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防火管理規定

2021-03-04 06:21:09 字數 5196 閱讀 5057

1 目的

規範公司及所屬各管理處的防火管理工作,確保及時清除火災隱患,維護公司及業戶的生命、財產安全。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物業管理公司各職能部門、各管理處。

3 職責

3.1 總經理為公司防火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的防火管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3.2 安全分管副總經理為公司防火管理第二責任人,負責監管、檢查、組織實施公司的防火管理工作。

3.3 管理處經理和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是防火管理直接責任人,負責所管轄的物業和部門的防火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4 工作程式和要點

4.1防火管理組織結構

4.1.1 公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總經理任組長,分管副總經理任副組長,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行政人事部經理為組員。

4.1.2 公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主要工作:

a)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西安市消防條例》及其它消防法規,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畫,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

b) 監督檢查管理處防火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c) 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改善消防裝置設施條件,督促消防隱患整改工作;

d) 對員工進行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e) 遇有火災親臨現場組織撲救工作。

4.2 管理處安全工作小組

4.2.1 管理處安全工作小組由管理處經理任組長,管理處分管副經理或管理處經理助理任副組長,保安部經理、工程部經理、客戶服務部經理為組員。

4.2.2 管理處安全工作小組主要工作:

a) 對管理處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

b)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西安市消防條例》,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c) 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物業管理服務與經營管理之中,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d) 加強對物業維修、改造工程的防火管理,監護動火作業;

e) 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整改火險隱患, 做好消防裝置設施維修保養,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f) 領導義務消防隊和管理處員工做好日常消防工作;

g) 建立健全管理處消防檔案管理;

h) 組織制定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帶領員工進行消防演習,做好日常防範工作;

i) 定期總結消防工作,實施獎懲制度。

4.3 管理處義務消防隊

4.3.1 管理處義務消防隊應做到「五有」:有組織、有領導、有滅火工具、有分工、有訓練和滅火預案。

4.3.2 管理處以協防員和裝置維修工為主組建義務消防隊,並以各班次人員組合進行實戰演練。

4.3.3 管理處義務消防隊職責:

a) 貫徹執行消防工作制度和物業轄區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消防宣傳工作;

b) 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c) 熟悉物業轄區內的消防重點部位及各種消防設施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以及擺放位置和數量,並做好各種消防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

d) 火警發生後,應積極參加撲救火災的工作,並及時疏散人員,保護好火災現場;

e) 積極參加物業轄區組織的各項消防演習活動和業餘訓練;

f) 在公安、保衛部門的領導下積極協助追查火災發生的原因。

4.4 防火管理基本原則

4.4.1 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消防安全分管經理受總經理委託,對公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起監督、檢查、指導作用。

4.4.2 堅持「專門機關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公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是公司消防管理專門機構,在行使防火管理工作中具有最高權力,發揮著督導作用。同時還堅持與「群防群治」消防路線相結合的方針。

4.4.3 「時效制」原則。對消防裝置、設施應定時檢查和維護保養。對重點防火部位應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4.4.4 服從「統一指揮」原則,防火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是統一管理,統一指揮,各部門應自覺服從指揮,積極配合,協同作戰。

4.4.5 「法制」原則。公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應堅持依法治火,依法治火的「法制」原則,建立和完善防火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4.5 防火業務建設

4.5.1 貫徹執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規範各類消防技術。

4.5.2 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到防火於未然。

4.5.3 建立以協防員為主的義務消防隊,組織培訓義務消防隊員,健全義務消防隊管理制度。

4.5.4 制定防火安全制度、防火安全管理計畫、完善消防培訓制度。

4.5.5 制定防火檢查制度。定期對消防系統裝置進行維修、檢查、保養,確保消防系統裝置執行管理落到實處。

4.5.6 建立完善的防火檔案,有專人負責整理、保管。

4.6 防火檢查辦法

按照《安全、防火檢查與隱患整改作業規範》執行。

4.7 動用明火安全管理

按照《動用明火作業規範》執行。

4.8 物業裝修施工消防安全管理

按照《業戶裝修手冊》執行。

4.9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

4.9.1 物業區域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4.9.2 對因裝修工程或其他原因必須臨時進入物業區域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在使用、保管和存放時應做到:

a) 向管理處申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品名,並經公司安全領導小組同意;

b) 使用和存放場所不准許動用明火,禁止吸菸;

c) 使用和存放場所應盡量遠離防火重點部位;

d)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由專人保管,使用完畢應清理現場,集中存放;

e) 切實加強防火安全措施,制定相應得應急預案。

4.12 消防檔案管理

4.12.1 各管理處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包括物業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內容應詳實,應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4.12.2 消防檔案應統一保管、備查。

4.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物業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b) 建築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檔案、資料;

c) 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

e) 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f) 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g) 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h) 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i) 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預案。

4.12.4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b) 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c) 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d) 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e) 有關燃氣、電氣裝置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f) 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g)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h) 火災情況記錄;

i) 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4.13 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

4.13.1 各管理處應參照《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編制指南》(見附錄a),制定符合本物業特點的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

4.13.2 滅火與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組織機構,包括:滅火應急疏散指揮組、滅火行動小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b) 報警和接警處理程式;

c)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式和措施;

d) 撲救初**災的程式和措施;

e) 通訊聯絡、安全保護救護的程式和措施。

4.14 消防演習

4.14.1 消防演習的時間安排

各管理處每年應組織兩次消防演習,時間安排在5月中旬、11月中旬。

4.14.2 參加人員

以協防員、義務消防員、維修工為主,力爭做到全員參與。

4.14.3 消防演習主要內容

消防演習的主要內容包括:

a) 使用滅火器進行每年一次的撲滅明火演習,要求參加人員能夠熟練掌握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b) 開啟頂樓消火栓放水,並啟動消防幫浦增加壓力,確認消火栓系統及消防幫浦工作正常;

c) 點動噴淋幫浦,使其能夠正常工作;

d) 消防報警系統聯動試驗,確認報警聯動系統裝置能良好執行;

e) 消防演習後,要做好詳細記錄,歸入防火檔案。

4.15 消防安全培訓

4.15.1 公司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每年一次組織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培訓,新上崗和新崗位的員工要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4.15.2 培訓內容應包括:

a)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技術標準、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作業規範;

b) 消防普及知識:如物質燃燒知識、電氣防火知識、建築防火知識、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防爆知識等;

c) 有關消防設施的效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報火警、撲救初**災以及自救、互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e) 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f) 組織、引導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4.15.3 培訓後達到「三懂、三會」要求:

三懂:懂本崗位的火災特點,懂預防措施,懂滅火方法。

三會:會報火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撲救初期火災,會自救逃生。

4.16 商場消防知識要點

4.16.1防火分割槽是阻止商場火勢迅速蔓延的有效手段,防火分割槽應結合面積限制,按功能劃分及空間組合等因素來綜合考慮;安全疏散是減少商場人員**、降低火災損失的必要保證,應結合有關規範從疏散距離、疏散寬度及疏散樓梯間的設定等方面統一考慮。

4.16.2自動滅火系統和採用不燃材料裝修時,其最大防火分割槽面積地上部分為4000㎡,地下部分為2000㎡。

按照這一原則,商場防火分割槽應按規定最合理面積進行分割槽並以商場平面功能劃分和安全疏散流程為原則,保證每個分割槽有兩個疏散通道,以形成雙向疏散,疏散樓梯應盡可能均勻分布在每個防火分區內。

4.16.3 防煙分割槽宜結合防火分割槽設定,由於煙氣是在遇到頂棚後才沿水平方向擴散,因而利用在頂棚下設50cm以上的防煙垂壁構成防煙分割槽,以此有效阻止煙氣的擴散,為人員的疏散和滅火創造條件。

可結合商場空間的劃分及頂棚高差來處理,使商場空間顯得自然、流暢,同時亦可採用格棚式吊頂,使煙氣上公升至吊頂上層,利用結構構件自然進行防煙分割槽。

4.16.4 《高規》中明確規定,商場內任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 公尺(低層為22m)。

4.16.5 地下商場可用「一大三多」來概括,即:營業面積大;可燃物多、人員多、電氣照明裝置多。

a) 煙氣出現能見距離往往只有2 - 5 公尺。

b) 當地下建築物內一氧化碳的含量達到0.5 % ,火災溫度超過43.3 ℃,或空氣中氧含量低於14 - 18 %時,均可使人致命。

火災初起階段, 一氧化碳在空氣中的含量接近1 %;燃燒猛烈階段,其含量可以超過2 %。經過實驗測定,使人可能獲救的一氧化碳濃度的極限值為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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