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員保管,暫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專人保管。

第四條局保密辦負責加強對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統一管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五條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只能在涉密計算機和涉密資訊系統內使用,嚴禁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在與網際網路連線的計算機和個人計算機上使用。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嚴禁接入涉密計算機或涉密網路,嚴禁直接或間接接入政務內網。

第六條使用涉密移動儲存介質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確因工作需要帶出辦公場所的,需經分管領導批准。嚴禁將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借給外單位或轉借他人使用。

第七條攜帶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外出,應使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始終處於攜帶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第八條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嚴格按照保密管理要求,必須存放在局保密辦。領取涉密移動儲存介質時,要辦理簽字手續。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場所時,必須將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存入保密裝置。

第九條每半年要對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進行一次清查、核對。若有混用的或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丟失的,應及時查處。

第十條涉密移動儲存介質在報廢前,應由使用科室進行資訊清除處理。因介質損壞無法進行資訊清除時,由科室領導簽署意見後,交局保密辦銷毀。

第十一條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銷毀,由局保密辦統一登記造冊,並填寫《涉密移動儲存介質銷毀登記表》,報經分管領導批准後,由三人負責銷毀,任何個人不得擅自銷毀。

第十二條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使用、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洩密隱患的,交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移動儲存介質,是指行動硬碟 軟盤 優盤 光碟 磁帶 儲存卡及其它具有儲存功能的各類介質。第二條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管理,遵循 統一購置 統一編號 統一備案 跟蹤管理 集中報廢 的原則,嚴格控制發放範圍。第三條各單位 各科室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涉密和非涉密移動儲存介質的日常管理工作。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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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加強公司涉密儲存介質的安全管理,保護涉密資訊的安全,根據公司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2 涉密儲存介質是指儲存了涉密資訊的硬碟 光碟 軟盤 行動硬碟及u盤等。必須依照本規定實行嚴格管理。3 有涉密儲存介質的部門需報總經辦保密領導小組登記 備案。4 存有涉密資訊的儲存介質不得接入或安裝在非涉密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