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廢棄物處置管理辦法

2023-02-07 12:06:05 字數 2861 閱讀 325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學校實驗室廢棄物處置管理,減少安全隱患和防止環境汙染,實現實驗室廢棄物處置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實驗室廢棄物」,是指學校各級各類實驗室在教學、科研等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

第三條凡在學校各級各類實驗室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涉及廢棄物的單位與個人,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四條實驗室廢棄物管理實行校級、學院、實驗室**管理體制。

第五條實驗室與裝置管理處是全校實驗室廢棄物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並落實學校實驗室廢棄物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監督、檢查全校實驗室廢棄物的相關工作;

(三)辦理危險廢棄物備案手續;

(四)委託有資質單位轉移及處置廢棄物;

(五)建立學校實驗室廢棄物相關資料檔案。

第六條各學院(含直屬單位)實驗室廢棄物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並落實相關實施細則及應急預案等;

(二)監督、檢查與指導實驗室廢棄物相關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實驗室廢棄物**、轉運工作;

(四)組織開展本單位教育與培訓工作;

(五)建立本單位實驗室廢棄物資料檔案。

第七條各實驗室是實驗室廢棄物管理的具體執行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國家、學校和學院的有關規定;

(二)負責對準入人員進行相關培訓;

(三)落實實驗室廢棄物的存放區域和相應設施;

(四)負責實驗室廢棄物的分類、收集、存放等工作;

(五)建立實驗室廢棄物資料檔案。

第三章實驗室廢棄物分類

第八條實驗室廢棄物根據**和性質不同分為:實驗室危險廢棄物和實驗室一般廢棄物。

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是指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多種危險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棄物進行管理的實驗室廢棄物及汙染物。

實驗室一般廢棄物是指上述未涉及的實驗室廢棄物。

第九條我校實驗室危險廢棄物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和放射性廢棄物。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是指具有各種毒性、腐蝕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學反應性的化學廢棄物。

根據其形態和危害性可以分為一般有機化學廢液、含滷有機化學廢液、無機化學廢液、固體化學廢棄物、劇毒化學廢液和固體劇毒廢棄物。

放射性廢棄物是指廢舊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裝置、射線裝置,以及因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實驗而產生的廢棄物等。

第四章實驗室廢棄物收集與存放

第十條各實驗室應根據實驗所產生危險廢棄物類別、特性配置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裝置。容器不能有破損、損壞或其它可能引起廢棄物洩漏的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實驗過程中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須進行分類收集,禁止將易發生化學反應的廢棄物混裝、固液混裝,嚴禁將危險廢棄物與一般廢棄物混放,嚴禁將危險廢棄物與生活垃圾混放,嚴禁將實驗室廢液直接排放或將實驗室固態廢棄物隨意丟棄。

第十二條收集容器或裝置應在醒目位置貼上相應廢棄物標籤,詳細標明廢棄物的名稱、主要成分與特性、產生危險廢棄物的單位、責任人及聯絡**等資訊。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收集與存放:

(一)化學廢液按化學品性質和化學品的危險程度分類進行收集,使用專用廢液桶盛裝;廢液桶上須按要求貼明標籤,並做好相應記錄;廢液桶盛放不得超過最大容量的80%。化學廢液收集時,必須進行相容性測試;不清楚廢液**和性質時禁止混放。

(二)固體化學廢棄物、無試劑殘留的空試劑瓶、沾染化學品的實驗耗材等,分類使用專用儲物袋、儲物箱統一存放,須按要求貼明標籤,並做好相應記錄。

(三)劇毒化學品管理實行以「五雙」制度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劇毒廢液和廢棄物要明確標識,並按劇毒化學品相關管理規定收集和存放。

(四)廢棄化學品須在原瓶內存放,保持原有標籤,並註明是廢棄化學品;禁止將未開封且在有效期內的試劑當作危險廢棄物處理。

(五)含鹵素的有機廢液、含汞的無機廢液、含砷的無機廢液和含一般重金屬的無機廢液應單獨收集,不可與其它廢液混存。

第十四條具有放射性的危險廢棄物(含廢棄放射源),所在單位要單獨申報,在具備隔離防護措施的條件下,由學校聯絡具有專業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實驗室一般廢棄物按環衛部門的要求定點存放,定期清理。

第十六條實驗室應本著安全、節約、環保的理念,從源頭減少廢棄物的產生,盡量避免或減少實驗室廢棄物的產生,對可重複利用的實驗室廢棄物進行充分**與合理利用。

第五章實驗室廢棄物轉運與處置

第十七條學校定期、定點對各學院的危險廢棄物進行校內集中**和暫時儲存。非**期間,實驗室內須設立固定的危險廢棄物存放區域,並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識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危險廢棄物**時須按危險廢棄物類別分別稱重,並做好登記工作。

第十九條學院應指定專人負責學院實驗室廢棄物登記和轉運等工作。對資訊不完整、分類不清晰、沒有封存、包裝破損、存在安全隱患的危險廢棄物不予收取。

第二十條危險廢棄物校內搬運必須保證安全,嚴禁野蠻裝卸或急速行駛造成危險廢棄物外洩。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棄物搬運至學校暫存庫房後,必須分類存放。禁止擅自合併或混合危險廢棄物。

第二十二條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須達到****排放標準。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按照「誰產生、誰處置」的原則,實驗教學產生的廢棄物處置費用由學校承擔,廢棄物處置量不應超過學校根據實驗大綱及學生人數核算的產廢量指標;因科研實驗產生的廢棄物處置費用由個人或課題組承擔。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及個人,學校將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由此產生的損失由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共同承擔。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實驗室與裝置管理處負責解釋,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已生效的校內其它相關辦法或規定與本辦法的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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