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衛生事業管理之衛生法

2021-03-04 09:23:00 字數 4706 閱讀 1521

緒論1.(填空)衛生法學是以衛生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物件的一門學科。

2.(多選)衛生法具有以下特徵:(1)衛生法學的階級性。(2)衛生法學的社會性。(3)衛生法學的科學性。(4)衛生法學的綜合性。(5)衛生法學的實用性。

3.衛生法區別於其他法律部門的標誌是以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為根本宗旨的。

第一章衛生法概述

1.(名詞解釋)衛生法,是調整衛生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解答或論述)衛生法的特徵:(1)衛生法是以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為根本宗旨。

(2)衛生法調整內容的廣泛性、調整物件的綜合性以及法律淵源的多元性。(3)衛生法調整手段的多樣性。(4)衛生法的科學性、技術規範性。

(5)衛生法的社會共同性。

3.(論述)衛生法的基本原則:(1)衛生保護原則。(2)預防為主原則。(3)公平原則。(4)保護社會健康原則。(5)患者自主原則。

4.(名詞)衛生法律關係,是指由衛生法所調整的具有衛生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

5.(多選)衛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衛生法律關係主體的衛生權利和衛生義務所指向的物件。衛生法律關係的客體一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利益、行為、物和智力成果等。

第三章衛生法的制定和實施

1.(名詞解釋)衛生法的制定,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權利和程式,制定、認可、修改、補充或廢止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活動,又稱衛生立法活動。

2.(論述)衛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則:(1)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

(2)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的原則。(3)從國家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的原則。(4)堅持民主立法的原則。

(5)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3.(名詞解釋)衛生法的實施,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使衛生法律規範在社會生活中得到貫徹和實現的活動。

4.(單選)衛生法適用的基本要求:正確、合法、及時。

5衛生法的適用特點:(1)權威性。(2)專業性和科學性。(3)合法性。(4)程式性。(5)國家強制性。(6)。要式性。

6.衛生法的解釋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一)正式解釋又叫有權解釋、法定解釋、官方解釋。

通常分為(1)立法解釋。(2)司法解釋。(3)行政解釋。

(二)非正式解釋又叫非法定解釋、無權解釋。分為學理解釋和任意解釋。

第四章衛生行政執法

1.衛生行政執法的特徵:(1)執法的主體是特定的。

(2)執法是一種職務性行為。(3)執法物件是特定的。(4)執法行為的依據是法定的。

(5)執法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6)執法行為必然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

2.(單選或多選)衛生行政執法的主體只能是(衛生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單選)違反法定程式,即使內容合法、合理,同樣構成衛生行政執法行為無效。

4.(名詞解釋)衛生行政許可,是指衛生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5.(解答或論述)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6.(名詞解釋)衛生行政處罰,是指衛生行政機關依據衛生法律規定,對違反衛生行政法的相對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法律制裁。

7(解答或論述)根據《行政處罰法》和《衛生行政處罰程式》的規定,衛生行政機關在衛生行政處罰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依法作出衛生行政處罰。

(1)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則。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原則。

(3)先調查取證後裁決原則。

(4)合法、適當、公正、公開原則。

(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8.(多選)衛生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調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9.(單選)簡易程式:又稱當場處罰程式,是指對一些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罰較輕的案件實行現場處罰的程式。

依照法律規定,對於依法應當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法律責任與法律救濟

1.(單選)衛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責任以賠償損失為主要形式。

2.(多選)我國現有的衛生行政救濟途徑主要是衛生行政復議、衛生行政訴訟和衛生行政賠償。

3.(名詞)衛生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衛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衛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複查,並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

4.(解答)衛生行政復議包括以下幾層特點(含義):(1)衛生行政復議只能由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除此以外,任何其他主體不得提起行政復議。

(2)衛生行政復議只能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行使。(3)衛生行政復議對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程式性權利,不得被非法剝奪,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自主處分自己的程式性權利,即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放棄行政復議的權利。(4)衛生行政復議的物件原則上只能是衛生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5.(論述或多選或解答)衛生行政復議的原則:(1)合法原則。

(2)合理原則。(3)公開原則。(4)及時原則。

(5)便民原則。(6)有錯必糾原則。(7)訴訟終局原則。

6.(單選)衛生復議的物件是具體行政行為。

7.(單選、多選或案例分析)衛生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衛生行政復議僅能對衛生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議,其受案範圍也是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

主要有:(1)對衛生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衛生機關採取的有關強制性措施決定不服的;(3)認為衛生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的;(4)認為符合條件申請有關衛生許可證(照),衛生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覆的;(5)要求衛生行政機關履行其他法定職責拒不答覆的;(6)認為衛生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7)認為衛生行政機關侵害其財產人身權的;(8)其他可以申請衛生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的排除範圍作出了規定:(1)不服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和其他處理的。對這些事項申請人不得提出復議申請。

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違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8.(單選或多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衛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9.(填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0.(單選)衛生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多選)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11.(填空或單選)衛生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12.(單選)復議機關經審理,應當按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決定,並製作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

13.(名詞)衛生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衛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行政案件的活動。

14.(單選)被告是行使衛生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15.(單選/填空)在衛生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只對衛生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一般不進行是否合理的審查。在一般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只有在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情況下,才能變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16.(名詞)舉證責任,是指承擔責任的當事人必須對自己主張的事實舉出證據證明其確定存在,否則就要承擔敗訴後果。在民事訴訟中,是誰主張誰舉證;而在行政訴訟中,則要求衛生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必須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否則要求承擔敗訴的結果。

17.(單選/多選)衛生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或主管一定範圍內衛生行政爭議案件的許可權,或者說哪些衛生行政案件相對人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衛生行政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並結合衛生行政訴訟的實際,衛生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主要包括:

(1)不服衛生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2)不服衛生行政機關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案件;(3)不服衛生行政機關對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案件;(4)認為衛生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5)認為衛生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

18.(名詞)衛生行政賠償,是指衛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19.(多選)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衛生行政賠償的範圍包括:(1)衛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2)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4)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5)對公民或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衛生事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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