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號實習律師管理細則的通知

2021-03-04 05:20:26 字數 5181 閱讀 6697

江西省律師協會

贛律協秘字〔2013〕20號

關於印發《江西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

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律師協會、廳直各律師事務所:

為了規範我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完善律師執業准入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和《江西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省律師協會制定了《江西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細則(試行)》,2023年6月22日,經省律師協會五屆常務理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頒布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江西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細則(試行)》

江西省律師協會

2023年6月25日

江西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職責

第三章實習登記

第四章集中培訓

第五章實務訓練

第六章實習考核

第七章實習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完善律師執業准入制度,提高實習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和《江西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已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為申請律師執業而在我省律師事務所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其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自《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頒發之日起算。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和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實務訓練,遵守實習管理規定,實習期滿接受律師協會的考核。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省律師協會的管理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全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制度;

(二)負責全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准予實習登記、發證;

(三)負責組織實習人員集中培訓;

(四)負責對不准予實習登記決定、實習考核不合格意見及其他處理結果的異議進行複核;

(五)負責審定接收實習人員的廳直律師事務所和廳直實習指導律師資格,負責接收設區市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實習指導律師的備案;

(六)負責監督檢查全省實習人員管理活動;

(七)其他應由省律師協會負責的事項。

第五條設區市律師協會管理職責為:

(一)負責審定接收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資格,並報省律師協會備案;

(二)負責審核接收實習律師事務所實習協議和實務訓練計畫;

(三)負責實習人員發證的初審及指導實習人員實務訓練;

(四)負責監督、檢查實習人員、接受實習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的實習活動,協調實習指導律師的安排;

(五)負責實習人員實習考核及考核結果的公示;

(六)其他應由設區市律師協會負責的事項。

第六條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職責為:

(一)負責實習人員實習登記申請和實習指導律師推薦;

(二)負責編制實習人員實務訓練計畫;

(三)負責對實習指導律師和實習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

(四)負責提供實習人員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一定的生活保障;

(五)負責實習人員實習鑑定。

第七條實習指導律師職責為:

(一)對實習人員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管理規定及業務規則;

(三)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執業基本技能訓練;

(四)監督實習人員的實習表現,定期記錄並作出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指導實習人員樹立正確的律師執業觀;

(五)在實習結束時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律師執業觀、業務素質、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情況出具考評意見。

第三章實習登記

第八條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六)未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第九條實習人員應當向省內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提出實習申請,經律師事務所同意,由所屬設區市律師協會初審並報省律師協會審核登記,頒發《實習證》後,方可參加實習。

申請實習人員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申請表》;

(二)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影印件;

(四)身份證影印件,非實習地戶籍人員應當提交實習地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影印件;

(五)本人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申請實習條件的書面承諾;

(六)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

(七)人事檔案存放證明以及本人能夠參加全部實習活動的保證書;

(八)辭去公職的,需提供原公職單位出具的品行證明材料;

(九)近期一寸免冠**一張。

(十)省律師協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擬兼職律師執業的申請實習人員,除提交上述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為其出具的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並同意其實習的證明。

第十條申請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實習登記:

(一)有公開發表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言論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申請實習人員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查處的,應當暫緩實習登記,待案件查處有結果後再決定是否准予其實習登記。

第十一條本細則第十條第(五)款所列「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辭退的;

(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五)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六)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發生在申請實習人員十八周歲以前或者發生在申請實習登記五年以前,且申請實習人員證明其不良品行確已改正的,申請時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至少兩名執業十年以上、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的當地資深律師為其出具的品行評價和推薦書。

第十二條申請實習人員應當向具有接收實習人員資格的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省律師協會每年在江西律師網公布可以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名單。

第十三條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度檢查考核結果為合格;

(二)有符合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

(三)未受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或雖受停業整頓行政處罰,處罰期滿已逾三年;

(四)未受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或雖受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已滿一年。

第十四條申請實習人員應與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實習協議》,《實習協議》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實習人員姓名;

(二)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

(三)實習指導律師的姓名、律師執業證號、執業年限;

(四)實習的起止日期;

(五)實習人員和律師事務所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六)實習人員實習期間待遇及相關費用的安排。

《實習協議》自省律師協會准予實習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設區市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實習登記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初審,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二十日內上報省律師協會進行審核登記,由省律師協會向申請實習人員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准予實習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和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不准予實習登記的理由,同時將不准予實習登記的決定報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申請實習人員對不准予實習登記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省律師協會申請複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複核,並將複核結果通知申請人。省律師協會的複核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十六條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發生本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向當地的律師協會報告。經查證屬實的,由所屬的律師協會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並區別下列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實習人員因有本規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實習的,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二)實習人員因有本規則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被停止實習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三)實習人員因有本規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實習的,應當給予其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實習人員對律師協會依據本細則規定作出的停止其實習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律師協會申請複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複核,並將複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集中培訓

第十七條實習人員應當參加省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

第十八條集中培訓內容,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大綱(試行)》為依據,使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負責組織編寫或者指定的教材,省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以增加培訓內容及選用其他教材。

第十九條實習人員完成集中培訓課程後要參加考核,考核採取筆試結合面試的方式進行,考核合格後,由省律師協會頒發《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不合格的,必須重新參加集中培訓。

實習人員集中培訓期間不遵守培訓紀律,曠課8個小時或請假超過三分之一培訓時間的,不頒發結業證書。

第五章實務訓練

第二十條實習人員的日常管理與實務訓練,由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組織實施。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制定詳細的實務訓練計畫,並指派符合條件的律師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實務訓練。

第二十一條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熱愛律師事業,忠實履行律師職責,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修養;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專職律師;

(三)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豐富的實務經驗;

(四)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為稱職;

(五)三年內未受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行業處分。

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兩名;司法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建立實習台賬,實習指導律師每季度檢查台賬並簽署指導意見;律師事務所每半年審核台賬並對實習人員和實習指導律師實習效果出具意見;設區市律師協會應將實習台賬的記錄情況作為實習考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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