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2021-03-04 07:29:58 字數 2745 閱讀 4259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確保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發放、管理和使用等措施的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的通知》(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文)以及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述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分類:

1、按保管方式分為個人保管和部門保管兩類。部門保管類是指進行危險貨物貨櫃裝拆箱或其它危險作業時,根據危險貨物的理化性質、作業條件和防護措施而向部門領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當作業完畢後交回部門保管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按國家規定和標準劃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計畫、審批、購置與驗收:

1、計畫

1.1各部門根據《廣州南沙海港****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見附表一)中的個人勞動用品配備要求以及根據各類作業的實際需要(發放標準中未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編制採購計畫。

1.2技術部定期對物資倉庫存放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統計、盤點,並根據庫存情況編制適量補充計畫。

2、審批

各部門的採購計畫和技術部的適量補充計畫必須經人力資源及安全部審批。

3、購置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畫經審批後,由技術部統一採購。技術部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138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1]65號)規定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商進行資質審核。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定點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准書、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和專用發票。

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通過了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資格審查的廠家生產的產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獲得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發放的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並必須到有廣東省特種防護用品經營資格證的單位購買。在確定產品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以及滿足公司需要後方可購入,同時對購入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相關資料以及**商的經營資格證影印件送人力資源及安全部備案。

4、驗收

技術部應對購入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和驗收,確認合格後方可入庫。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1、個人保管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1.1各部門應根據員工的實際工種按《廣州南沙海港貨櫃碼頭****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填寫領料單,經部門經理簽名確認後,向物資倉庫領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1.2物資倉庫應建立臺帳和登記《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附表二)並存檔。

1.3從事多工種混合作業的,按其每年工作時間最長的工種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需臨時增發的或一次性使用的,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和購置計畫,由人力資源及安全部審核後購置。

1.4由於生產業務發展或生產工藝流程的變化,原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數量、品種或使用年限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人力資源及安全部根據實際情況和使用部門的意見並參考有關標準對《廣州南沙海港貨櫃碼頭****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進行修訂,並按發放程式發放,原先發放的不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停止使用,由各部門**後交回物資倉庫統一處理。

1.5員工從事的工種改變必須經人力資源及安全部在其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上蓋章證明,新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發放程式發放。

1..6員工離開生產崗位半年以上(請長假、病假或休養),經人力資源及安全部的確認,其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按離開崗位的實際時間相應延長;員工辭職、調離的由人力資源及安全部經理簽名確認,技術部物資倉庫憑人力資源及安全部的確認資料,登出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

2、部門保管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部門保管的勞動防護用品,其發放辦法與員工個人保管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程式相同。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1、各部門和裝卸承包公司應培訓並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和保管勞動防護用品。

2、進行各種作業時,使用部門、員工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和防護器材效能及其防護範圍,正確選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准超出防護範圍進行代用。

3、各級管理人員都有監督和指導屬下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任,確保勞動防護用品發揮應有效用。

4、使用部門和員工必須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每次使用前後均需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及進行經常性的維護。

5、凡是在有毒作業場所穿戴過的勞動防護用品,離開作業現場後,必須集中消毒後存放,嚴禁帶到生活區。

6、裝卸承包公司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的通知》(安全[2000]189號文)的要求,為所屬員工提供必要的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根據勞動條件督促其正確使用或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7、人力資源及安全部對港區屬轄範圍內的公司員工和裝卸承包公司員工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進行檢查,制止和糾正不規範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

8、對實習、外來參觀等人員由組織或接待部門根據其進入的港區區域,按照《廣州南沙海港貨櫃碼頭****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指導其正確使用。

9、技術部和其他存放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對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應制訂進出倉(庫)、保管、維護和保養等的管理制度,同時按照各類勞動防護用品的存放要求進行保管庫存,並定期清查庫存,保證勞動防護用品不損壞、變質。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報廢:

1、各部門應指派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勞保用品使用記錄,統一為本部門員工及時更換到期的勞保用品。

2、遭受撞擊、撕裂、刺穿、腐蝕等意外情況並已損壞的或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報廢並更換。

4、凡屬個人責任造成損壞、丟失勞保用品的,申領者必須支付更換、補領勞保用品的成本。申領者憑採購單確定勞保用品的成本到財務部交款後方能重新領用。

5、一般勞保用品到期或損壞後由使用部門、員工自行處理,不得繼續使用。但涉及安全要求或公司形象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所有特殊防護用品報廢後必須統一退回技術部物資倉庫處理。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 貯存 發放,確保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有效使用,特制訂本規定。2.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原則 2.1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使用 管理,必須貫徹 安全第 一 預防為主 的方針,使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確實起到保護勞動者安全 健康的作用。2.2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必須依據工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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