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2021-03-04 04:39:48 字數 2249 閱讀 8500

交通部科教司

二oo五年六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點實驗室是交通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高水平研發活動、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進行高層次學術交流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圍繞交通建設和交通科技發展戰略目標,開展應用基礎研究、重大關鍵技術、前瞻性技術以及相關公益性技術研究,解決交通現代化建設中的技術難題,為提高公路水路交通供給能力、服務管理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提供支撐。

第四條重點實驗室主要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有條件的企業進行建設與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門是重點實驗室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制定重點實驗室發展政策及相關管理規定。

2、發布重點實驗室認定指南。

3、組織對重點實驗室的認定與評估工作。

第六條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確定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任務和研究重點,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

2、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組建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

3、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後勤保障以及執行經費等條件。

4、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協助交通部做好對重點實驗室的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組織,主要職責是:

1、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任務、研究重點和工作計畫等。

2、審議研究課題,指導開展學術活動等。

3、參與重點實驗室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申請與認定

第八條重點實驗室採用認定方式確定。認定工作依照「自願申請,擇優認定」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重點實驗室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有明確的建設發展規劃,研究方向符合交通科技發展戰略目標,具備良好的實驗場所,有比較充足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健全,執行良好,並對外開放二年以上。

2、擁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科學研究試驗裝置、儀器裝備及配套設施等,具備承擔國家、部(省)重大科技專案的條件。

3、擁有學術水平高、組織能力強,在本研究領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學術帶頭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強、年齡與知識結構較為合理的研究隊伍。

4、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國內或行業內領先,取得過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養高層次人才的能力。高校類的依託單位應有與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相關的碩士、博士學位點。

5、依託單位能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和執行經費,並對其科研成果有較強的轉化及應用推廣能力。

第十條交通部將根據行業及交通科技發展需求,每2—3年發布重點實驗室認定指南。具備重點實驗室基本條件並符合認定指南要求的實驗室,其依託單位可提出認定申請,並按有關要求提交自評報告。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評審,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研究確定重點實驗室認定結果並予以公布。

第四章執行與管理

第十一條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交流、合作、競爭」的執行機制。

第十二條重點實驗室主任實行聘任制,由依託單位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管理能力,負責重點實驗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應由相同或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人數不低於7人,其中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條重點實驗室要加大對外開放的力度,努力實現科技資源共享,促進國際國內學術交流,鼓勵科研人員通過合作等形式積極開展科研活動。

第十五條重點實驗室應實行固定研究人員與流動研究人員相結合的制度,積極吸引國內外有成就的科技人員和出國留學人員、進修人員進入重點實驗室工作。

第十六條重點實驗室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注重儀器裝置的管理,提高實驗室裝置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重點實驗室應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重點實驗室的經常費用由實驗室、依託單位自籌,鼓勵重點實驗室與企業合作開展研究,吸引社會力量投資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五章考核與評估

第十八條依託單位應每年對重點實驗室工作進行考核,考核情況應報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門每3-5年對重點實驗室運**況組織評估。評估工作按照自評估、專家現場評審與交通科技主管部門審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條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交通部對優秀重點實驗室將給予重點支援;對評估不合格的重點實驗室限期一年整改,經複評仍不合格者,將取消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2023年發布的《交通部重點實驗室認定辦法》(交科教發[1999]2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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