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合同中約定管轄

2021-03-04 06:55:07 字數 1366 閱讀 4650

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雙方將來可能因合同發生的糾紛選擇管轄法院是公法私法化的表現,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協議管轄。所謂協議管轄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通過協議的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雖然允許當事人對合同糾紛進行協議管轄,但是當事人是否可以隨意選擇管轄法院呢?答案是否定的。當事人只有按照的規定選擇適當的管轄法院才是有效的,如果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任意選擇則屬於無效約定。

管轄約定無效的,則應當按照一般地域管轄或者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此規定,協議管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屬於有效約定:

1、協議管轄只能對一審合同糾紛案件進行約定,當事人不得對二審法院的管轄進行選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審法院確定後,二審法院則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當然的確定下來。一審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只能向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訴。

當事人也不得在合同中約定上訴法院。否則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

2、協議管轄只能對合同糾紛適用協議管轄,對合同糾紛之外的其他民事、糾紛不得協議管轄。即只有當事人對因合同的簽訂、履行、效力、解除等發生糾紛的才可以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的形式才屬於有效約定,否則就是無效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4、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和發生爭議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聯絡,即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可以選擇的範圍內進行選擇,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這五處法院其中的乙個,而不能選擇其他與合同沒有任何關係的法院管轄。

如果當事人為了某種目的,選擇乙個與合同沒有任何關係的法院管轄,則這種管轄約定是無效的。另外需要說明的是,若當事人約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轄,因合同發生糾紛後哪一方先提起訴訟就由哪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雙方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先起訴方則必須在對方所在地起訴。

5、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即協議管轄不得越級,對於應當由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果選擇由中級或者高階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則這種約定就是無效的。

6、協議管轄不得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我國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糾紛屬於專屬管轄的範圍,則管轄約定無效。

因此,在此提醒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需要約定管轄法院,應當按照協議管轄的上述條件進行約定,否則將可能使得您的約定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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