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製作中院

2021-03-04 07:35:57 字數 4772 閱讀 8375

關於**《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民事裁判文書製作指南》的通知

徐中法民一【2009】8號

各區、縣(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人民法庭:

今年以來,市中院民一庭將裁判文書製作作為重點調研課題,在兩級法院條線開展調研活動,和研究室共同舉辦第二屆徐州司**壇「民事裁判文書製作理念和技術規範」研討會。從調研、論壇等活動的開展情況看,近年來全市兩級法院民一庭條線對裁判文書製作給予高度重視,採取教育培訓、文書評查、優秀文書評比、公開展示瑕疵文書等措施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加強對質證中有爭議證據的分析、認證,增強裁判的說理性,在記錄裁判過程的同時,公開裁判理由,增強裁判的公開性,裁判文書製作水平總體上有了普遍提高,全市法院湧現出一些格式規範、敘事清楚、層次分明、說理充分的精品裁判文書,其中有多篇裁判文書被評為全省法院優秀裁判文書。但仍有少數裁判文書存在結構呆板,內容冗長繁雜,說理簡單,針對性不強,主文錯誤,格式不規範,文字語法錯誤等問題。

為此,中院民一庭在調研和評查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經審判長聯席會議討論,總結出《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裁判文書製作指南》,現予**。望條線每位審判人員認真學習,不斷完善裁判文書的製作,切實增強裁判文書的規範性、說理性和公開性,進一步提高裁判文書質量,提公升司法裁判品質,促進司法公正。實踐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市中院民一庭聯絡。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裁判文書製作指南》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民事裁判文書製作指南

為進一步規範民事裁判文書製作,提高全市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質量,提公升司法裁判品質,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上級法院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民事裁判文書的一般要求)

製作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做到格式規範、要素齊全、邏輯嚴謹、說理充分、用語準確、文字簡練。

第二條 (民事裁判文書的規範性)

民事裁判文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上級法院頒布的裁判文書樣式的要求製作,包含裁判文書的必備要素,禁止偏離基本規範要求的標新立異。

裁判文書應當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和語義結構遣詞造句,避免採用描寫、抒情等文體和比喻、誇張等修辭手法。

第三條 (民事裁判文書的形式)

民事裁判文書的形式,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民事部分,以下簡稱92樣式)和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製作裁判文書有關技術要求的規定(試行)》(2023年5月,蘇高法審委[2004]7號)。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製作的民事裁判文書,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簡易程式訴訟文書樣式(試行)》,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民間借貸、合同類、勞務合同糾紛等十四種裁判文書的格式,適用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部分簡易程式民事案件裁判文書格式樣本(試行)》(2023年7月,蘇高法審委[2009]23號)。

第四條 (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性)

加強裁判文書說理,增強裁判文書說理的針對性、透徹性,重點圍繞當事人訴訟的案件爭議焦點、事實認定、證據採信、裁判理由、法律適用進行闡釋,努力做到「辨法析理、勝敗皆明」。

第五條 (裁判文書用語力求通俗易懂)

民事裁判文書的用語,應當力求通俗、簡潔、易懂,讓當事人能看得明白;力求論證充分、說理透徹、適用法律適當,讓當事人信服。

第六條 (民事裁判文書的公開性)

除簡化的裁判文書外,民事裁判文書製作應當全面反映裁判過程、事實、理由和裁判依據。

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案件和調解結案的案件外,民事裁判文書可以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繁簡區分原則)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爭議情況、審理程式、結案方式和案件的複雜程度等對民事裁判文書進行繁簡區分,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寫細寫透;對案情簡單、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以及調解結案的案件,裁判文書可以適當簡化。

第八條 (提高裁判文書製作能力)

全市兩級法院民一庭、人民法庭應當結合建立「學習型」法院活動,加強學習培訓,積極引導民事法官自覺學習、熟練掌握各類裁判文書的格式和內容要求,認真學習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不斷提高裁判文書的製作能力,確保法律正確適用。

第九條 (強化責任意識)

全市民事法官要從踐行司法為民、彰顯司法公正、樹立法院形象、維護司法權威的高度,加強裁判文書製作工作,強化責任意識,自覺樹立嚴謹細緻的工作作風,堅決杜絕不合乎規範要求和錯字、漏字、錯引、漏引法律條文等錯誤。

二、民事裁判文書的內容

第十條 (民事裁判文書的要素)

民事裁判文書由首部、事實構成、爭議焦點、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和尾部六個部分組成。

第十一條 (首部)

首部內容包括製作法院全稱、裁判文書名稱、案號、當事人及其**人的基本情況和案件由來。

(一)法院名稱應是法院正式的全稱,如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江蘇省銅山縣人民法院。涉外及涉港、澳、臺案件,應當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名。

(二)裁判文書名稱統一。如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民事調解書等。

(三)案號的編制,適用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統一編制和適用各類案件案號的規定》(蘇高法審委〔2009〕48號,2009 年12 月18 日)和本《指南》第十二條的規定。

(四)當事人及其**人的基本情況,表述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92樣式的要求,做到準確、完整,不得缺項。

先寫明當事人稱謂,如原告(反訴被告)、上訴人(原審被告)等,然後寫明當事人及其**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住址應寫明其住所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

當事人是法人的,應當寫明法人名稱和所在位址,並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非法人組織或者起字型大小的個人合夥的,應當寫明其名稱、字型大小和所在位址,並另起一行寫明負責人(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別和職務。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和住址;起有字型大小的,在其姓名之後用括號註明「系……(字型大小)業主」。

有法定**人或者指定**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並在姓名後括注其與當事人的關係。

有委託**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委託**人係當事人的近親屬,還應在姓名後括注其與當事人的關係。如果委託**人係律師(法律工作者),只寫明其姓名和工作單位(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裁判文書首部和主文對當事人的稱謂應當使用全稱,其他部分可以使用簡稱。訴訟參加人名稱過長的,可在首部交待基本情況後第一次提及的全稱後括注簡稱。簡稱應當規範,能夠準確反映原有的名稱或者行業特點。

當事人人數眾多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實行代表人訴訟的,在裁判文書首部可以只列明代表人及其委託**人,以附件形式列明全體當事人名單。

(五)案件由來。案件由來應當概括反映對當事人實體權利和程式權利有重大影響的審理活動,包括:

1、涉及審限的資訊,如案件受理時間、訴訟中止、終結、管轄權異議等。

2、審級程式轉換資訊,如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上級法院指定審理、提審等。

3、庭前準備資訊,如證據交換、訴前及訴訟保全、先予執行、變更及追加訴訟主體等。

4、**審理資訊,如案由、審判組織、**方式及時間和次數、當事人、**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出庭、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等。經過審委會研究決定的應當寫明「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

二審案件裁判文書還應當明確原審法院裁判日期、案號,是否**審理,發回重審再次上訴的案件應寫明原

一、二審的裁判日期、案號等。

各類案件的案由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訴訟文書樣式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要求確定。

第十二條 (案號編制)

案號是人民法院對決定立案審理(執行)或在立案階段處理的案件所作的編號。案號由立案年度、製作法院代字、案件性質代字、審判程式代字和案件順序號五要素依次組成。如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 年度立案的由民一庭審理的第8 號一審民事案件,表述為:

「(2010)徐民初字第0008 號」。

人民法庭所立案件以及基層法院立案後移交法庭審理的案件,應在案號中的製作法院代字後加上法庭代字,並且單獨排序。

一案需要制發數份裁判文書的,可以在同一案號的基礎上編制數個分號。如市中院在審理「(2010)徐民初字第0008 號」案件過程中,被告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製作裁定書的案號用「(2010)徐民初字第0008—1 號」來表示。

民事案件案號的編制包括以下情形:

(一)民事一審案件:民初字。

說明:普通民事案件一審案號一律使用「民初字」表示。

例樣:市中院2010 年度立案並移送民一庭審理的第8 號民事一審案件,案號為(2010)徐民初字第0008 號。

(二)民事二審案件:民終字。

例樣:市中院2010 年度立案並移送民一庭審理的第8 號民事二審案件,案號為(2010)徐民終字第0008 號。

(三)特別程式案件:民特字。

說明:特別程式案件包括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規定的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例樣:銅山縣人民法院2010 年度立案並適用民事特別程式審理的第8 號案件,案號為(2010)銅民特字第0008 號。

(四)督促(支付令)案件:民督字。

例樣:銅山縣人民法院2010 年度立案受理的自然人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第8 號案件,案號為(2010)銅民督字第0008號。

(五)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訴前調解協議效力的案件:民調確字。

說明:訴前調解協議主要是指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

例樣:銅山縣人民法院2010 年度立案並審理的當事人申請對公安交管部門主持調解下達成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的第8 號民事案件,案號為(2010)銅民調確字第0008 號。

(六)訴前調解後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案件:民調初字。

例樣:銅山縣人民法院2010 號民事案件,案號為(2010)銅民調初字第0008 號。

裁判文書製作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製作,提高裁判文書質量,根據有關法律 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訴訟文書樣式 試行 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 樣本 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 試行 結合我省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範。第二條裁判文書製作規範分寫作規範和技術規範。寫作規範適用於依普...

紅興隆裁判文書製作規範

黑龍江省紅興隆農墾法院 民事案件裁判文書製作規範 目錄第一編基本要求 第二編裁判文書諸要素寫法 第一章首部 第一節組成 第二節標題 第三節案號 第四節當事人及其訴訟 人的情況 第五節案件由來 審判組織和審理過程 第二章事實 第一節組成 第二節訴辯理由和主張 第三節舉證 質證和認證 第四節事實的認定 ...

民商事裁判文書的製作與說理

4 技術規範不符合要求。判決書中對數字 年代 度量衡 印製版式等技術規範和標點符號等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新聞出版署制定的 標點符號用法 的規定。但還存在數字用法不規範,年代簡寫,製作粗糙,文字 標點符號錯漏等不規範現象。如每頁多達 30 多行,行間距太小 逗號與冒號誤用 分號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