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仲裁辦事指南

2021-03-04 04:20:16 字數 1809 閱讀 7444

一、主要程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中組部、人事部、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09號)

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社部令第2號)

4、《關於印發山東省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通知》(魯人發[2009]20號)

二、受理範圍

(一)仲裁委受理人事爭議的範圍

1、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2、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3、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二)我市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爭議案件

1、市直各部門、市屬事業單位發生的爭議案件;

2、轄區內跨縣區發生的爭議案件;

3、**和省有關部門所屬的在我市轄區內的單位發生的爭議案件;

4、轄區內師級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爭議案件;

5、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爭議案件。

(三)縣(區)仲裁委管轄案件範圍

縣(區)仲裁委管轄本縣(區)所屬單位及駐其轄區內團級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發生的爭議案件

三、仲裁時效

(一)關於時效的一般規定

人事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形式向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仲裁時效中斷

在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2、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三)仲裁時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員的法定**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四、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當事人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職務、工作單位、住所和****。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以上材料,申請人均應簽字或蓋章,並註明申請時間。

五、辦理時限規定

對不符合規定的仲裁申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六、人事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

勞動仲裁主要處理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糾紛主體為勞動關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受理機構為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省人事廳**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魯人發[2007]96號) 中指出:本《意見》所稱的"工作人員"是指具有事業編制的在編人員。可見,目前情況下,人事爭議仲裁受理的是事業單位與具有事業編制的在編人員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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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

填寫樣本 一 請求事項 簡明扼要,爭議金額或其他請求要清楚 明確 1 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15日 3275元 2 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 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15日 1200元 3 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資10...