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大學生就業的陷阱與防範措施

2021-03-04 04:27:41 字數 2719 閱讀 1212

其實不然。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及時與職工訂立書面合同,是違法行為,企業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經濟賠償義務,反而得不償失。同時《勞動合同法》又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這說明,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一旦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勞動者照樣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因此,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看,規避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完全源於對《勞動合同法》的錯誤理解。

二,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甚至採取試用期零工資的做法。

金融危機進一步蔓延之下,大學生的就業起薪點再創新低,有地方甚至爆出新聞稱,有學生為了能盡快找到工作,寧願選擇「零工資」。在日益嚴峻的就業形勢下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為了能獲得就業機會和工作經驗,一些畢業生擔心用人單位不予接納,不惜付出「零工資」的代價。而這也正中一些用人單位的下懷。

「零工資」、即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免費使用勞動力而不付出任何代價。

然而事實卻是,「零工資」就業涉嫌違反勞動法律,對大學生來說存在風險,對用人單位來說,也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免費餡餅。

對於大學生來說,一方面,他們也不是心甘情願地索要「零工資」報酬,極大程度上是迫於無奈而為之。付出了勞動卻得不到正當的報酬,這極大地打消了大學生剛剛跨入社會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在大學生遇到勞動糾紛時沒有保障。

單位既然不付給大學生工資,意味著也不會為大學生交社會保險。所以,萬一遇到問題,也就更沒有保障了。另外,如果既沒有勞動合同,又沒有領取工資的記錄,勞動者就無法證明自己與單位有勞動關係。

這樣如果想要認定工傷,顯然難度是極大的。因此,對大學生來說,「零工資」就業存在極大風險。

對於用人單位,從法律上來說,「零工資」約定無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支付工資,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如果有長期不簽合同的情況,還要補償雙倍工資。此外,如果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大學生還可以要求單位補交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這些錢可能比正常支付工資還要多。這樣算下來,企業因為接受零工資勞務,所產生的費用遠遠高於遵守《勞動合同法》規定產生的費用,用人成本大大增加。

三,多霸王條款,要求求職者提供擔保,或是巧立名目向求職者收取費用。

一些公司在招聘時常常要求求職者支付諸如資訊費、報名費、登記費、資料費、註冊費等名目繁多的費用,而當用人單位和中介公司填滿了自己的「錢袋」之後,就會找出各種理由將應聘者「辭掉」。 或者要求求職者提供擔保或收取抵押金,否則不予錄用。

用人單位這樣做,一方面是想利用大學生求職心切的心理來賺取一筆費用;另一方面,收取抵押金,則是出於怕求職者離職或跳槽而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

其實《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早就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若違反上述規定,則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從以上幾方面看來,大學生的就業權利並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那麼如何才能更好地解決這一問題?這需要我們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一,創造良好的就業環境。

當前就業的總體形勢是,僧多粥少,即需求大於供給,這必然會造成一部分人失業,尤其是對於剛剛踏入社會又缺少經驗的大學畢業生。其實,許多求職者並不是不知道自己的正當權益正在受到侵害,只是在這一嚴峻形勢的逼迫下,他們不得不以放棄一部分原本屬於自己的權利的代價來換取乙個工作的機會。因此,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還得需要有乙個良好而穩定的求職環境,而這則依賴於乙個穩健而向上的經濟發展趨向。

國家應加大對經濟的調控力度,盡力擺脫經濟危機對經濟的負面影響,創造乙個良好的就業環境。

二,加強《勞動合同法》的指導作用。

《勞動合同法》中對上述違法行為都進行了規範,只是在適用的過程中被許多居心不良的用人單位所歪解而利用。因此,一方面,應加大對其的宣傳力度,使其深入人心。作為求職者的大學生,更應該懂得如何從法律的角度來維護自身權益。

另一方面,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應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學會懂法用法,從正確的途徑來節約成本,以實現企業的利潤。

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懲罰違法行為最直接而有力的途徑是,使其**於社會公眾之下。對於就業中的不公平現象,我們也應採取這一措施。利用社會、**的**作用,**違法企業的侵權行為,使其隨時隨地接受大眾的監督,讓那些違法行為和違法企業沒有容身之處。

同時,國家應落實《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不能讓《勞動合同法》只是一紙空文,不能實現保護勞動者的初衷。

消除就業中的不公平現象和侵權行為,是乙個任重而道遠的任務。我們不能急於求成。但是我們有能力相信,在社會的共同努力之下,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大學生自身維權意識的加強,就業前景將是一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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