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師協會法律服務委託協議指引2019

2021-03-04 08:00:03 字數 4367 閱讀 6952

法律服務委託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

上海市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師事務所」)和(以下簡稱「客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於年月日訂立:

一、特別條款

1.1法律服務範圍

律師事務所接受客戶的委託指定經辦律師,為客戶所提供的法律服務(以下簡稱「案件」)為:

[訴訟案件]

**客戶就案件的階段進行訴訟。

[非訴訟案件]

代表客戶就事宜或專案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並協助客戶處理與該事宜或專案相關的法律事務。

[其他案件]

根據客戶的申請,就事宜提供見證/諮詢/法律服務。

1.2**許可權

客戶授權律師事務所的許可權為:

1.3律師

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律師作為本協議法律服務事項的經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1.4律師費

[定額律師費]

雙方經協商後確定,客戶委託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計件方式收取定額律師費,律師費總額為元人民幣。

[按時計算律師費]

雙方經協商後確定,客戶委託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計時方式收取律師費,計時收費的標準為:合夥人/合作人每小時元人民幣;律師每小時元人民幣;律師助理每小時元人民幣。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為0.1小時。

1.5其他費用

經辦律師在辦理案件中所發生的以下其他費用並不包含在上述律師費內,應由客戶另行承擔。雙方就其他費用的收費標準約定如下:

(1)長途電信費用:

(2)檔案快遞費用:

(3)影印費用:

(4)外地或境外差旅費:

1.6支付

根據以上第1.4條所確定的律師費,由客戶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先行支付元人民幣(以下簡稱「首次付款」)。其餘律師費將按照以下約定支付:

(1) 於,支付元人民幣;

(2) 於,支付元人民幣;

(3) 於,支付元人民幣。

1.7聯絡資訊

有關律師事務所和客戶的聯絡資訊如下:

律師事務所

位址:郵編:

聯絡人:

**:傳真:

電子郵件:

客戶位址:

郵編:聯絡人:

**:傳真:

電子郵件:

1.8其他約定

除有上述特別條款的約定和以下一般條款的約定外,律師事務所和客戶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的約定:

(1)(2)(3)(4)二、 一般條款

2.1生效條件

本協議在雙方簽署(或由客戶支付首次付款)後生效,在此之前,律師事務所沒有義務向客戶提供法律服務。

2.2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義務

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在向客戶提供法律服務時,承擔以下的義務:

(1) 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必須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 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應當勤勉盡責,維護客戶的最大利益;

(3) 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應當及時向客戶報告有關案件的進展情況;

(4) 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無權超越客戶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客戶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5) 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就本協議約定的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以外,無權要求客戶支付任何其他款項,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師代繳代付予其他機構的費用除外;

(6) 律師事務所或經辦律師變更聯絡資訊的,應當及時通知客戶;

(7) 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對客戶負有保密義務。

2.3法律服務人員的安排

(1) 在法律服務過程中,律師事務所有權根據法律服務的需要,另行指派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律師助理、秘書處理與本案有關的一般事務,包括但不限於:送達檔案、調查、檔案製作、檔案影印、相關法律調研。

(2) 在法律服務過程中,如果律師離開律師事務所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客戶辦理案件,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客戶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師辦理案件。

2.4客戶的義務

客戶應當承擔以下的義務:

(1) 與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誠實合作,向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如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資料資訊,如實陳述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2) 如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律師事務所或律師;

(3) 如果客戶變更聯絡資訊,應當及時通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4) 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5) 無論何種情況,客戶向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

2.5費用清單和支付

(1) 律師事務所於客戶應當支付律師費之前,應向客戶發出書面的律師承辦案件費用清單,告知應付律師費、其他費用的金額。如雙方約定按時計算律師費,則客戶有權要求查詢律師承辦案件工作時間紀錄單。

(2) 客戶應當在收到費用清單後向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如果客戶未能夠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或者費用清單的提示及時足額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的,應當承擔滯納金。滯納金按客戶應支付款項每日萬分之二計算(滯納金=應付款項×0.02%×延期支付天數)。

(3) 律師事務所在收到客戶的付款後,應當向客戶出具律師事務所專用發票。

2.6客戶財物的保管

(1)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取得的由客戶提供的正本資料、檔案、其他物品以及因案件而取得的執行所得或其他所得(以下簡稱「客戶財物」)均屬於客戶的財產,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完成法律服務後,將客戶財物移交給客戶。

(2) 如果客戶未接受律師事務所移交的客戶財物,律師事務所有權視需要代為保管或將客戶財物移送公證機關提存,由此產生的任何額外的費用,均應由客戶承擔。如由律師事務所代為保管客戶財物,則保管期限不超過2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律師事務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2.7律師事務所的留置權

基於律師事務所與客戶之間的財物保管關係,在客戶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的情況下,律師事務所有權將客戶財物予以留置。

2.8保密

(1)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對於客戶的相關資訊以及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檔案和其他情況(以下簡稱「客戶秘密」)應當保守秘密,在未徵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戶秘密。

(2) 根據客戶在本協議中的授權,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可以將客戶秘密向與案件有關的司法機構、行政機構或其他關聯方(非利益衝突方)披露。

(3) 以下內容不可視為客戶秘密:

a. 刑事犯罪證據;

b. 可以公開查閱或取得的資訊和資料;

c. 本協議所約定的服務範圍和授權許可權的內容。

(4) 律師事務所和客戶另簽訂有保密協議的,應以保密協議的約定為準。

2.9利益衝突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就已經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與客戶有利益衝突方的情況如實告知客戶。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客戶有權撤銷對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的授權;律師事務所有權作出迴避的安排或解除本協議。

2.10其他法律事務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均無義務**客戶處理本協議約定的法律服務範圍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務。客戶如確有需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供有關其他法律事務的服務的,應當與律師事務所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託協議。

2.11協議的解除

(1) 經書面通知,客戶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協議,該解除通知在律師事務所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客戶的解除通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立即停止向客戶提供法律服務。

(2) 如果客戶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且延期超過30日的,律師事務所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客戶。

(3) 如果客戶向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提出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要求,則律師事務所有權隨時終止向客戶提供法律服務,但應書面通知客戶。

(4) 本協議因上述情況解除,客戶承諾仍就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已經提供的法律服務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2.12不保證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向客戶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2.13完整的協議

本協議作為律師事務所和客戶之間的最終的、完整的協議,取代之前雙方作出的口頭或書面的約定。

2.14協議的可分性

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導致全部或部分無效,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應當予以履行。

2.15修改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客戶理解並承諾,如果客戶希望獲得本協議約定服務範圍以外的法律服務,應當與律師事務所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託協議。

2.16通知

與本協議履行有關的通知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對方,書面方式可以郵寄、**郵寄、專人送達、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律師事務所和客戶均應視需要選擇合適的送達方式。

2.17爭議的解決

(1) 律師事務所與客戶之間就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發生爭議的,客戶可以直接與律師事務所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客戶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師協會提出申訴意見,由上海市律師協會進行爭議調解。

(2) 雙方同意,有關本協議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仲裁依據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拘束力。

2.18簽署

本協議由律師事務所和客戶雙方共同簽署。律師事務所必須加蓋公章;客戶如非自然人,則應當加蓋公章。

律師事務所[簽署]客戶[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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