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普通中小學建設標準

2021-03-04 08:12:09 字數 3731 閱讀 2343

建標109—2008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促進農村義務教育的科學發展,堅持以人為本,積極建立適合農村青少年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辦學條件,滿足教學活動和師生生活的基本要求,合理確定校舍建設標準,全面提高學校建設水平,促進辦學條件均衡發展,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農村普通中小學建設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校園規劃設計和建設規劃用地的依據,也是專案設計審查和工程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本建設標準適用於鄉(鎮)及以下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和新建、改建和擴建專案。

第四條農村普通中小學校的建設必須確保師生安全。在抗禦重大意外災害時,學校可作為周邊地區的緊急避難疏散場所。

第五條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先規劃後建設。學校的總體規劃在滿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應嚴格執行資源節約的方針政策,注重技術、經濟對比分析。

第六條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建設規模與專案構成

第一節建設規模

第七條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得建設規模,應根據學制、學校規模、校舍建築面積指標確定。

第八條學校規模和班額宜根據生源按下列規定設定:

一、小學:非完全小學為4班,30人/班;完全小學為6班、12班、18 班、24班,近期45人/班,遠期40人/班。

二、初級中學為12班、18 班、24班,近期50人/班,遠期45人/班。

第九條建設規模和建築面積指標。

一、農村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築面積指標分為規劃指標和基本指標。新建學校應按規劃指標進行校園總體規劃,首期建設的校舍建築面積不應低於基本指標的規定。

二、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規模和生均建築面積應符合表1—1~表1—3的規定。

表1—1 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規模和生均建築面積規劃指標

注:完全小學、初級中學未包括學生宿舍的建築面積。

表1—2 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規模和生均建築面積基本指標

注:完全小學、初級中學未包括學生宿舍的建築面積。

表1—3 農村全寄宿制中小學校建設規模和生均建築面積指標

第二節專案構成

第十條農村普通中小學校舍有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構成。

第十一條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一、小學:非完全小學設定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教室)、圖書室、體育器材室;完全小學設定普通教室、**教室、美術教室(藝術教室)、科學教室、計算機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教室)、遠端教育教室、圖書室、科技活動室、體育活動室、心理諮詢室以及教學輔助用房。

二、初級中學:設定普通教室、**教室、美術教室(藝術教室)、實驗室、技術教室、計算機教室、多**教室、多功能教室、遠端教育教室、圖書室、科技活動室、體育活動室、心理諮詢室以及教學輔助用房。

第十二條辦公用房:

一、小學:非完全小學設定行政及教師辦公室、少先隊部室、傳達室值宿室;完全小學設定行政辦公室、教室辦公室、衛生保健室、總務倉庫、少先隊部室、傳達室值宿室。

二、促其同學:設定行政辦公室、教室辦公室、會議室、文印檔案室、衛生保健室、總務倉庫、社團辦公室、傳達室值宿室。

第十三條生活用房:

一、小學:非完全小學設定食堂、教工廁所、學生廁所;完全小學設定職工宿舍、食堂、開水房及浴室、教工廁所、學生廁所。學生宿舍根據需要設定。

二、初級中學:設定教工宿舍、食堂、開水房及浴室、教工廁所、學生廁所。學生宿舍根據需要設定。

三、全寄宿制完全小學、初級中學:除分別按上述用房設定外,應按全校學生規模設定學生宿舍。

第三章學校布局、選址與校園規劃

第一節學校布局

第十四條農村普通中小學校的布局,應根據鄉(鎮)總體規劃要求、結合人口密度、學生**、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環境等綜合條件確定。

第十五條學校服務半徑,應以小學就近入學、中學的相對集中為原則,根據 「規模」辦學和學校住宿條件等因素確定。

第二節學校選址

第十六條學校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選在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交通方便、地形開闊、陽光充足、地勢較高、具備必要基礎設施的地段。

二、應避開**危險地段、泥石流易發地段、滑坡體、懸崖邊及崖底、風口、洪水溝口、輸氣管道和高壓走廊等。

三、應避免學生跨越公路幹線、無立交設施的鐵路、無安全通行防護設施的河流及水域。

四、不應與集貿市場,娛樂場所,生產、經營、儲藏有毒有害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雜訊等汙染源,醫院太平間,殯儀館,消防站等不利於學生學習、身心健康和危機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

第三節學校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學校必須編制校園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應按教學區、體育運動區、生活區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教學、圖書、實驗用房應布置在校園的靜區,並保證有良好的建築朝向。

二、校園內各建築之間、校內置築與相鄰的校外建築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範中的規劃、消防、日照等有關規定。

三、教學用房與體育活動場地應有合理的間距。田徑場地和球隊場地的長軸宜為南北方向。

四、校園內的交通應便捷,校園道路應避免穿越體育運動場地。學校的主出入口不易設在主要交通幹道的邊上,校門外側應設定**緩衝區。

第十八條校園綠地及種植園地應與校舍建築統一規劃和建設。

第十九條校園應有圍牆(或安全隔離設施)、校門。

第二十條學校應設定旗桿、旗台,並宜為於校園中心廣場或主要運動場區的顯要位置。

第四章建設用地指標

第二十一條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用地包括建築用地、體育運動場地、綠化用地三部分。

一、建築用地:學校建築用地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占地面積,建築物周圍道路,房前屋後零星綠地及建築群組之間的小片活動場地。

二、體育運動場地:

(一)學校體育運動場地包括體育課、課間操及課外活動所需要的場地。

(二)非完全和完全小學6班應分別設定 60 m和100 m直跑道;完全小學 12班、18班、24班均應設定200 m環形跑道田徑場。初級中學 12班應設定200 m環形跑道田徑場,18班、24班均應設定300 m環形跑道田徑場。中小學校應設定適量的球類、器械等運動場地。

三、綠化用地:

(一)學校綠化用地是指成片的集中綠地和學生勞動種植園地等。

(二)非完全小學可不設定集中綠地。完全小學和初級中學宜設定集中綠地和學生種植園地,用地面積為:完全小學6班、12班不宜小於6平方公尺/生;完全小學18班不宜小於5平方公尺/生,24班不宜小於4平方公尺/生;初級中學12班不宜小於6平方公尺/生,18班、24班不宜小於5平方公尺/生;全寄宿制完全小學、初級中學12班、18班不宜小於7平方公尺/生,24班不宜小於6平方公尺/生。

第二十二條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用地面積和生均用地面積指標,應符合表2—1、表2—2的規定。

表2—1 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用地面積和生均用地面積指標

注:1、完全小學、初級中學未含學生宿舍用地面積。

2、開展勞動技術教育所需的實習實驗場、自行車存放用地(1.5平方公尺/輛 ),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增加。

表2—2 農村全寄宿制中小學校建設用地面積和生均用地面積指標

注:開展勞動技術教育所需的實習實驗場、自行車存放用地(1.5平方公尺/輛 ),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增加。

第五章校舍建築面積指標

第一節校舍建築面積總指標

第二十三條農村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築面積總指標應符合表3—1、表3—2的規定。

表3—1 農村普通小學校校舍建築面積總指標

注:完全小學12班、18班、24班的規劃指標、基本指標為包括學生宿舍的建築面積(5平方公尺/生)。

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農村中小學校專案決策和建設的科學管理,提高學校建築規劃設計和建設水平,合理確定和正確掌握建設標準,改善辦學條件,促進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創造適合青少年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學校環境,制訂本建設標準。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為建設專案決策服務的,是控制建設水...

節選自農村普通中小學建設標準 試行

農村普通中小學建設標準 節選 試行 第九條學校規模和班級定員宜根據生源按下列規定設定 二 初中為12班 18班 24班,近期50人 班,遠期45人 班。第二節專案構成 第十條農村中小學校舍由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 行政教學辦公用房 生活服務用房三部分構成。第二十六條農村初中生活服務用房的面積指標宜符合下...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準

主編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批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施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關於批准發布 城市普通中小學校 校舍建設標準 的通知 建標 2002 102號 各有關部門,各省 自治區建設廳 計委 教育廳,直轄市建委 計委 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