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2021-03-04 07:10:09 字數 1686 閱讀 3266

《新疆中泰化學股份****

總則第一條為保護公司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規定見《公司特殊防護用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在職員工。

第一章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職責劃分

第四條綜合管理處為本管理規定的歸口管理部門,由綜合管理處、技術處、安全環保處、車間及班組分層管理,具體職責劃分如下:

(一)綜合管理處職責:

1、負責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

2、負責監督檢查部門勞保用品管理工作;

(二)技術處職責

1、負責管理部門勞保用品的計畫申報、技術協議簽訂、驗收、發放及台帳登記工作。

2、負責按計畫實施勞保用品的採購;

(三)車間及班組管理職責:

1、負責勞保用品的儲存、保管及發放;

2、建立勞保用品的出入庫管理臺帳;

3、負責本部門勞保用品的計畫申報、驗收、發放及台帳登記工作。

第二章勞動防護用品的選購

第五條勞保用品選購原則:

(一)必須以保護員工安全生產為根本原則,切實注重各類勞保用品的耐酸鹼、防靜電等特性。

(二)處室、車間及班組應對勞保用品的發放、領用等環節監督檢查。

第六條勞保用品的申報,須適用並符合實際經主管領導確認後方可採購。

第三章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第七條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公司在崗員工按《勞保用品發放標準》(見附件1)發放勞保用品。本規定未提及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可參照《勞保用品發放標準》中按相近工種對照確定。短期聘用人員的勞保用品發放按所簽定的聘用協議執行。

第八條為節約成本,各種勞保用品必須在領用時間〈具體使用期限〉到期後,方可領用。勞保用品的領用由各部門每月統一辦理。

第九條員工在公司內調換崗位的,對已領用的勞保用品的使用年限,根據新舊崗位的標準進行相應的延長或縮短。

第十條因休假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1個月以上(含1個月)的,勞保用品的使用年限按休假時間順延。

第十一條調離、辭職人員離開公司時,所領用的勞保用品若使用年限不足,折舊交款後,方能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三條衛生用品發放時間為每兩個月一次,處室人員發放標準為每次30元,車間人員發放標準為每次40元。

第十四條各部門勞保管理人員需在雙月的10日之前,核對上兩個月考勤,向總公司申報衛生用品計畫。

第十五條乙個月內連續或累計15天以上(不含15天),或跨兩個月連續15天以上(不含15天)缺勤扣發半份,兩個月中均有15天以上(不含15天)缺勤者,取消發放該次衛生用品。

第十六條遇特殊情況需增發的勞保用品,由部門申請,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後,方可領取。

第四章勞動防護用品領用程式

第十七條勞保用品領用程式:

(一)各部門勞保管理人員按照公司領料程式,在公司erp庫存系統中作領料申請單。

(二)各部門勞保管理人員負責開具本部門的勞保用品領用通知單。

(三)部門兼職勞保員到技術處開具勞保用品領用通知單,直接到事業部倉儲中心勞保庫房領用。

(四)各部門負責做好本部門勞保用品領用臺帳。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條工作服未到規定年限發生丟失現象的,員工需在繳納勞保折舊金後,方可領取新工作服。工作服領用標準自領用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九條各部門安排專人負責本部門的勞保領用及登記臺帳。勞保員必須如實記錄部門員工勞保領用情況,不得弄虛作假,每出現一次漏記、錯記的現象,扣罰部門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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